对市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498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1-04-27 | 发布机构:上海市司法局

索取号 002420455M/2021-00033
文件编号 沪司函〔2021〕86号
产生日期 2021-04-27

办理结果:解决采纳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全文

刘正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发挥人民监督员作用的代表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办理概述

我局高度重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召开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会议,认真研究代表建议内容,并听取市检察院等单位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答复意见。

二、答复意见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重要制度设计,是检察机关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一项创新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监督员制度逐步确立并不断完善。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监督员制度在规范检察权行使、扩大公民有序参与司法、提升司法民主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一)关于共同构建多元宣传平台,提高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社会知晓度和参与度的建议。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职能整体转隶至各级监察委,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对象发生了重大变化,监督范围已拓展至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四大检察”“十大业务”,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检察办案活动的渠道进一步拓宽,监督方式更为具体,人民监督员制度更趋完善。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加大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宣传力度确有必要,重点是对最高人民检察院2019年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的解读与宣传,让社会公众充分知晓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职责、监督对象、监督程序和监督成效等,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办案的公信力。结合新时期的各项检察改革工作,通过“二微一端”、网络平台和新闻发布会、座谈会等形式,加强人民监督员制度和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典型案例的宣传。同时,借助“庭审直击”网络直播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听庭评议、公开听证等活动,提高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工作的参与度,扩大人民监督员工作的社会知晓度。

(二)关于借鉴“人民调解委员会”探索设立“人民监督委员会”,相对独立开展监督工作的组织形式的建议。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制定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监督员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人民检察院应当定期将人民监督员参加监督评议情况和其他履职情况通报司法行政机关。依据上述规定精神,探索设立具有群众自治性的“人民监督委员会”组织,虽已超出了司法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现有的职权范围,但您设立“人民监督委员会”的设想,对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具有一定积极意义,我们将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总结,积累经验,为进一步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作出贡献。

(三)关于可以监督的事项,全面发挥人民监督员作用的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和本市的实施细则,从制度层面拓宽了人民群众参与监督检察权运行的渠道,实现了从专项监督向全监督的重大实质性转变。从监督办案活动的相关数据看,目前确实存在监督事项不平衡的情况,市检察院将视今年疫情防控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加强人民监督员对巡回检察工作的监督,加大对“减假暂”监督等案件的公开听证力度。积极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检察建议的研究提出、督促落实等工作。在检察建议必要性和可行性方面听取人民监督员意见,在检察建议督促落实、及时整改等方面,努力寻求人民监督员的支持,促进检察建议的刚性落地。

(四)关于“应当监督事项,做到案件全覆盖”的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和本市实施细则,列举了五类案件类型的公开审查、公开听证应当安排人民监督员依法进行监督,外加一条兜底条款,即其他需要人民监督员参与的公开审查、听证的重大影响案件。此外,制度还明确要求各级检察院,应当建立检察工作通报机制,主动向人民监督员通报检察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对此建议,市检察院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和新形势下人民监督员制度试运行的情况,认真研究落实,有序探索拓展人民监督员应当参与监督的范围,实现全类型案件覆盖,以监督促公正,增强司法公信力。

最后,感谢您对人民监督员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再次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上海市司法局

                                    2021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