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第0727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2-06-13 | 发布机构:上海市司法局

索取号 002420455M/2022-00050
文件编号 沪司复函〔2022〕20号
产生日期 2022-06-13


杨大明等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构建粤港沪法律共同体准许港澳律师在沪执业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办理概述

我局高度重视提案办理工作,召开提案办理工作会议,认真研究提案内容,形成答复意见。

二、对提案建议的答复

2019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努力推进大湾区法律服务业发展,鼓励支持法律服务机构为“一带一路”建设和内地企业走出去提供服务,深化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试点,研究港澳律师在珠三角九市执业资质和业务范围问题。在广东省九市开展的试点举措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开展,旨在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及2019年修订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发挥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的专业作用。

对你们提出的三点意见,答复如下:自2003年CEPA及各项补充协议签署以来,协议中的内容不断被完善并逐步得到落实,内地与港澳之间的经贸联系日趋紧密。我局一直十分重视本市法律服务业的开放,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积极落实工作开展试点。香港律师事务所可以在我市申请设立代表处,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开展联营或者互派法律顾问,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居民可以在我市申请律师执业。2018年,根据司法部通知要求,我市成为继广东省之后第二个开展港澳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试点的省市。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部相关政策是我市法律服务市场开放的基本依据,也是我局开展相关工作时应当遵循的法律法规。因而,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放和准入属于中央事权,而开放政策的决策和制定权在司法部,地方无处置权。你们这次提出的建议对我们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我局将不断探索法律服务开放新举措,完善创新工作机制和方法,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调研,共同创造上海优良的法治和营商环境。 

此项在粤港澳大湾区的试点举措对于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发挥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的专业作用,具有重要意义,是内地与港澳地区服务贸易互融互通的进步。期待在不久将来,香港法律执业者可以在内地有更大的发展,同时也为国家的法治建设作出贡献。

最后,感谢你们对司法行政工作的关心、支持。欢迎你们再次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

 

    

 

                               上海市司法局  

                                   2022年6月10日

 

联系人姓名:刘华                         联系电话:24029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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