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五届人大六次会议第0282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2-07-13 | 发布机构:上海市司法局

索取号 002420455M/2022-00060
文件编号 沪司复函〔2022〕22号
产生日期 2022-07-13
屠涵英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打造遗嘱管理人服务平台代表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办理概述

我局高度重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召开办理工作会议,认真研究建议内容,并充分听取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和市高院等单位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答复意见。

二、答复意见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至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设立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对遗产管理人的产生、职责、责任、报酬等进行了明确,对保护继承人、债权人等相关利害关系人利益具有重要意义,也激发了社会对遗产管理人工作的新需求。近年来,结合贯彻实施民法典,本市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持续关注遗产管理人制度,对相关制度和实务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也进行了一定的研究。市民政部门也围绕老年人意定监护等制度开展了相关探索,进一步推动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作为我国民法典新设立的一项制度,遗产管理人相关工作制度机制还需要进一步研究细化完善。对于您提出的关于打造遗产管理人服务平台的相关建议,我局原则上予以认同,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探索建立由律所牵头的遗产管理人服务平台的建议。根据律师法,律师可以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作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担任遗产管理人具有一定专业优势和制度优势。因此,我局支持本市律师、律师事务所担任遗产管理人,依照法律和约定履行相关职责。同时,根据公证法、资产评估法、注册会计师法等相关规定,支持律师事务所在现有法律规定范围内,在公证机构、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的协作配合下牵头搭建遗产管理人服务平台。

(二)关于设立遗产管理人律师库的建议。结合相关部门意见,我局认为设立遗产管理人律师库对于推动本市遗产管理人相关工作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对遗产管理人进行动态监督,有利于有关人员选择可信赖的遗产管理人处理自己的身后事。目前,本市新虹桥公证处已设立首批遗产管理人(机构)推荐库,并与全国多家公证处共同启动了“遗产管理人推荐互认计划”。下一步,我局将推动本市律师协会、公证协会、公证处等加强研究,进一步建立完善遗产管理人推荐库,规范遗产管理人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和效能。

(三)关于法院对遗产管理人的诉讼主体资格予以确认的建议。市高院认为,在实体法已经赋予遗产管理人对被继承人遗产具有管理权的情况下,亦赋予遗产管理人以诉讼法上的主体地位,可以当事人身份参与诉讼,也能破解继承人过多无法全部参与诉讼的难题。上海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中,将依法审查遗产管理人处理遗产的适当性,对怠于履行遗产管理职能、不当履行职能的管理人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最后,感谢您对司法行政工作的关心、支持。欢迎您再次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

                              

 

 

上海市司法局

                                  2022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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