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133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3-04-24 | 发布机构:上海市司法局

索取号 002420455M/202300053
文件编号 沪司复函〔2023〕1号
产生日期 2023-04-24

温静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地方立法后政府对应责任清单备案制度”的代表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办理概述

我局高度重视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局领导专门组织相关处室对您的代表建议作了认真研究,同时,充分听取了市委编办等单位的意见,形成初步答复意见。3月8日,我局与您进行了面对面的交流,就现行法规规章备案制度及政府权责清单制度的实施情况作了全面深入的交流,并对我局拟答复的意见作了沟通。

二、答复意见

(一)法定备案制度概况

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各位阶的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制度均由上位法明确规定,已形成一套相对完备的备案制度体系。《立法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本市2021年出台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进一步规范备案审查工作,规定“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决定、命令、规定、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市政府2019年制定的政府规章《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制定机关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将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一)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区人民政府备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的行政机关按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近年来,中央高度重视备案审查工作,围绕落实“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要求,本市的备案审查工作逐步实现显性化、制度化、常态化。综上,您建议的建立政府向人大报备责任清单的制度,在现行法律制度体系下尚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本市权责清单制度实施情况

目前本市已经梳理形成了市、区、街道(乡、镇)三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并在各级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以便公众查阅,接受社会监督。

根据《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5〕2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要全面梳理行使的行政职权,由各级党委和政府依法审核确认,形成权力清单,在此基础上,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梳理与行政职权相对应的责任事项,建立责任清单,全面推进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两单融合。为此,本市组织市、区各政府部门依据“三定”规定等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等,全面梳理行政权力以及与之相对应的行政责任事项,形成市、区、街道(乡、镇)三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近年来,根据中央和本市深化政府权责清单制度有关精神,本市不断优化完善市、区、街道(乡、镇)三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积极推进权责清单制度建设。参照国务院部门权责清单编制有关做法,本市建立了由市委编办、市政府办公厅、市司法局、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部门组成的权责清单工作小组,统筹推进权责清单动态管理,明确市、区政府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等情况,及时对权责清单进行动态调整,以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提高行政效能,确保政府部门切实履行部门职责。

您的建议对于推进政府部门高效履职尽责,促进地方性法规落地实施具有积极意义,我们将进一步深化权责清单制度建设,加强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努力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

感谢您对政府立法工作的关心、支持。欢迎您再次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

   

 

 

                                 上海市司法局

                              2023年4月21日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司法局办公室                          2023年4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