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李伟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09-30 | 发布机构:上海市司法局
罚没款机构代码:########## 案号:0027320223
上 海 市 司 法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司公罚决〔2022〕3号
当事人:李伟
身份证件号:################## 性别:男
执业证号:109001119920060
户籍地:##########################
经查,你于2013年至2014年间,从事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故意犯罪行为,受到了刑事处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杨浦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0刑初357号《刑事判决书》、市二中院(2021)沪02刑终835号《刑事裁定书》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现要求你: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公证员执业证书缴至上海市黄浦区司法局。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上海市司法局
2022年9月29日
(本文书共二联。一联存卷,一联交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