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谢航宇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12-05 | 发布机构:上海市司法局

索取号 002420455M/202300002
文件编号 沪司律罚决〔2022〕5号
产生日期 2022-12-05

罚没款机构代码:2020027003

        

上 海 市 司 法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司律罚决〔20225


当事人:谢航宇 

  别:男      

身份证件号码:***************

执业证号:13101201810061971

住所地址:*******************

经查,你因犯受贿罪于2021年4月13日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苏0281刑初103号]等。

本机关认为,受贿罪系故意犯罪,且当事人已经法院判决受到刑事处罚,有关判决也已生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现要求你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日内,将律师执业证书缴至上海市司法局。逾期不上交的,由上海市司法局公告注销律师执业证书。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上海市司法局

                                     20221127

 

(本文书共两联。一联归档,一联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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