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刘金霞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09-07)


案号:0027220231

 

上海市司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司鉴罚决〔2023〕2


当事人:刘金霞

身份证件号码:******************     性别:  女  

执业证号: 3100142444    

住所地址: ******************  

经查,华政[2021]法医物鉴字第281号鉴定案件,委托方巢湖市人民法院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汤君坦与施开德是否具有亲子关系进行鉴定的函落款日期为2021年7月6日,你作为鉴定人在该鉴定事项受理前,于2021年6月4日至8日即实施了采样检验以及计算汤君坦与施开诚等人的累积亲权指数等鉴定活动;鉴定实施过程中,在未采集施开德的样本用于检验,缺乏施开德与汤君坦之间亲权指数评估的情况下,于2021年7月9日作出了“施开德是汤君坦的生物学父亲”的鉴定意见,违反《亲权鉴定技术规范》(GB/T 37223-2018)6.1 a)“对于三联体亲权鉴定,应采集被检测男子、孩子生母与孩子或者被检测女子、孩子生父与孩子的样本用于检验;对于二联体亲权鉴定,应采集被检测男子(或被检测女子)与孩子的样本用于检验”和8.7“在满足8.3∽8.5的条件下,累积亲权指数大于10000时,支持被检测男子(或被检测女子)是孩子生物学父亲(或母亲)的假设。根据《亲权鉴定技术规范》(GB/T 37223-2018)6.1 a)和8.7,无论是三联体亲权鉴定还是二联体亲权鉴定,均需采集施开德的样本用于检验,且在满足8.3∽8.5的条件下,施开德与汤君坦的累积亲权指数大于10000时,才能支持施开德是汤君坦的生物学父亲。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鉴定案卷材料、鉴定人询问笔录、专家咨询意见书等有关材料。

本机关认为,2021年64日至2021年7月9日在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从事的前述行为,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三条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二条之规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以及《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上海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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