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0年度本市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等项目申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9-30 | 发布机构:上海市司法局

索取号 AB0904000-2019-089
文件编号 沪司发〔2019〕112号
产生日期 2019-09-30

各区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更加科学合理做好规章立法工作,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服务本市工作大局,根据《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上海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就2020年度本市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等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和《上海市法治政府建设“十三五”规划》,密切结合国家重大战略和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充分发挥立法引领推动作用,科学编制规章制定计划,遵循必要性、可行性兼顾和立、改、废并重的原则,为推进本市实施“三大战略”、打响“四大品牌”、建设“五个中心”,提升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提供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计划组成

2020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项目由以下4部分组成:

(一)正式项目。即拟在2020年度提请市政府审议公布实施的规章项目。正式项目申报要求在项目内容和项目成熟程度方面应当完全符合《立法法》关于政府规章的权限规定并参照《上海市政府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编制和管理规范》第六条的要求。正式项目优先从2019年度调研成熟的预备项目、调研项目中选取。正式项目确定后,负责起草的部门应当抓紧向我局送交规章草案送审稿,并配合做好审核修改以及提请审议工作。

(二)预备项目。即拟争取在2020年提请市政府审议公布实施的规章项目。预备项目申报要求在项目内容方面符合规范要求,仅在项目成熟度方面尚不完全符合要求。预备项目优先从2019年度已经开展调研工作的调研项目中选取。预备项目确定后,负责起草的部门应当做好规章草案修改、调研论证、意见协调等工作,抓紧向我局送交规章草案送审稿,并配合做好审核修改以及提请审议工作。

(三)调研项目。即拟在2020年度组织开展调研、起草、论证和征询意见的规章项目。调研项目申报要求在项目内容方面符合规范要求,但在项目成熟程度方面有明显差距与不足。调研项目确定后,负责起草的部门应当在2020年内有计划地组织开展调研论证工作,完成调研论证报告并形成规章草案,为下一年度列入审议计划做好前期准备。

(四)立法后评估项目。即指符合《上海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规定情形,并需在2020年度当年完成评估工作的项目。评估项目确定后,评估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要求,制定评估方案,明确时间节点,抓紧组织开展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效果导向,严格对照立项申报要求,做好相关调研论证统筹工作,确保2020年度立法项目安排重点突出、科学合理。要进一步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完善推进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快工作进度,确保相关规章的拟制、修改草案和后评估报告质量。

(二)突出申报重点。项目申报要主动适应上海改革开放再出发、高质量发展的需要。重点考虑保障改革创新、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强城市管理和社会治理、改善民生和公共服务、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以及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方面的立项申请。

(三)运用信息平台。各单位应在2019年10月31日前,填写项目申报表(见附件1、2)并附具相关材料,通过“上海市行政立法信息系统”http://10.101.53.96:888/legislation/login.do完成申报。其中,申报正式制定项目和正式修改项目的,应当一并附具调研论证报告、规章立法后评估报告和规章草案等材料。

我局将在汇总申报项目的基础上,结合立法理由、拟通过立法解决的主要问题、目前立法进展(是否形成调研论证报告和规章草案)等情况,统筹安排、科学论证,提出年度政府规章立法计划,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在申报过程中,如有需要进一步沟通的情况和问题,各单位可及时与我局法治调研处或者对口立法处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

1.2020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项目申报表

2.2020年度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计划项目申报表





上海市司法局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