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法律服务行业信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2-10 | 发布机构:上海市司法局

各区县司法局、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征信管理部门: 各区县司法局、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征信管理部门: 《关于法律服务行业信用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2013年9月9日召开的市司法局第九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征信管理办公室会签,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关于法律服务行业信用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法律服务行业信用管理,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从业人员依法自律、诚信执业、规范服务,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3-2015年行动计划》、《上海市企业失信信息查询与使用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所指的法律服务机构包括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法律援助中心和基层法律服务所。 本规定所指的法律服务从业人员包括在本市依法准予执业的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三条(管理部门)市司法局负责对本市法律服务行业信用管理的组织领导和信息统筹发布工作。具体负责在其管理职权范围内,对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和管理工作,并对区(县)司法局以及市律师协会、市公证协会、市司法鉴定协会等法律服务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的信用管理工作开展业务指导。 区(县)司法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服务行业信用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具体负责在其管理职权范围内,对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和管理工作。 行业协会负责本法律服务行业信用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具体负责在其管理职权范围内,对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信用信息种类)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表彰信息、预警信息、警示信息、高风险警示信息等五类。 基本信息是指反映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从业人员执业状况的信息;表彰信息是指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从业人员依法执业、规范服务,从而获得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等给予表彰奖励的信息;预警信息是指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的执业活动对信用状况产生负面影响,未被处以行业处分或者行政处罚的信息;警示信息是指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的执业活动违反行业规范或者法律规定的信息;高风险警示信息是指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的执业活动严重违反行业规范或者法律规定的信息。 第五条(信用信息来源)信用信息应当来源于市司法局、区(县)司法局、行业协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反映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从业人员信用状况的信息。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信用平台”)、其他行政机关、社会中介组织以及外省(市)司法厅(局)提供的反映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从业人员信用状况的信息也可纳入本市法律服务行业信用管理。 第六条(信用信息录入)市司法局、区(县)司法局、行业协会在获取信用信息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信用信息录入上海市法律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用信息系统”),并由信用信息系统对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的信用状况作分析汇总,保证信用信息的及时更新。 信用信息录入后,市司法局、区(县)司法局、行业协会应妥善保存记载信用信息的原始材料。 第七条(信用信息查询)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信用信息系统查询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表彰信息、预警信息数、警示信息数以及高风险警示信息。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以及与执业活动无关的个人隐私的信用信息不予公开。 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确需查询信用信息系统可查询信息以外的本机构或者本人信用信息的,应向市司法局提出申请。市司法局根据有关规定审核申请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向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从业人员提供信用信息。 其他行政机关在征得市司法局同意后,可以查询相应的信用信息。 市信用平台也可作为信用信息查询的途径,市司法局应当定期向市信用平台提供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数据。其查询办法按照市信用平台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条(保密规定)区(县)司法局、行业协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但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信用信息查询有效期)信用信息查询有效期最长为五年。查询有效期从录入信息之后的下一信用信息统计年度(以下简称“统计年度”)起始日起计算。 预警信息查询有效期为二年;警示信息查询有效期为三年;高风险警示信息查询有效期为五年。 表彰为司法部或者市政府及以上(以下简称“部级及以上”)机关颁发的,其查询有效期为五年;表彰为市司法局或者本市区(县)政府(以下简称“局级”)颁发的,其查询有效期为三年;表彰为行业协会或者本市区(县)司法局颁发的,其查询有效期为二年;其他由市司法局认可的表彰,查询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条(分类监管等级评定及其等级)市司法局根据市信用平台和信用信息系统记录的信用信息,每年定期对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从业人员开展分类监管等级评定。 分类监管等级依次分为A、B、C、D四等。 第十一条(初始分类监管等级)在本市新设立的法律服务机构和新获准执业的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的初始分类监管等级为C级。 曾在本市执业,具有分类监管等级为A级、B级、D级的法律服务从业人员,在三个统计年度内在本市申请重新执业的,其初始分类监管等级为原分类监管等级。 第十二条(机构分类监管等级D提升至C级)分类监管等级为D级的法律服务机构在一个统计年度的评定期限内,不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提升分类监管等级为C级: (一)该法律服务机构的信用信息被录入的预警信息数超过二条,或者该法律服务机构的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累计被录入的预警信息数超过四条的; (二)该法律服务机构或者该法律服务机构的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被录入警示信息或者高风险警示信息的; (三)在市信用平台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第十三条(机构分类监管等级C提升至B级)分类监管等级为C级的法律服务机构在连续二个统计年度的评定期限内,不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提升分类监管等级为B级: (一)在连续二个统计年度内,该法律服务机构的信用信息被录入的预警信息数累计超过一条,或者该法律服务机构的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累计被录入的预警信息数超过二条的; (二)该法律服务机构或者该法律服务机构的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被录入警示信息或者高风险警示信息的; (三)在市信用平台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第十四条(机构分类监管等级B级提升至A级)分类监管等级为B级的法律服务机构在连续三个统计年度的评定期限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提升分类监管等级为A级: (一)在连续三个统计年度内,该法律服务机构未被录入预警信息、警示信息或者高风险警示信息的; (二)在连续三个统计年度内,该法律服务机构的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累计被录入的预警信息数累计少于二条,且未被录入警示信息或者高风险警示信息的; (三)在市信用平台无不良信用记录的。 第十五条(从业人员分类监管等级D提升至C级)分类监管等级为D级的法律服务从业人员在一个统计年度的评定期限内,不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提升分类监管等级为C级: (一)该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被录入的预警信息数超过二条的; (二)该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被录入警示信息或者高风险警示信息的; (三)在市信用平台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第十六条(从业人员分类监管等级C提升至B级)分类监管等级为C级的法律服务从业人员在连续二个统计年度的评定期限内,不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提升分类监管等级为B级: (一)在连续二个统计年度内,该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被录入的预警信息数超过一条的; (二)该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被录入警示信息或者高风险警示信息的; (三)在市信用平台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第十七条(从业人员分类监管等级B级提升至A级)分类监管等级为B级的法律服务从业人员在连续三个统计年度的评定期限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提升分类监管等级为A级: (一)在连续三个统计年度内,该法律服务从业人员未被录入预警信息的; (二)在连续三个统计年度内,该法律服务从业人员未被录入警示信息或者高风险警示信息的; (三)在市信用平台无不良信用记录的。 第十八条(机构分类监管等级下调)法律服务机构在一个统计年度内,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类监管等级下调一级: (一)分类监管等级为C级的法律服务机构的信用信息被录入的预警信息数超过三条,或者该法律服务机构的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累计被录入预警信息数超过四条的; (二)分类监管等级为B级的法律服务机构的信用信息被录入的预警信息数超过二条,或者该法律服务机构的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累计被录入预警信息数超过三条的; (三)分类监管等级为A级的法律服务机构的信用信息被录入的预警信息数超过一条,或者该法律服务机构的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累计被录入预警信息数超过二条的; (四)在市信用平台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法律服务机构的信用信息被录入警示信息的,其分类监管等级下调二级;法律服务机构的信用信息被录入高风险警示信息的,其分类监管等级下调三级。 法律服务机构的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累计被录入警示信息、高风险警示信息超过二条的,该法律服务机构的分类监管等级下调一级;其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累计被录入警示信息、高风险警示信息超过四条的,该法律服务机构的分类监管等级下调二级;其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累计被录入警示信息、高风险警示信息超过六条的,该法律服务机构的分类监管等级下调三级。 第十九条(从业人员分类监管等级的下调)法律服务从业人员在一个统计年度内,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类监管等级下调一级: (一)分类监管等级为C级的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被录入的预警信息数超过三条的; (二)分类监管等级为B级的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被录入的预警信息数超过二条的; (三)分类监管等级为A级的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被录入的预警信息数超过一条的; (四)在市信用平台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被录入警示信息的,其分类监管等级下调二级;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被录入高风险警示信息的,其分类监管等级下调三级。 第二十条(信用信息的累计)法律服务机构或者法律服务从业人员因同一事由,获得多次表彰的,以其获得最高级别的表彰计入信用信息;法律服务机构或者法律服务从业人员因不同事由,获得多次表彰的,以其获得的所有表彰计入信用信息。 法律服务机构或者法律服务从业人员因同一事由,被予以多次惩处的,以对其最高级别的惩处计入信用信息;法律服务机构或者法律服务从业人员因不同事由,被予以多次惩处的,以对其的所有惩处计入信用信息。 第二十一条(评定期限的缩减)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从业人员被录入部级及以上或者局级表彰信息的,分类监管等级评定期限可适当缩减。部级及以上表彰的缩减期限为二年,局级表彰的缩减期限为一年。缩减期限自表彰信息录入之日的下一统计年度起始日开始计算。缩减期限仅适用于本轮分类监管等级评定期限。 评定期限缩减后,提升分类监管等级的其他条件仍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评定期限的计算)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的本轮分类监管等级评定期限届满或者分类监管等级变更后,评定期限应重新计算,评定期限的起始日为下一统计年度的起始日。 在本市新设立的法律服务机构和新获准执业的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的分类监管等级评定期限自下一统计年度的起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分类监管等级评定程序)市司法局应当在统计年度结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根据信用信息记录状况,对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的分类监管等级进行初步评定。 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从业人员具有本规定第十八、十九条,应当下调分类监管等级的情形的,市司法局应当自知道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其分类监管等级进行初步评定。 市司法局应当将初步评定结果预先告知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从业人员。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从业人员对初步评定结果提出异议的,市司法局应当进行核实,并作出书面答复。 分类监管等级评定结果确定后,市司法局应当及时告知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从业人员。 第二十四条(分类监管等级的使用)市司法局、区县司法局、行业协会在履职过程中,可以依法对分类监管信用等级为D级的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从业人员采取下列措施: (一)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核查; (二)在行政审批、年度考核等工作中,列为重点核查对象。 (三)限制参加法律服务类的政府采购活动; (四)限制参加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 (五)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范围内,加大处罚力度; (六)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对被录入警示信息、高风险警示信息的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从业人员,市司法局、区县司法局应当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参加法律服务类的政府采购活动以及由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 第二十五条(机构、从业人员对信用信息异议的提出)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从业人员发现其自身的信用信息具有录入不准确、不完整、不相关或者已经过时等情况的,可以向市司法局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要求予以更正。 第二十六条(机构、从业人员对信用信息异议提出的处理)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从业人员对其基本信息提出异议的,市司法局可以根据其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对其基本信息予以更正。 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从业人员对其基本信息以外的信用信息提出异议,市司法局视情作如下处理: (一)异议信息经核实确有必要更正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二)异议信息经核实无须更正而异议人仍持有异议的,可以对异议信息不作修改,但应当标明异议内容和相应理由; (三)异议信息无法核实的,可以根据异议人的要求对异议信息进行更正。 第二十七条(社会公众对信用信息异议的处理)社会公众对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司法局提出。市司法局视情作如下处理: (一)异议信息经核实确有必要更正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并告知相关的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从业人员; (二)异议信息经核实无须更正或者无法核实的,可以对异议信息不作修改。 第二十八条(异议的处理期限)市司法局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在决定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将书面处理意见告知提出该异议申请的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从业人员。 第二十九条(信用信息系统的维护)信用信息系统由市司法局信息技术部门负责开展日常维护。信用信息系统的维护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保证信用信息系统运行安全。 第三十条(信用信息统计年度)本规定所称的“信用信息统计年度”的起始日为当年度的1月1日,终止日为当年度的12月31日。 第三十一条(解释权限)本规定的具体应用事项由市司法局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征信管理办公室予以解释。 第三十二条(有效期和施行日期)本规定有效期为五年,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18年12月31日止。 附录: 律师事务所信用信息构成一览表 序号 信用信息内容 社会公众 市信用 平台 律师行业 信息类别 1 律师 事务 所基 本执 业状 况信 息 名称、住所、负责人、组织形式、设立资产、执业证信息(发证日期、批准文号、批准日期) √ √ √ 基本信息 2 联系电话、传真、网站 √ √ √ 3 负责人联系方式 √ 4 合伙人名单、执业状态 √ √ √ 5 执业律师或派驻律师名单、执业状态 √ √ √ 6 年度考核情况 √ √ √ 7 对外承诺 律师服务明示收费的方式和标准并按照规定收费 √ √ √ 8 律师 事务 所诚 信状 况提 示性 信息 受到表彰的情况 √ √ √ 表彰信息 9 经诉讼或仲裁认定,因违法执业或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导致赔偿或发生律师责任保险事故 计入预警信息数公开 预警信息 10 其他对信用有负面影响的行为 11 律师 事务 所诚 信状 况警 示性 信息 行业处分 训诫 计入警示信息数公开 √ 警示信息 12 通报批评 √ 13 公开谴责 √ √ √ 高风险警示信息 14 取消会员资格 √ √ √ 15 行政处理 警示谈话 计入预警信息数公开 预警信息 16 责令改正 17 行政处罚 警告 计入警示信息数公开 √ 警示信息 18 罚款 √ 19 停止执业 √ √ √ 高风险警示信息 20 吊销执业证书 √ √ √ 21 行政许可撤销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被予以撤销的。 √ √ √ 22 年度考核不合格 计入警示信息数 √ 警示信息 备注:1.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可查阅本表所列的所有信息,区(县)司法局仅可查阅所辖律师事务所的所有信息;2.向市信用平台提供的信用信息,其他行政机关也可查询;3.打“√”内容表示可查询信用信息。 律师信用信息构成一览表 序号 信用信息内容 社会公众 市信用 平台 律师行业 信息类别 1 律师 基本 执业 状况 信息 姓名、性别、照片 √ √ √ 基本信息 2 身份证号、政治面貌、民族、学历 3 法律职业资格证(律师资格证)号、取得方式和时间 √ √ √ 4 执业机构、执业证类别、执业证信息(执业证号、发证日期) √ √ √ 5 执业经历 √ √ √ 6 年度考核情况 √ √ √ 7 律师 信用 状况 提示 性信 息 受到表彰的情况 √ √ √ 表彰信息 8 经诉讼或仲裁认定,因违法执业或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导致赔偿或发生律师责任保险事故 计入预警信息数公开 预警信息 9 其他对信用有负面影响的行为 10 律师 信用 状况 警示性信息 行业处分 训诫 计入警示信息数公开 √ 警示信息 11 通报批评 √ 12 公开谴责 √ √ √ 高风险警示信息 13 取消会员资格 √ √ √ 14 行政处理 警示谈话 计入预警信息数公开 预警信息 15 责令改正 16 行政处罚 警告 计入警示信息数公开 √ 警示信息 17 罚款 √ 18 停止执业 √ √ √ 高风险警示信息 19 吊销执业证书 √ √ √ 20 行政许可撤销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被予以撤销的。 √ √ √ 21 年度考核情况 基本称职 计入预警信息数 预警信息 22 不称职 计入警示信息数 √ 警示信息 备注:1.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可查阅本表所列的所有信息,区(县)司法局仅可查阅所辖律师的所有信息;2.向市信用平台提供的信用信息,其他行政机关也可查询;3.打“√”内容表示可查询信用信息。 公证处信用信息构成一览表 序号 信用信息内容 社会公众 市信用 平台 公证行业 信息类别 1 公证处基本信息 名称、办公场所、负责人、执业区域、执业证信息(有效期限、发证日期) √ √ √ 基本信息 2 联系电话、传真、网站 √ √ √ 3 负责人联系方式 √ √ 4 公证员名单、执业状态 √ √ √ 5 公证员编制数、实际在编人员数 6 实际在编人员名册(含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学历、学位、政治面貌、任职岗位、专业技术职务等基本信息) 7 经审批设立的接待室和服务窗口的办公地址、联系电话 √ √ √ 8 年度考核的情况 √ √ √ 9 受到表彰情况 √ √ √ 表彰信息 10 对外 承诺 公证服务明示收费的方式和标准并按照规定收费 √ √ √ 基本信息 11 除需要补充或核实材料外,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证 √ √ √ 12 建立公证办证告知栏(屏) √ √ √ 13 首问负责制 √ √ √ 14 特殊困难人员就近上门服务 √ √ √ 15 统一接待时间,午间、休息日接待 √ √ √ 16 公开身份“党员接待示范岗” √ √ √ 17 公证 处信用状况提示性信息 被撤销公证书未上报的情况 计入预警信息数公开 预警信息 18 公证质量检查中不合格公证文书情况 19 其他影响信用的情况 20 公证 处信用状况警示性信息 行业处分 训诫 计入警示信息数公开 √ 警示信息 21 行业内通报批评 √ 22 公开谴责 √ √ √ 高风险警示信息 23 取消会员资格 √ √ √ 24 行政处理 警示谈话 计入预警信息数公开 预警信息 25 责令改正 26 行政处罚 警告 计入警示信息数公开 √ 警示信息 27 罚款 √ 28 停业整顿 √ √ √ 高风险警示信息 29 行政许可撤销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被予以撤销的。 √ √ √ 30 年度考核情况 基本合格 计入预警信息数 预警信息 31 不合格 计入警示信息数 √ 警示信息 备注:1.市司法局和市公证协会可查阅本表所列的所有信息,区(县)司法局仅可查阅所辖公证处的所有信息;2.向市信用平台提供的信用信息,其他行政机关也可查询;3.打“√”内容表示可查询信用信息。 公证员信用信息构成一览表 序号 信用信息内容 社会公众 市信用 平台 公证行业 信息类别 1 公证员基本信息 姓名、性别、照片 √ √ √ 基本信息 2 身份证号、政治面貌、民族、学历 3 执业机构、执业证信息 (编号、发证日期) √ √ √ 4 是否具有涉外执业资格 √ √ √ 5 专业技术职务 √ √ 6 参加各类培训情况 √ 7 年度考核情况 √ √ √ 8 受到表彰的情况 √ √ √ 表彰信息 9 公证 员信用状况提示性信息 因公证员责任导致公证书撤销情况 计入预警信息数公开 预警信息 10 其他影响信用的情况 11 公证 员信用状况警示性信息 行业处分 训诫 计入警示信息数公开 √ 警示信息 12 行业内通报批评 √ 13 公开谴责 √ √ √ 高风险警示信息 14 取消会员资格 √ √ √ 15 行政处理 警示谈话 计入预警信息数公开 预警信息 16 责令改正 17 行政处罚 警告 计入警示信息数公开 √ 警示信息 18 罚款 √ 19 停止执业 √ √ √ 高风险警示信息 20 吊销执业证书 √ √ √ 21 行政许可撤销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被予以撤销的。 √ √ √ 22 年度考核情况 基本合格 计入预警信息数 预警信息 23 不合格 计入警示信息数 √ 警示信息 备注:1.市司法局和市公证协会可查阅本表所列的所有信息,区(县)司法局仅可查阅所辖公证员的所有信息;2.向市信用平台提供的信用信息,其他行政机关也可查询;3.打“√”内容表示可查询信用信息。 司法鉴定机构信用信息构成一览表 序号 信用信息内容 社会公众 市信用 平台 司鉴行业 信息类别 1 司法鉴定机构 基本 信息 名称、办公场所、负责人、业务范围、执业证信息(有效期限、发证日期) √ √ √ 基本信息 2 联系电话、传真、网站 √ √ √ 3 负责人联系方式 √ 4 司法鉴定人名单、执业状态、执业证号、执业类别 √ √ √ 5 年度执业考评情况 √ √ √ 6 鉴定收费标准 √ √ √ 7 受到表彰的情况 √ √ √ 表彰信息 8 司法 鉴定 机构 信用 状况 提示 性信 息 被司法建议书或检察建议书指出司法鉴定工作存在问题,经查证属实的情况。 计入预警信息数公开 预警信息 9 经查实具有《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23号)第八条有关情形的情况。(未予以行政处理) 10 其他影响信用的情况。 11 司法 鉴定 机构 信用 状况 警示 性信 息 行业惩戒 训诫 计入警示信息数公开 √ 警示信息 12 通报批评 √ 13 取消会员资格 √ √ √ 高风险警示信息 14 行政处理 警示谈话 计入预警信息数公开 预警信息 15 责令改正 16 行政处罚 警告 计入警示信息数公开 √ 警示信息 17 罚款 √ 18 停业执业 √ √ √ 高风险警示信息 19 吊销执业证书 √ √ √ 20 行政许可撤销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被予以撤销的。 √ √ √ 备注:1.市司法局和市司法鉴定协会可查阅本表所列的所有信息;2.向市信用平台提供的信用信息,其他行政机关也可查询;3.打“√”内容表示可查询信用信息。 司法鉴定人信用信息构成一览表 序号 信用信息内容 社会公众 市信用 平台 司鉴行业 信息类别 1 司法 鉴定 人基 本信 息 姓名、性别、照片 √ √ √ 基本信息 2 身份证号、政治面貌、民族、学历 3 执业机构、执业证信息 (执业证号、发证日期、执业类别、有效期限、执业状态) √ √ √ 4 司法鉴定人名单、执业状态、执业证号、执业类别 √ √ √ 5 年度执业考评情况 √ √ √ 6 受到表彰的情况 √ √ √ 表彰信息 7 司法 鉴定 人信 用状 况提 示性 信息 经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国家级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后,原鉴定意见被改变,经专家委或本工作委员会讨论确定为错鉴的,且已被法院采信的情况。 计入预警信息数公开 预警信息 8 被司法建议书或检察建议书指出司法鉴定工作存在问题,经查证属实的情况。 9 经查实具有《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23号)第八条有关情形的情况。(未予以行政处理) 10 其他影响信用的情况。 11 司法 鉴定 人信 用状 况警 示性 信息 行业惩戒 训诫 计入警示信息数公开 √ 警示信息 12 通报批评 √ 13 取消会员资格 √ √ √ 高风险警示信息 14 行政处理 警示谈话 计入预警信息数公开 预警信息 15 责令改正 16 行政处罚 警告 计入警示信息数公开 √ 警示信息 17 罚款 √ 18 停业执业 √ √ √ 高风险警示信息 19 吊销执业证书 √ √ √ 20 行政许可撤销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被予以撤销的。 √ √ √ 备注:1.市司法局和市司法鉴定协会可查阅本表所列的所有信息;2.向市信用平台提供的信用信息,其他行政机关也可查询;3.打“√”内容表示可查询信用信息。 法律援助中心信用信息构成一览表 序号 信用信息内容 社会公众 市信用 平台 信息类别 1 法律援助中心基本信息 名称、办公场所、负责人 √ √ 基本信息 2 联系电话、传真、网站 √ √ 3 负责人联系方式 √ 4 受到表彰的情况 √ √ 表彰信息 5 对外 承诺 法律咨询设免费专线“12348” √ √ 基本信息 6 首问责任制 √ √ 7 一次告知清楚、二次受理立案,10个工作日内审核和答复 √ √ 8 法律 援助 机构 信用 状况 警示 性信 息 被查实具有相应情形的 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计入警示信息数公开 警示信息 9 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10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11 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12 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备注:1.市司法局可查阅本表所列的所有信息,区(县)司法局仅可查阅所辖法律援助中心的所有信息;2.向市信用平台提供的信用信息,其他行政机关也可查询;3.打“√”内容表示可查询信用信息。 基层法律服务所信用信息构成一览表 序号 信用信息内容 社会公众 市信用 平台 信息类别 1 基层法律服务所基本信息 名称、办公场所、负责人、执业证信息(有效期限、发证日期) √ √ 基本信息 2 联系电话、传真 √ √ 3 负责人联系方式 √ 4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单、执业状态 √ √ 5 受到表彰的情况 √ √ 备注:1.市司法局可查阅本表所列的所有信息,区(县)司法局仅可查阅所辖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所有信息;2.向市信用平台提供的信用信息,其他行政机关也可查询;3.打“√”内容表示可查询信用信息。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信用信息构成一览表 序号 信用信息内容 社会公众 市信用 平台 信息类别 1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本信息 姓名、性别、照片 √ √ 基本信息 2 身份证号、政治面貌、民族 3 执业机构、执业证信息 (编号、发证日期) √ √ 4 专业职称 √ √ 5 参加各类培训情况 √ 6 年度考核 √ √ 7 受到表彰的情况 √ √ 表彰信息 8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信用状况警示性信息 服务所处罚 警告 计入警示信息数公开 警示信息 9 记过 10 撤职 √ √ 高风险警示信息 11 开除 √ √ 12 行政处理 警示谈话 计入预警信息数公开 预警信息 13 责令改正 14 行政处罚 警告 计入警示信息数公开 警示信息 15 罚款 16 行政许可撤销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被予以撤销的。 √ √ 高风险警示信息 备注:1.市司法局可查阅本表所列的所有信息,区(县)司法局仅可查阅所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所有信息;2.其他机关包括市征信平台;3.打“√”内容表示可查询信用信息。


政策性文件留言咨询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全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