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对律师事务所不规范收案、收费行为的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0-17 | 发布机构:上海市司法局

各区县司法局、市律师协会: 各区县司法局、市律师协会: 根据年度工作安排,结合今年以来我局收到的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及投诉情况,发现在律师事务所收案、收费过程中存在较多的不规范行为。为提高律师服务质量、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现定于10月至11月开展对律师事务所不规范收费的专项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的内容 本次专项检查中,重点检查下列常见或容易被忽视的不规范收案、收费行为: (一)委托手续不规范 此类不规范行为的常见表现有:接受转委托案件而未对委托人身份真实性进行审查;聘请合同、委托书等重要文件未经委托人本人签署;未能正确区分公司与公司股东的不同身份。 (二)双方代理及利益冲突 此类不规范行为的常见表现有:律师事务所未建立利益冲突审查机制;同一律师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担任共同犯罪案件不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在完成某当事人代理事项后半年内,同一律师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又担任该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三)私自收案、收费及违规收费 此类不规范行为的常见表现有:律师事务所未建立统一收案、收费制度;聘请律师合同不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律师事务所公章、介绍信管理混乱;律师费直接收入律师私人账户;收取现金律师费不及时入账;收取律师费不开具发票;超出政府指导价上限收费;在律师服务费及外省市交通费外收取其他名目费用;擅自扩大风险代理收费范围;不公示政府指导价标准等。 二、专项检查的开展方式 专项检查工作定为10月至11月开展,共分为3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和自查阶段:本通知下发后至10月底 本阶段的主要任务是由各区县司法局将专项检查活动的精神传达至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工作重点是律师事务所对照重点检查的内容进行自查并对有关情况落实整改措施。各律师事务所自查结束后应向区县司法局提交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包括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自查未发现问题的应在报告中明示未发现问题。 (二)抽查阶段:11月上、中旬 抽查阶段主要任务是区县司法局和我局对部分律师事务所进行抽查。所属律师事务所超过100家的,抽查数不少于总数的20%;律师事务所低于100家,超过50家的,抽查数不少于总数的25%;律师事务所不足50家的,抽查数不低于总数的30%。我局抽查的律师事务所以曾因收案、收费受到过投诉的律师事务所为主。 (三)总结提高阶段:11月下旬 各区县司法局应于11月25日前上报律师事务所自查及区县司法局抽查情况,我局将形成专项检查活动总结报告,对带有普遍性违规收案、收费问题、行之有效的整改措施及今后进一步改进的方向进行总结。对抽查中发现的严重问题,我局将汇总予以通报。在专项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必要时联合物价部门等其他部门共同查处;违反行业规范的,转市律师协会处理。 三、专项检查的工作要求 全市各律师事务所应当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检查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开展自查,切实做好整改,重点是建章立制,规范内部管理,防患于未然。 各区县司法局在专项检查中应当严格执法,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处理,对于在自查中蓄意隐瞒问题的,应当从重处理。此次专项检查的情况,也应作为各类评比表彰、推荐任职的重要依据。 市律师协会及各区县律工委应当配合各区县司法局开展工作,对涉嫌违反行业规范的行为,及时调查处理。同时,市律师协会应进一步加大行业内宣传教育力度,积极督促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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