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市司法局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若干举措》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4-18 | 发布机构:上海市司法局

索取号 002420455M/202300051
文件编号 沪司发〔2023〕22号
产生日期 2023-04-18


市局各单位、各部门,各区局:

现将《市司法局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若干举措》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

                       2023年4月17日

 



 

市司法局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若干举措

 

为贯彻落实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大会和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会议精神,助力本市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不断提升市场主体的获得感和满意度,特制定如下举措。

一、着力优化营商环境制度供给

(一)对标国际一流标准和最佳实践,推动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充分发挥市优化营商环境法治保障共同体专家作用,深入分析研究、充分吸收借鉴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新的指标体系及方法理念,对接CPTPP等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推动市场准入、获取经营场所、劳动就业、跨境贸易、解决商业纠纷、办理破产等领域不断优化监管框架、改进公共服务、提升办事便利度。

(二)加强营商环境建设立法工作,优化安商、便商、利商的法规制度环境做好《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修改和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国际贸易中心建设、城市数字化转型、税费征收保障等营商环境建设重点法规规章的立法工作。充分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行业协会、行业组织等参与立法的作用,深入听取市场主体意见建议,及时回应市场主体关切。加强立法过程中的公平竞争审查,防范立法中可能出现的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从源头上防止行政权力对市场主体活动的不当干预

(三)组织开展全面评估清理,增强政府规章的清晰性、可执行性、可预期性。梳理本市现行有效的全部政府规章,组织起草(或执行、主管)部门从“合法性、科学合理性、可执行性、实效性”等方面,全覆盖开展评估,逐一提出清理意见,按照法定程序推进立、改、废、释工作,着力消除各种有悖公平竞争、妨碍生产要素自由流动、设置行政分割和保护的壁垒,强化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制度保障。

(四)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打造更加规范、公正、透明的监管环境。推动出台本市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逐步将行政许可、检查、强制、征收征用、确认、给付等行政行为裁量权行使纳入规范范围,推动细化量化原则性规定和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明确具体条件、标准、时限等并向社会公开,防止任性执法、类案不同罚。

二、着力提高政府监管法治化水平

(五)推动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减少干扰企业正常经营。完善全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行政检查模块,利用信息技术强化对行政检查的执法监督,推动检查信息共享、互认,防止多头检查、重复检查,提升行政检查的规范化、精准化水平,尽可能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六)深入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减轻企业开具证明负担。推行市场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记录证明,加快落地实施市场主体“合规一码通”模式,以“市场主体亮码,索证单位扫码查看专用信用报告”替代市场主体提交有无违法记录证明,2023年底前实现全市41个行政执法领域全覆盖进一步扩大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实施范围,推动更多领域更多事项“以承诺替代证明,行政机关自行核查”,方便市场主体和群众办事创业。

(七)持续深化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和保护市场主体活力。全面实施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制度,进一步推动工业、生产性服务业、信息化、医保等执法领域制定实施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将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从市场监管、税务领域拓展推行到更多领域,在保障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减少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尽可能采用对市场主体影响最小的方式实现行政监管目的。

(八)加强重点领域执法指导,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加强对公用事业、教育、医疗卫生、交通运输、工程建设、政府采购、招投标、知识产权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执法指导,切实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开展行政执法案件“十大案例”及“指导案例”征评工作选树一批涉企执法典型案例,充分发挥示范、指导作用,引领推动行政执法部门树立有利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的执法导向。

(九)依法复议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加强对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通过强化类案指导、开展复议听证、试点“简案快审”、试行抄告制度、加大合理性审查力度等方式,进一步提升涉市场主体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效,及时纠正妨碍公平竞争、影响营商环境的行政行为。

三、着力提升涉企法律服务能级

(十)优化“上海城市法规全书”应用系统,更好方便市场主体获取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加强“上海城市法规全书”应用系统建设维护,及时归集、更新本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持续推出英语、日语、德语、法语等多语种法规规章版本,不断提升应用系统的便捷性、友好性、专业性,助力提升本市法治环境的透明度和国际化水平。

(十一)开展针对性法治宣传,精准对接市场主体需求。充分发挥市法宣办职能作用,指导各职能部门在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过程中开展实时普法,打造嵌入式、融入式、无感式普法。充分发挥市优化营商环境法治宣讲团作用,通过“企业点菜—宣讲团接单”方式,为企业送法上门。组织开展好宪法法律进企业、进园区活动,更加精准地满足市场主体多样化法治需求。

(十二)办好企业法务技能大赛,帮助企业提升合规经营水平。聚焦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常见法律问题,举办企业法务技能大赛,加强组织发动,扩大参赛范围和规模,推动企业增强依法治企理念,提高依法经营、规范管理、合规发展水平;创新运用“企业出题—政府答题”等比赛方式,推动政府部门提升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

(十三)深入开展行政复议便民利企活动,畅通市场主体反映和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加强和工商联以及商会、行业协会对接,提高行政复议的触达率。打造网上申请、“掌上复议”小程序服务平台,实现市场主体复议申请“零跑腿”。有序设立产业园区、商业楼宇行政复议服务点,开通市场主体申请收件审查“快速通道”,探索“快速受理”。加大社保、公积金等领域小微企业行政争议调解力度,提升争议解决效率和效果。

(十四)积极推进上海国际法律服务中心建设,为市场主体提供专业化、国际化、高能级的法律服务。加快虹桥国际中央法务区建设,抓紧建成一期示范功能性平台,汇聚更多专业性强、知名度高的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等法律服务机构。制定实施浦东新区高能级现代法律服务引领区建设方案,进一步强化高质量法律服务供给。加快涉外律师人才培养,组织法律服务机构积极参与全国涉外法律服务示范机构创建,提升涉外法律服务水平。完善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向社会公开律师专业化水平评价结果,便利市场主体精准高效获取专业律师服务。

(十五)做优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提供更加便捷高效优质的公共法律服务。加强实体、热线、网络“三台融合”的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着力提升“12348”热线涉企服务专线服务质量。推动公共法律服务进商业楼宇、进企业园区,方便市场主体就近获取优质法律服务资源。指导各区司法局及市律师协会组建法律服务志愿团,联合市、区工商联了解民营企业法律服务需求,深入开展民营企业“法治体检”活动。

(十六)指导公证机构优化服务,持续推进公证利企惠企。开辟“服务专窗”或“绿色通道”,为市场主体提供“一对一”全程服务,做到当日受理、及时办理、快速出证。主动对接科创园区、重点企业,针对企业需求设计配套公证服务方案,优化知识产权等专业公证服务。

(十七)强化司法鉴定机构专业能力建设,推动提升司法鉴定服务水平。持续开展司法鉴定资质认定能力提升行动,通过全面评查、能力验证、“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等手段,推动司法鉴定机构强化质量管理,提升司法鉴定专业水平,以专业服务助力维护司法公正、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优化司法鉴定机构布局,方便市场主体就近获取鉴定服务。指导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线上、线下多元化惠企便民鉴定服务,进一步推进司法鉴定好办、快办。

(十八)推进上海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提供高水平、国际化的商事争议解决服务。对标国际商事仲裁通行规则,积极推进上海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地方立法,促进本市仲裁行业更好与国际接轨。推动在浦东建设亚太国际仲裁中心项目,打造一站式、全链条国际争议解决平台,便利境内外市场主体解决商事纠纷。持续举办上海国际仲裁高峰论坛和上海仲裁周等活动,扩大仲裁影响力,鼓励市场主体约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十九)加快调解工作创新发展,全面提升涉企纠纷调解服务水平。推动商事调解浦东新区法规立法,创新商事调解组织设立形式,推动建立高水平的国际商事争议调解机构。推动大中型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小微企业建立劳动争议协商调解机制,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员纳入全市人民调解员三级培训体系,提高劳动争议调解效能。完善解纷“一件事”在线解决平台运行规则,加强对接入平台的行业性、专业性调解机构的监督指导,不断提高调解各类涉企纠纷的质量和效率。

(二十)加强破产管理人队伍建设,提升破产管理服务水平。指导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推行破产管理人、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等工作指引,进一步规范破产管理人履职行为;加强企业破产法、破产重整保护制度、管理人履职等方面的业务培训,促进提升破产领域公共服务和公共事务办理质效;完善行业自律,加强投诉处理,督促破产管理人依法依规、勤勉忠实履职,切实维护破产案件相关方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助力提升本市办理破产工作的便利度和市场满意度。

 

 

 

 

 

 

上海市司法局办公室                          2023年4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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