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若干规定》解读 (2020-01-22)

    2020年1月,上海市司法局印发了修订后的《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若干规定》(沪司规〔2020〕2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现就该文件解读如下:

一、出台《若干规定》的背景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若干规定》(沪司规〔2014〕8号)系市司法局2014年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对规范本市司法行政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发挥了一定的作用,该文件2020年1月31日有效期届满。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上海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有关要求,有必要对其进行修订。市司法局2019年9月启动修订工作,在修订过程中采取了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2020年1月修订工作完成,出台了《若干规定》。

二、《若干规定》的主要内容

《若干规定》共62条,主要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修改:

(一)补充了律师、律所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近年来,司法部修订了《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规章,细化、增加了律师、律所行政违法行为的种类,同时明确细化、新增的违法行为种类均适用《律师法》现有处罚条款。根据这种情况,《若干规定》分三种情形予以处理:一是对于细化原有违法行为的,不作修改。二是对于新增违法行为的,分为两种:一种是在原裁量基准相近违法行为中增加(如第18、25条)或者增设第二款(如第11、12条),裁量基准不变;另一种是没有相近违法行为的,专设一条裁量基准,如第28、36条。

(二)适当优化原有裁量基准。在听取意见基础上,《若干规定》对部分本来较轻的裁量基准同时具有从轻情节的,仅保留警告,不再并处罚款,如第9、10条。

(三)其他。结合听取意见情况,《若干规定》第5条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明确了违法行为追溯期限的计算起始日;第7条细化明确了“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