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0年度外国和香港律师事务所驻沪代表处年度检验的通知 (2021-01-27)

各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沪代表处:

根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司法部关于开展2020年度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年度检验的通知》(司发通[2020]86号)和《关于报送2020年度香港 台湾律师事务所驻内地和大陆代表机构年度检验情况的通知》(司律字[2020]5号)要求,我局将开展各外国和香港律师事务所驻沪代表处2020年度检验工作,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在线信息填写时间

各外国和香港律师事务所驻沪代表处应于2021年3月31日之前登录司法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zwfw.12348.gov.cn),在线填写年度检验信息,提交年度检验材料电子版,并按要求报送年度检验材料纸质原件,接受年度检验。

二、年检备案应提交的材料

(一)《代表处2020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1.代表处2020年度业务活动情况。应说明业务范围,办理法律事务总件数,法律事务涉及的专业类别、国家或地区,代表处业务收入等事项;2.代表处和中国律师事务所交流合作及委托办理法律事务的情况。应指明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名称、交流合作的类型及内容、接纳培训中国律师的情况等;3.代表处常驻代表情况,应同时注明代表的变更情况;4.代表处聘用辅助人员情况,应同时注明人员的变动情况;5.代表处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年度财务收支情况统计至2020年12月31日;6.代表处及其代表和其他人员的纳税情况,纳税情况统计至2020年12月31日;7.代表处及其成员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履行《管理条例》和《管理办法》中规定义务的情况;8.代表处认为需要在年度报告中说明的其他情况。

(二)代表处现任代表2020年度执业行为良好的证明文件。该文件需由代表执业资格取得国的相关管理机构出具,并经公证和认证。

(三)代表处及其代表有效的执业责任风险保险文件。应当将上海代表处及其代表纳入保险范围,该文件需经公证和认证。

(四)代表处总部律师事务所在其本国已经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

(五)经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师审计的代表处年度财务报表。

(六)《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公告登记表》(见附件1)。

(七)《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代表情况表》(见附件2)。

(八)《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雇员情况表》(见附件3)。

(九)《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业务、纳税情况表》(见附件4)。

(十)《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总部登记表》(见附件5)。

(十一)《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联系表》(附件6)。

(十二)《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行政主管联系表》(附件7)。

以上所有文件请提供正本一套即可,外文材料请附中文译文。

(一)、(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需经代表处首席代表签署并加盖代表处印章,同时提供电子版本。

三、需要注意的事项

各代表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在线年度检验信息的填写,按要求报送年度检验材料原件,接受年度检验。如因新冠肺炎疫情原因无法按期提交年检材料的,需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对于在年度检验中遇到的其他问题,应及时与我局律工处联系。

通过年度检验的代表处,请持代表处执业证副本及现任代表的执业证到我局律师工作处(吴兴路225号2308室)办理备案手续。

未按时报送年度检验材料接受年度检验,或者未通过年度检验的,我们将根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逾期仍不改正的,吊销执业执照。

联系人:王蓁    联系电话:24029149

特此通知。

 

附件:1.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公告登记表

          2.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代表情况表

          3.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雇员情况表

          4.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业务、纳税情况表

          5.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总部登记表

          6.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联系表

          7.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行政主管联系表

 

上海市司法局

2021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