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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0820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9-05-23 发布机构:上海市司法局

胡光委员、盛勇强委员、徐珊珊委员、游闽键委员、洪亮委员

提出的关于上海试点开放专业人士发起成立非营利性仲裁机构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办理概述

我局领导高度重视提案办理工作,召开提案办理工作会议,要求认真做好提案办理工作。收到你们的提案后,局党委委员、副巡视员张局副巡视员王协,作出批示,提出工作要求。我局认真研究了提案内容,并听取了市民政局等单位的意见,形成本提案的答复意见。

二、对提案建议的答复

目前,本市经我局登记的仲裁机构有三家,上海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下称“上国仲”)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员人数共计2137名,分别来自70多个国家和地区,其中,外籍及中国港澳台地区仲裁员499名,占比23.35 %除中文外,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需求,灵活选择仲裁过程中使用的语言近年来,本市仲裁机构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拓展仲裁服务领域,创新仲裁服务方式,完善仲裁工作机制,强化对外合作交流,为上海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提升上海法律服务能级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是“上国仲”,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中的首批5家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之一,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和丰富的涉外案件经验,获得《环球仲裁评论》(Global Arbitration Review)“年度最受关注仲裁机构”和“年度仲裁创新大奖提名奖”两项殊荣,是迄今为止第一个获得GAR奖项的中国内地仲裁机构。

关于你们提案中“在市司法局指导下,试点开放符合较高专业和资历标准的资深专业人士发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非营利商事仲裁机构,并进一步覆盖涉及社会组织、体育科技文化赛事、科学教育等领域”的建议。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由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规定,仲裁委员会由依法可以设立仲裁委员会的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仲裁管理机制提高仲裁公信力加快打造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规定,我市原则上不再设立新的仲裁机构。据此,目前还不宜由专业人士发起设立仲裁机构,您们的建议我局将酌情参考,留待今后工作借鉴。

作为全国首个关于仲裁的省级重大改革性文件,上海两办印发的《实施意见》完善仲裁工作管理体制,推进仲裁行业有序开放,推进仲裁机构体制机制改革,完善仲裁与诉讼、调解衔接机制,加强仲裁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仲裁工作信息化水平等6个方面提出16项具体改革措施,为本市仲裁工作改革发展明确了推进路径。下一步,我局将积极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进一步加快仲裁工作改革步伐,扎实推进《实施意见》落地落实,制定出台仲裁改革配套文件,稳步推进仲裁机构与行政机关脱钩,强化仲裁机构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法人属性,不断激发仲裁机构活力,提升仲裁公信力。二是进一步提升本市仲裁机构处理国际商事纠纷的能力水平,拓宽仲裁员聘任渠道,吸引更多通晓国际仲裁规则、善于处理涉外经济贸易事务的专业人才加入仲裁行业。三是进一步集聚国际仲裁优势资源,加快建设上海国际争议解决中心,不断拓展、优化中心的服务功能,打造一站式、国际化、信息化争议解决服务平台,提升仲裁工作能级

感谢你们对司法行政工作的关心、支持。欢迎你们再次提出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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