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毅委员、陈闪委员、金炜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司法审计相关规定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办理概述
我局领导高度重视提案办理工作,召开提案办理工作会议,要求认真做好提案办理工作。收到你们的提案后,局党委委员、副巡视员张祎,局副巡视员王协作出批示,提出工作要求。我局认真研究了提案内容,形成本提案的答复意见。
二、对提案建议的答复
你们提出,司法程序中,经常会使用审计的方法,建议调整和明确司法审计相关资质申请的条件和要求,由市司法局负责管理司法审计人员,加强对司法审计人员的培训。该建议非常中肯,具有一定现实意义。
我局对你们提出的相关问题和建议进行了认真梳理与研究。今年3月,组织召开了司法会计机构专题座谈会,进一步明确规范、提出要求,促进司法审计工作更加公正、规范、高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建议依法规范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工作的函》中要求“进一步严格依法做好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工作,对明确属于从事‘四类外’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要依法坚决注销登记”的文件精神,我局已进行了部署,于2019年12月31日完成对全市所有四类外司法会计类司法鉴定机构的注销工作。
关于你们提出的调整和明确司法审计相关资质申请的条件和要求,由市司法局负责管理司法审计人员,加强对司法审计人员的培训的建议。今年以来,我局着力推进司法鉴定地方立法进程,目前《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草案)》已进入一读程序。《条例(草案)》第二十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其他鉴定机构(备注:包括从事司法会计鉴定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其他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有资格资质许可规定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审核管理。因此司法审计类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届时将由行业协会依据《条例》进行培训和管理。我局则将与协会加强联动,做好对司法鉴定投诉处理环节的监督管理。
感谢你们对司法行政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理解。欢迎你们再次提出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