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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004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0-05-07 发布机构:上海市司法局

叶必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本市立法中应统一增设一体化条款的代表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办理概述

市司法局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领导高度重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召开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会议,要求认真做好办理工作。收到您代表建议后,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陆卫东,党委委员、二级巡视员张作出批示,提出工作要求。市司法局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真研究了建议内容,形成了本建议的答复意见。

二、答复意见

您提出的关于本市立法中应统一增设一体化条款的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一)关于“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中共中央、国务院相关文件指出,中央要加强对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的顶层设计,同时明确地方政府的实施主体责任。近年来,本市立法工作部门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积极发挥职能作用,通过法治化的方式推进区域协调发展。自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宣布支持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并将其上升为国家战略以来,本市已经在相关法规规章中进一步强化政府作为实施主体的责任。如《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相关省、市的交流合作,以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营商环境建设为重点,推动建立统一的市场准入和监管规则,提升长江三角洲区域整体营商环境水平。

(二)关于创新“管辖权条款”。本市在制定或修改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的过程中,高度重视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在有关法规规章的“主管部门职责”等条款中,对加强长三角区域协作作出了专门规定。如《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上海市会展业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均设置专门条款就相关领域加强长三角区域交流合作作了明确规定。

(三)关于增设“协商条款”。在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的大背景下,涉及长三角区域水、大气污染防治等领域的法规、规章,增设协商条款十分必要。如《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将“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设为专章,明确机动车污染防治等协调事项。我们将探索“协商条款”固化为模式化条款,根据立法工作实际,或在总则中作为一个原则加以规定,或作为一项具体制度加以规定。

在本市立法实践中,我们将针对您所提出的上述三点建议,适时对《上海市政府规章起草技术规范》等技术规范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对可以设定为模式化条款的情形加以总结、固化,建立完善长三角区域省市间相关领域的合作机制,全力推进落实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

最后,感谢您对立法工作的关心、支持。欢迎您再次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上海市司法局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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