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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0656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0-06-03 发布机构:上海市司法局

卢薇薇、李培红、翁文磊、张丽萍、黄绮、王彦、郑慧琼、杨晖、徐珊珊、樊好、刘伟、邵楠、姜雪峰、沈开艳、洪亮、曹艳春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推进意定监护类公证工作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办理概述

我局高度重视提案办理工作,相关业务部门认真研究了提案内容,充分听取市民政局、市高院、市公证协会及部分公证机构等单位的意见,形成答复意见。

二、答复意见

(一)本市意定监护公证目前仍处于试点探索阶段。本市公证行业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主动回应老年人的监护需求,创新开展涉老意定监护公证试点,至今办理近600件意定监护类公证,为保障老年人有尊严、有质量的生活做出了有益探索。2017年12月,普陀公证处意定监护类公证试点实践经验被司法部的公证指导性案例收录。目前,从法律层面来看,虽然《民法总则》《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对老年人监护问题都作出相应规定,但缺乏具体落地实施的细则,且监护问题涉及政府、社会、家庭等多个方面、不同部门,如何既有效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社会、家庭的稳定,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需要一套系统完整的社会支撑系统和相应规则规范,因此虽然本市公证行业做了一定有益的探索,但仍在谨慎稳妥推进。

(二)市公证协会制定相关指导意见旨在防范风险。2019年12月,市公证协会制定《关于本市公证机构办理涉意定监护类公证的指导意见(一)》(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现阶段本市公证机构办理意定监护类公证进行规范。《指导意见》以《民法总则》《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公证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明确办理意定监护类公证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并应重点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指导意见》立足当前我国监护制度缺乏相应配套细则,且监护信息分散于相关各部门的现实情况,对意定监护人设立、公证机构资金监管等作出规定,旨在避免风险隐患,最大限度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同时《指导意见》明确,对于部分法律关系简单、支付条件认定明确、支付期限较短、当事人确有需求的案件,公证机构有能力对资金使用进行全程监督的,可经公证机构负责人批准,进行资金监管业务探索。《指导意见》还要求各公证机构指派政治素养高、业务能力精、办证经验丰富、有相当社会阅历且愿意从事涉意定监护类公证的公证员办理该类业务,且推行“专人办理、专项办理、专人审批、专题培训”制度,确保意定监护类公证的质量。

(三)完善意定监护公证有待进一步加强部门协同。意定监护作为一项社会治理系统工程,既是法律问题,也是社会问题。公证机构承办意定监护公证,本质是为申请人提供一系列的法律保障方案,意定监护协议的签订和履行不可避免地涉及司法、民政、医疗、金融、税务等多个领域。申请人权益的维护和实现,有赖于各个部门的协同配合。包括监护人、被监护人信息在内的多项信息,需要在各部门间共享互认。与此同时,意定监护作为现行监护制度的重要组成,也与人民法院、民政、居(村)委等多个部门存在密不可分的联系。为此,我局将积极加强与相关单位的沟通,不断畅通监护信息共享渠道,避免监护选任冲突和选任不当问题,推动意定监护制度不断完善。

最后,感谢你们对公证工作的关心、支持。欢迎你们再次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联系人姓名:刘华                                 联系电话:24029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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