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路径与重点 (2021-01-15)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摘要:当前审判权机制存在审判权过度下沉、审判权约束机制功能弱化、审判资源调配机制效能不彰及欠缺长效化的审判经验总结机制等问题。这些问题会放大适法不统一风险和制约审判质效的整体提升。当前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要点是在司法资源投入限定的条件下,创新司法供给方式,优化人、案、审判组织及审判程序等四项基本要素的配置,提升审判质效的整体水准。审判资源的调配要注重拓宽繁简分流的深度和广度、强化人案的适配程度和优化案件审理程序等提升审判资源利用效能。审判监督管理要兼顾个案与类案的监督和管理。审判权运行的评价可以采用质量优先、兼顾效率的基本考核取向,对质量采用等次考核,对效率坚持底线管理。

关键词:权责一致 司法责任制 繁简分流 人案适配

 

审判权运行机制是一种为保证司法权力能够科学、高效、公正、民主的运作,合理配置各个行使司法权力主体的职责,并通过相关制度约束、协调各个司法权力主体之间如何行使以及权力如何分配的一种运行制度。伴随司法改革不断深入,与司法责任制相契合的新型审判权运行机制正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后,各级法院围绕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展开了试点,并对试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总结和创新。当前,在案多人少矛盾日益凸显时,如何平衡审判效率与审判质量正成为各级法院亟需解决的问题,而以提质增效为目标的新型审判权运行机制的完善,正是当前各级法院亟需破解的重要课题。

一、审判权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

研究发现,传统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在各层级法院之间存在较大差异,但其仍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多主体、层级化、复合式。具体表现为审判权力运行具有行政化倾向;审理和裁判分离;审判主体内部职权权限模糊;合议庭、审联会(改革后为法官会议)、审委会各自审判职权不清晰等。在新一轮司法改革中,通过落实司法责任制、推行和完善员额制、强化繁简分流、改革法官会议及审委会制度、完善审判管理和监督等措施,取得了不少成效,如法院内部不同程度存在的审判分离、权责不明、层层审批、请示汇报等行政化问题得到解决,法官的审判主体地位进一步凸显,“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真正得到落实;审委会职责进一步明确和其工作进一步规范。但在改革过程中仍然产生了一些问题:

一是审判权过度下沉。审判规律和司法现实证明,在个案裁判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必不可少。任何通过排斥自由裁量权来实现适法统一的做法都是徒劳无功的,制定法的静止性与生活事实的动态性决定了法官需通过逻辑演绎将抽象的规范函摄于个案事实,法官自由裁量空间会自然扩张。对疑难复杂案件解决,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尤为重要。但与个案审判中所必须的自由裁量权相冲突的现状是,当前裁判者个人能力存在诸多差异,在同一法院间存在初任法官、普通法官、资深法官的差异,在不同法院间存在地域、案件种类等差异,这导致法官司法能力也存在强弱之分,片面强调压实办案责任,会导致不同法官对相同问题的理解会存在不同,进而导致适法的不统一。在改革之前,当法官遇到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不确定的案件时,可以通过院庭长和审判委员会寻求“帮助”,以此来分散审判责任。但在改革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缺乏有效的规制,容易引发适法不统一问题。

二是审判权约束机制功能弱化。新型审判监督管理机制尚未完善,审判权约束机制的功能未得到有效体现。其一,合议机制的功能未有效彰显。在合议庭中,主审法官与参审法官的审判权并未遵照合议制度的设置逻辑正常运行。实践中存在参审法官“临时受邀参审”的情形,在审判中主审法官往往决定了案件最终的处理结果,合议庭出现“合而不议”“形合实独”等现象。其二,法官会议定位不明确。当前把法官会议作为案件研讨平台,其结论对合议庭有参考效力,但与会人员过于强调普遍性,讨论范围不够具体等极大的影响了会议的效率和质量。其三,院庭长缺乏监管平台。改革中,有些地区强调院庭长的管理应仅限于程序性事项和案件质效水平。但仍未构建有效的监管平台。其四,审委会的监管职能尚需进一步明确。在改革中需细化审委会对个案的审判范围,以及对类案进行宏观管理的方式和方法。

三是审判资源调配机制有待优化。在当前经济转型、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审判资源与审判需求的不匹配成为影响审判质效的重要原因,造成人案矛盾的主因是审判资源不足和不均,案件数量激增导致审判资源供求失衡,人员分配失衡导致审判资源忙闲不均。在改革中,体现出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只关注对案件的繁简分流,忽视对人的合理调配。大部分地区在推行繁简分流时,主要考虑案件难以程度,不考虑审判主体能力差异,忽略了人与案的适配性,导致相关分流工作不彻底。其二,资源调配欠缺规范性依据。既有的改革举措中,对案件进行的繁简分流工作,主要通过立案部门或简审法官通过经验挑选简案,这种依据经验进行的分流和资源调配往往会因为人员调动发生变化,不具有规范性和长效性。

四是欠缺审判经验总结机制。法官整体司法能力的提升才是解决人案矛盾的关键,在改革中,我们在某种程度上忽视了司法能力的培养和提升。法学本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但长期以来,法学教育偏重基础法学问题研究,不同程度地忽略了应用法学,法学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的脱节在某种程度上已成为制约司法能力和改革理论品质提升的“痛点”。于此同时,法官在具体个案中提取司法经验、裁判方法等没有被有效总结,传统的传帮带较为零散,无法对此类具有极强针对性和实践性的内容进行有效总结和传承。

二、审判权运行新机制基本要求

司法改革过程中,各项司法改革举措之间关联度高、耦合性强,必须统筹推进。我国法官总体数量不少,但应对迅速增加的案件仍捉襟见肘,除了案件体量较大的特殊国情外,法院内部相关机制活力未被有效激活、司法资源未得到有效配置等也是重要原因。新型审判权运行机制建设要求,要用改革的思维和改革的方式破解工作难题,创新管理机制,完善配套措施,实现科学配置资源,清晰界定权能、有效监督管理和实行权责一致的目标。

(一)审判资源调配科学合理

实践证明,繁简分流机制改革是满足司法需求的“民心工程”、优化司法资源的“效益工程”、提高司法质效的“创新工程”。其对司法资源的科学配置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在新型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中,要依托科学的繁简分流实现各类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具体而言要做到以下几点:

1.要构建科学的分案机制

传统分案主要表现为依据经验分案、只挑选简案,人工分案等特征及需两次分案等。此种分类方式欠缺规范性,无法对全部案件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流,一方面,由立案部门或简审法官挑案会严重依赖个人经验,在欠缺繁简案件转换程序时容易出现分类不精准的问题;另一方面先简后繁只挑简案的分流方式,会导致分案不规范和分类过于随机。要实现审判资源的科学调配,在案件分流时必须做到规范和彻底,即从依据经验分案转为依据规范要素分案,从人工分案转向自动分案,从两次分案(立案部门-业务庭-法官)转化为一次分案到法官的分案模式。

2.要注重人案的适配程度

在之前的繁简分流工作中,只强调对案的分类,缺乏对人案匹配的重视。基本流程为选定简审法官,由其挑选简案进行审理,由于简审团队的固定性,导致分流案件呈现出固定化、类型化、随意化的趋势,且高度依赖法官个人的专业和喜好,导致简案分流水平经常处于较低状态。为了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需要根据审判能力和案件难易程度对人案进行合理调配,同时构建合理的简审法官团队的轮换制度,将简审工作作为司法能力培养和提升的平台,而非单纯的分流平台。

3.要注重程序的匹配方式

繁简分流中,除了人与案的分类和适配外,还需考虑不同类型案件审理程序的适配。比如在诉讼法的框架内,对疑难案件与简单案件进一步细化分类,在审理中对不同的案件适用不同的审理程序,确保资源适配的合理性。

(二)审判权的分配清晰明确

审判权主要在主审法官、合议庭、审委会之间进行分配。当前需要进一步明确审判权在三个不同主体间的具体分配模式和各自权限边界,以确保放权不放任、用权受监督。

 1.压实主审法官责任

“审判独立是一项被现代法治国家所公认的基本准则,司法公正离不开审判独立,确保法官审判权依法独立行使是审判独立的立足点。”在审判过程中主审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有助于司法程序的良好运行,主审法官必须拥有独立的权力,不受法院内部和外界因素的干扰。主审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能够有效督促其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但也要注意权责相统一,主审法官也需要对其审判的案件负主要责任,在裁判中要关注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避免出现滥用审判权的情形。

2.有效发挥合议功能

一些参审法官行使“庭前准备、参与庭审、参与法庭调解”等审判权的积极性欠缺,存在庭审前不主动了解案情,庭审时精神不集中,庭审后评议不积极等情况,致使庭审实质化受到影响。改革中要强化合议实质化:坚持各合议庭成员共同平等参与庭前准备、开庭审理、案件评议、裁判文书制作。在案件评议环节,应确保每一成员独立发表意见,禁止合议庭成员弃权。承办法官要在充分听取各合议庭成员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发言,避免承办法官的意见成为左右审判结果的主导意见。在考核中可以考虑设置相关激励惩戒机制,例如对一个案件设定10分的考评分数(承办法官、审判长、参审法官各占4分、4分、2分),如果发生一个承担责任的案件,按照上述分值扣除绩效奖金等。

3.合理限定审委会对个案的裁判权

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审委会缺乏亲历性的特点使得其在审判活动中对个案的裁判权受到诸多质疑,因此宜合理限定审委会对个案的裁判权。一方面,应强化落实审委会统一法律适用的功能定位,明确审委会的主要职能就是研讨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统一适用问题;另一方面,限定审委会对个案的讨论范围,其应重点讨论法律适用问题及与证据规则适用问题等。审委会享有的审判权应当与合议庭作明显区分,这种区分集体现在审理案件对象的不同,也体现在审判目标的差异,即审委会必须立足于宏观视角,其处理重大疑难敏感案件的目标是明确裁判尺度和促进适法统一。

(三)审判监督管理权有序运行

1.明确审判长对合议庭的基础管理作用

合议庭成员相对固定,选好配强审判长,对于充分发挥合议庭功能至关重要。在改革中应当明确合议庭的职能,确保审判长对合议庭的基础管理作用。在审判长的指导下各合议庭成员共同参与、分工配合审理案件。审判长在工作中应当合理分配合议庭成员的工作,其权力与合议庭其他成员平等,既要保证合议庭成员独立发表意见的权利,又要明确其个人意见、履职行为对案件结果的责任。

2.加强院庭长对重点案件的管理职责

现阶段,法院院庭长具有事务性管理与审判管理双重职能,自身管理职能间存在的时间矛盾凸显,过多的事务性管理工作已成为影响其充分行使审判管理职能的主要障碍,因此有必要规范院庭长的审判监督管理职权,理顺审判管理与独立审判的关系,区分审判管理与行政管理的界限,构建管理权与审判权之间科学、合理、顺畅的权力运行逻辑。

3.强化法官会议对疑难复杂案件的把关指导

在改革中,应当建立与新型审判权运行机制相契合的管理和监督机制,这是司法责任制改革放权后保障司法裁判品质的内在要求。法官会议制度应当在以下方面进行完善,一是对其参考咨询的功能定位进行完善,其不仅可以作为对疑难复杂案件进行专家会诊的平台,也能够成为为院、庭长行使审判管理与监督权的程序性平台。二是对其研讨范围进行精准限定,可以主要讨论法律适用问题和证据规则适用问题。这两类问题具有规范性、规律性和普遍适用性,需要通过规范认定才能正确适用,在出现法律理解分歧或证据规则适用难题时,需集合专家智慧予以破解,所以并不必然要求裁判者对之具有亲历性。

4.优化审委会对案件裁判的宏观指导作用

最高法院《五五纲要》提出要强化审委会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研究讨论审判工作重大事项的宏观指导职能。对审委会的改革要将强化审委会宏观指导功能与完善适法统一机制结合起来,把审委会的工作重心转向提炼审判经验、总结办案技能、指引和推广裁判方法等方面,在压实合议庭办案责任的基础上,有效凸显审委会的宏观指导职能,尤其是要为类案管理提供机制平台,推进审委会管理监督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这将是未来一段时间内审委会对案件进行宏观管理的重要方向。

(四)审判权运行的权责一致

审判权运行要坚持权责一致原则。既要做到“让审理者裁判”,也要做到“由裁判者负责”。因此完善司法责任追究机制也是此轮改革的重要内容。在追究责任时,可以事实性司法错误、程序性错误或法官失当行为作为追责标准,并由独立组织进行责任追究。事实性法律错误是指法官故意或因重大过失作出错误裁判,程序性错误和失当行为是指裁判过程违反法定程序或违法司法道德造成的裁判错误,独立组织追责是指可设置专门的追责机构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在责任豁免时,主要考虑主观无过错和事实与法律认识差异等因素。原因在于,超出法官能力范围,不可预见、无法预见的法律事实,不可能知晓的情况发生不构成对法官追责的原因;同时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有一定自由裁量的权力,在事实、法律认识上可以根据自己的学识和经验作出判断,这是司法权运行的特点,如果法官已经谨慎地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在行为方式上没有不妥或违纪,即便案件认定结果与上级机关不一致,或者客观上确有错误,也不应当承担责任。

三、权责一致的新型审判权运行机制的探索

没有十全十美的制度,只有因势利导的方法,不是所有的问题都有一揽子解决方案和万能钥匙。法院组成结构是多重的,案件情况是变化的,责任类型是多元的,要解决审判权运行机制的困局仅依靠单一的、通用的方法是不可能的。法院必须结合自身实际,因地制宜。要允许各地各级法院出现不同的,甚至相互矛盾的解决方案,也要认可法院根据实践经验不断探索总结,一步步完善制度,逐步趋于完美。

当前,案多人少的矛盾仍是当前限制司法有效供给的主要瓶颈,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持续推进司法供给侧改革,推动审判权运行机制的完善。这需要我们通过调配影响办案质效的基本要素来优化司法资源的配置方式,通过司法能力的整体提升来提高司法供给的平衡性和充分性。通常认为,审判权运行机制由办案人员、各类案件、审判组织、审理程序四项基本要素构成。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要点是在司法资源投入限定的条件下,创新司法供给方式,优化四项基本要素的配置,通过繁简分流、人案匹配、分类施策的方法破解案多人少矛盾,提升审判质效水平。上海一中院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改革探索:

(一)构建科学的审判资源分配模式

1.强化分类施策拓宽繁简分流的广度和深度

针对分流比例低和分流不彻底等问题,可以通过细化案件分类、调整分案顺序、强化自动分案、推广一次分案等方式拓宽案件分流的广度和深度。在这种改革思维下,上海一中院对繁简分流进行了以下方面的深度调整:

一是细化分案标准。改变传统凭经验分案的模式,提炼分案的规范化标准。2018年10月,上海一中院研发“案件繁简分流分类处置平台”,根据诉讼请求、标的额及刑罚轻重等因素,设定87项繁简分类识别要素和107项分案规则,同时将案件细分为繁案、普案、简案。上述要素在实践中会不断优化调整,通过划定明确的分案要素,确保了分案的规范性,可以消除传统分案对个人经验的依赖,推动分案的长效化和科学化。

二是优化分案机制。在细化案件类型的基础上调整分案方式,将分案过程从以前的仅挑简案调整为先挑繁案后挑简案,再从相对简单案件中区分出普案的分案方式;分案过程调整为系统分案为主、人工识别为辅,分批次将案件直接分配至法官。截至今年7月底,上海一中院的繁简分流处置平台共处理案件15793件,实现了审判类案件100%经平台区分繁简类别,在案件分类后全部自动直接分案至法官。

三是完善转换衔接。在案件分流后,根据不同案件类型的程序差异,完善机制间的衔接转换,实现繁、普、简案之间的单向、动态转换。坚持“快进快出”原则,确定简案转普案的程序和时限要求。坚持“动态平衡”原则,由系统结合工作量在资深法官与普通法官间进行动态调配。

2.完善分案规则进一步加强人案适配程度

繁简分流是一个系统工程,其目的在于实现人、案、程序的有机衔接,最大限度提高司法供给能力。改革中需要在不断完善分案规则的基础上,确保案件类型与审判人员的能力相匹配。在改革中,上海一中院根据员额法官审判经验、业务专长等不同特点,对口分配相应审判任务,充分发挥人案的适配性与差异性优势,有效提升案件审判质效。明确由院、庭长及具有审判长资格以上的资深法官负责重大疑难敏感案件的审理,有效提升案件审判质量;由简审团队负责简案审理,加快简案审理节奏,有效缓解人案矛盾。同时注重发挥资深法官的传帮带作用,吸纳年轻法官组成合议庭实现优势互补。简审团队会适时轮换,将其作为能力培养的平台。改革后,上海一中院的资深法官(审判长以上)审理疑难复杂案件数占比超过75%(7月份达到84.88%),基本达到资深法官主要办理疑难复杂案件的目的。

3.优化程序适配提高审判资源运行效能

在司法资源投入限定的条件下,分类施策是有效破解人案矛盾的合理选择,其中繁简分流是基础、人案匹配是关键、程序适配是保障。上海一中院在改革中,根据三类案件的特征及司法资源配置情况分别设置繁案精审程序、普案简化审程序、简案快审程序,保证三类案件的审理程序均具有较强的操作性,精准适配审判资源。

一是强化争点审理,推动繁案精审。具体包括,一审繁案原则上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在审理中实行“固定共同点、主审矛盾点、厘清模糊点、消除盲点”的四点审判法,加强繁案文书说理等确保繁案审理的精细化。

二是优化审判流程,促进普案简化审。进一步优化繁简分流后普案的分案和排期规则,确保法官对案件的集约化审理。明确普案原则上由承办法官主持进行谈话审理,为在中级法院开展独任制审理试点进行改革探索。在庭审中推广普案清单式审理。强化当庭宣判。通过这些举措推动普案审理的规范化。

三是简化简案程序,确保简案快审。简化简案的审理方式。明确简案中的实体性案件一般由承办法官或法官助理主持进行谈话审理,程序性案件一般不询问当事人直接进行书面审理。制定令状式、要素式、表格式等简式裁判文书样式,并努力实现简式文书的一键智能生成。通过上述举措大力推动简案审理的标准化。

(二)完善审判权监督管理模式

1.完善对个案的监督管理

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和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深化,法官会议机制作为集体讨论案件、确保审判公正的一项关键机制,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但是,法官会议制度存在与会人员过于普遍,讨论难以形成结论,范围不够明确等缺陷,极大地影响了会议的效率和质量。对此,上海一中院对法官会议进行了完善,将其改造成为对个案具有专家会诊功能的专家法官会议:

一是限定参会人员。专家法官会议的显著性特征在于更强调参会人员的专家性。通过遴选审判经验丰富、专业能力强和理论水平高的员额法官组成专家库,以专家会诊的方式对疑难复杂案件或其他有争议案件进行集中研判,有效发挥专家法官的专业特长和集体智慧,形成化解疑难杂症的合力,切实提升对案件的研讨品质。

二是完善功能定位。将专家法官会议作为对疑难复杂案件进行专家会诊的平台,作为院、庭长行使审判管理与监督权的程序性平台。同时明确规定除专家法官会议和审委会之外,院庭长不得就非本人审理的个案发表倾向性处理意见,为院庭长对疑难复杂案件进行依法监管提供平台。

三是明确讨论范围。专家法官会议是司法体制改革中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关键性配套机制,也是规范审判权运行机制协同配套和系统集成的客观要求。专家法官会议的讨论范围限定为疑难复杂敏感案件中的法律理解适用及与事实紧密联系的证据规则适用问题,在严格遵循司法责任制对裁判亲历性要求的同时,充分发挥专家法官在凝聚审判智慧、促进适法统一上的重要作用。

四是确保讨论实效。专家法官会议制度还将参会人数一般限定为五或七人,在明确会议表决规则的同时强调原则上应形成多数意见以提升讨论实效。进一步提升会议结论的效力,当合议庭不采纳专家法官会议意见时,需复议一次,若复议后仍决定不采用该意见,则需提交审委会讨论。通过这些规定,强化专家法官会议对疑难复杂敏感案件的把关作用。

2.完善对类案的监督管理

最高法院《五五纲要》提出要强化审委会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研究讨论审判工作重大事项的宏观指导职能,但实践中仍然缺少对类案类判进行规范管理的制度抓手。上海一中院通过探索推进审委会类案裁判方法总结机制,由审委会对类案中的普遍性、趋势性问题进行总结,将优秀的、集体的审判经验和裁判方法转化为可普遍适用的办案指南,在传承审判经验的基础上为类案的监督管理提供规范性依据

类案裁判方法总结机制是由审委会对典型类案的审判工作经验和裁判方法进行系统总结,通过《审判委员会审判经验及类案裁判方法通报》规范同类案件审判的工作机制。类案裁判方法总结的主要对象包括庭审方法、文书制作方法、法律适用及法律解释方法、调解方法、执行工作方法、诉讼流程优化等事项。

通常而言,类案裁判过程中会涉及裁判标准和裁判方法两方面的内容,裁判标准具有相对清晰和固定化的特点,裁判方法则具有相对原则和动态化的特点。类案裁判方法总结机制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兼顾标准总结和方法研究:对简单案件,注重明晰裁判规则,通过形成统一的裁判标准推动适法统一;对疑难案件或新类型案件,由于它们的法律关系相对复杂,既有的裁判规则和经验往往会难以适用,所以应注重方法研究,通过明确价值取向和审判理念来统一法律适用。在类案总结中,通过强化类型化的方法论研究,可以有效解决裁判标准无法处理新类型和疑难复杂问题的缺陷,切实提升法官举一反三解决疑难复杂问题的能力。

(三)构建审判权的科学评价机制

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也需要完善审判绩效考核制度,充分发挥考核的正向激励作用。上海一中院结合审判工作的特征进一步优化了对审判权运行过程的整体考核规则,在考核中避免用数理逻辑替换审判逻辑的“唯数据论”或“跨专业案件数量折算”,而是侧重于对审判质效涉及的不同要素分别适用合适的考评方法,整体采用质量优先、兼顾效率的基本考核取向[7]

1.对效率评价以数据为基础,坚持底线管理。考核时,根据以往3-5年特定岗位法官办理某类案件的平均数设置基本办案量,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和法官分别设置最低办案指标,根据年度收案数量变化适时调整。将考核周期内无法完成最低指标且不存在特殊原因的情形,作为退出法官员额的考量事项。

2.对质量评价以主观评价为基础,坚持等次区分。在完成基本办案量后,提升审判质量的考核比重。质量考核以审判过程的规范性和裁判说理的充实、完整性为对象,通过观摩自荐或随机抽取案件的庭审及录像、考核其裁判文书等,评定优劣等次。目前我院质量考核比重占考核结果的50%以上,突出质量优先导向。

3.对优异人才加强政策激励,强化示范引领。注重激励优异,让业绩优异者成为工作标杆,对考核优异者既注重物质奖励,更注重精神加冕,充分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通过适度激励和强化引领形成良好工作氛围。

4.对全体干警实行达标奖励,提升整体效能。业绩非标榜,功夫见平常,全体干警只要保质保量完成法官基本办案量,即可获得奖励资格。对难以计量的司法行政人员,明确具体岗位职责,日常逐项考评成效。通过整体激励推动全体干警尽责履职。

结语

权责一致的审判权运行新机制有序进行的理想场景应该是:在案件审理方面,通过繁简分流、诉前调解等途径,大多数案件在进入庭审前阶段已经解决;必须经过庭审的案件多数或者绝大部分是由独任制法官或合议制主审法官进行审理并直接作出裁判;哪些案件属于不能由独任制法官或者合议庭径行作出裁判,而必须提交院、庭长审核或者应该提交审委会进行讨论的,有法律文件的明文规定。在权力使用方面,各个主体行使职权时都必须采取内部程序化管理系统的途径,以文字的方式进行或留下书面的文字记录;在信息化技术的支撑下,权力的运用全程、全面透明化,用权全程留痕,各个主体能够对自己的行为,可以有承担相应责任的依据。在审判资源分配方面,各权力主体可以根据所掌握的不同程度的权限,对于那些自己应当了解的各种数据信息,例如卷宗材料、其他各个主体的有关行为与意见等其他信息,都可以做到全面掌控,并且能够适当实施自己的权力。构建权责一致的审判权运行新机制是一项复杂且艰巨的系统工程,除了本文论述的方面,还有很多必须完善的相关配套制度。首先需要与当前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相结合,还权于合议庭和独任法官,真正实现权责明晰、权责一致;其次要深入推进司法公开,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最后要提高法官准入门槛,完善法官职业保障。建立以审判监督权与审判管理权为核心的服务保障机制,辅以审判协作分工的配套机制,进而构造出权责明晰与统一、有效监督,配套制度理性分工的审判权有效运行的规范秩序,才能为完善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提供实践和理论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