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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文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2012-04-02

一、什么是水文工作?

水文工作,是按照专业规范的要求布设站网,监测水质、水位、流量、雨量、泥沙、蒸发及墒情等各水文要素的时空变化,为国民经济建设、防汛抗旱、水资源的管理、配置、节约和保护提供适时信息,并通过资料的逐年积累,探求各水文要素的变化规律,为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程建设、航运等方面提供科学数据。因此,水文工作是水利事业的重要基础和技术支撑,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公益性事业。

二、为什么要制定《上海市水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2007年,国家出台《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以下简称《条例》),明确加强水文管理。目前,全国各省市基本已出台了实施性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本市尚未制定。

从本市水文工作实际情况看,由于历史原因,本市总体上没有对水文站网等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上海地区属于水利系统的国家基本水文测站65个,航道、海洋、气象和环保部门所建专用水文测站30余个,此外,还有企业设立的专用水文测站若干。本市在水文监测资料汇交、利用和共享、专用水文测站设立审批等方面仍未形成制度。为此,需要根据《条例》规定细化本市水文管理的相关制度和具体要求。

2011年7月,市委、市政府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在本市的贯彻实施意见(沪委发[2011]18号)中进一步明确了要加快制定水文管理等方面的法规、规章的具体要求。

三、什么是水文测站?水文测站如何分级分类管理?

水文测站,是指为收集水文监测资料在江河、湖泊、渠道、水库和流域内设立的各种水文观测场所的总称,是水文工作的基本单元。《条例》将水文测站分为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和专用水文测站;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从级别上又分为国家重要水文测站和一般水文测站。在此基础上,《办法》明确市水务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一般水文测站中确定市级重要水文测站。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主要由水文机构设置并负责日常运作,目前在全市区域已基本全覆盖。专用水文测站主要为特定目的而设立,目前本市主要有两类:一是海事、环保、气象、交港等部门因行政管理需要而设立;二是石油化工等企业为其特定需要而设立。

四、《办法》对专用水文测站的设立审批和撤销有哪些规定?

需要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市水文总站批准。其中,因交通、航运、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需要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前征求市水文总站的意见。向市水文总站提出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及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勘测报告。市水文机构一般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

为节约建设,《办法》规定设立单位需要撤销专用水文测站的,应当在撤销前30日提前告知市水文总站,征求市水文总站的意见。市水文总站认为需要保留的,可以与该专用站的设立单位协商一致后予以接管。

五、《办法》规定本市水文情报预报由谁发布?

《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明确日常水文情报预报由市水文总站发布,市水务局根据预报向社会发布相应警示,汛期内与防汛有关的水文情报预报由市防汛指挥部发布。除此之外,禁止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擅自向社会发布水文情报预报。

六、《办法》规定本市水文监测资料如何汇交?

资料汇交是保证资料完整和开展规律研究的重要基础。本市建立水文监测资料的统一汇交制度。《办法》为将《条例》规定的这项制度落到实处,明确了相关区县水文机构、专用水文测站的设立单位和其他水文监测单位,应当于每年三月底前向市水文总站汇交当年水文监测资料。市水文总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整编成果汇交至流域管理机构。

七、《办法》对水文资料和成果的整合与利用作了哪些规定?

为了加强对水文资料和成果的整合利用,《办法》规定,市水文总站一是将水文资料汇编成果定期刊印,并可向汇交资料的单位无偿提供;二是依法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外的水文监测资料;三是无偿提供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公益用途的水文监测资料和成果;四是与环保、交港、海事、气象等部门加强沟通,建立资料共享机制,签订共享协议,明确资料共享各方的权利义务。

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经营性活动需要水文机构提供水文专项咨询服务的,可与水文机构签订有偿服务合同,明确权利义务。

八、《办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水文水资源调查的有什么要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开展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单位承担。

接受委托的单位应当在委托合同签订之后,正式履行合同之前,向市或者相关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相关委托事项,市或者相关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行政指导,加强行政监管。

九、《办法》明确了哪些水文监测设施和监测环境保护的具体要求?

《办法》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不得干扰水文监测,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因工程建设致使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迁移、改建的,应当经过有关单位的批准或同意。发现有损害水文监测设施和监测环境行为的,有权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文机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可予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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