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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网格化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2013-04-02

一、为什么要制定《上海市城市网格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城市网格化管理是城市综合管理模式的一次创新。或许不少市民朋友对此还有些陌生。通俗来讲,目前本市的城市网格化管理基本流程是:首先将全市城市化地区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成大小适当、边界清晰的地域区块——责任网格;然后由区(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区(县)网格化管理机构负责招聘一支网格监督员队伍,由网格监督员手持通讯设备对责任网格进行巡查;当发现有窨井盖丢失、道路指示牌破损、占道无照经营、违法搭建、暴露垃圾等涉及公共设施设备、公共管理秩序或者市容环境的问题时,及时将发现的问题通过拍照、录音等方式将相关信息传送至区(县)的城市网格化管理信息中心;接着,再由该网格化信息中心予以立案,并将案件分派给对所发现的问题负有处置责任的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环卫、燃气、供排水、电力、通信等公共服务单位,由这些部门或者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处置,并将处置结果反馈至区(县)网格化信息中心;最后,对处置结果进行核查后予以结案,表示所发现的相关问题已经解决,而且处置情况还需要接受监督和考评。之所以说城市网格化管理是一次创新,主要是由于网格化管理这种工作模式具有标准化、流程化、信息化的优势,同时又与监督考核相挂钩。

如果将上述网格化管理基本流程作一简单归纳,可以概括为6个词12个字,也就是“发现、立案、分派、处置、核查、结案”。其中,及时发现问题、有效分派案件、高效监督处置是网格化管理最为核心的环节和最为突出的功能。

本市从2005年开始在部分区(县)开始网格化管理的试点工作。截至2012年底,管理范围已经覆盖全市17个区县、上百个街道,面积超过1200平方公里的城市化地区;各区(县)均已建立网格化管理机构;累计对发现的相关城市管理问题立案649万件,结案635万件,结案率超过98%。此外,还实现了与市民服务热线12345(包括原先的12319城建服务热线)的联动。

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对创新城市综合管理模式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保障本市城市网格化管理工作的开展,有必要制订《办法》,进一步固化本市城市网格化管理的工作架构,细化、完善网格化管理的具体流程,并加大对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的监督、考核力度,从而形成本市网格化管理的长效机制。

二、《办法》主要规定了哪些内容?

鉴于城市网格化管理是一项从无到有、不断拓展深入的工作模式,因此,《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网格化管理从定位、职责、系统建设、具体流程、监督考核等方面作了较为全面的梳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进一步拓展现有的网格化管理内容;

(二)明确网格化管理相关部门的职责;

(三)建立案件处置的“托底”机制;

(四)完善网格化管理具体流程;

(五)强化相关的监督考核机制;

(六)推动网格化管理信息资源的共享。

三、城市网格化管理的职责分工是什么样的?

《办法》明确,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网格化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网格化管理的主要责任主体是区(县)人民政府,其所属的城市网格化管理机构承担具体实施工作。

同时,考虑到为了体现城市综合管理的要求,网格化管理的内容将来可能涉及城市管理外的其他领域,需要在市级层面加强综合协调。因此,《办法》还专门明确了市数字化城市管理联席会议承担综合协调职责。

四、《办法》中所说的“部件”、“事件”是什么意思?

此次《办法》条文中专门提到了网格化管理中的“部件”、“事件”。这两个概念是本市网格化管理实践中已经约定俗成的对特定城市管理问题的统称。具体来说,正如《办法》已经作出的一些列举那样,部件主要是指公共场所的一些公共设施、设备,比如市民朋友们在生活中常见的窨井盖、消火栓、电力杆、电话亭、道路护栏、道路指示牌等共计88种。这些公共设施、设备常发的问题是丢失、破损、移位、歪斜或者不平整、松动等。至于事件,则主要包括两大类情况,一类是正在发生的影响公共管理秩序的行为,比如占道无照经营、非法占道堆物、毁绿占绿、违法搭建等;另一类是一些影响市容环境的状态,比如及暴露垃圾、道路破损、墙面污损等,两类共计32种。区分部件和事件的不同状况,网格化管理对于具体的部件、事件处置要求、处置时限和处置措施等方面都会有所不同。

五、《办法》有关网格化管理内容有什么变化?

目前,网格化管理内容主要集中在公用设施、建设管理、道路交通、交通运输、市容环卫、环境保护、园林绿化等管理领域内。但实践中,奉贤区等部分区(县)已经将公共卫生、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等领域的部分事项纳入了网格化管理的内容。此举加大了市民群众关心的城市管理领域特定问题的发现力度,进一步丰富了网格化管理的内容。《办法》草案也相应地将上述公共卫生、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等新增领域纳入网格化管理内容。同时,考虑到网格化管理主要是通过街面巡查的方式来发现问题,因此,《办法》同时也明确了无论是目前现有的还是新增的管理内容,都是以通过巡查能够发现的为前提。

六、《办法》对实践中一些疑难案件的处理有什么好的措施?

按照网格化管理的一般流程,大量案件可以通过分派给特定的处置单位处置予以解决。但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情况复杂、跨部门、跨区县的案件,如果按照一般流程可能无法进行处置或者处置效果不理想,需要引入必要的综合处置手段。为此,结合目前一些区(县)开展的城市综合管理联合执法实践,《办法》草案相应地要求区(县)人民政府建立城市网格化管理与现有的联合执法体系的对接机制,并根据实际需要将情况复杂、需要多个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处置的案件纳入联合执法体系加以解决。

同时,《办法》又专门针对不同情况的疑难案件,明确了具体的处理措施:一个是对于已经超越区(县)层级管辖范围的案件,要求区(县)城市网格化管理机构及时上报,由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进行案件分派;另一个是对于存在处置争议的案件,则明确由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处置工作或在必要时直接指定处置单位。

七、《办法》对网格化管理工作有哪些监督手段?

对案件是否及时、高效地得到处置进行监督,这是网格化管理的一项重要作用。为此,《办法》除了明确案件必须按照网格化管理工作标准中的处置要求、处置时限等规范进行处置外,还专门设立了案件督办制度。这意味着如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共服务单位没有按照《办法》的规定完成案件处置工作,而且还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那么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启动案件督办程序。

同时,为了加大对网格化处置工作整体情况的监督力度,《办法》明确了评价与考核相挂钩的监督措施。也就是说,今后市级、区(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以及区(县)网格化管理工作情况,都需要进行定期评价;评价结果出来以后,市政府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城市管理目标考核,区(县)政府对乡(镇)政府、街道以及区(县)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城市管理目标考核,以及相关的行业管理考核在内,都将以相应的评价结果作为考核依据。

另外,也请市民朋友留意了,《办法》同时规定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就网格化管理工作中涉及违反《办法》规定的情况,向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相关区(县)人民政府举报;而且,该举报一经核实,将作为上面所讲的定期评价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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