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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2015-03-16

《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2015年3月16日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市政府令第33号发布,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理解和贯彻实施《办法》,现就其主要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办法》规定对哪些类别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实施信息追溯管理?

《办法》明确对粮食及其制品、畜产品及其制品、禽及其产品制品、蔬菜、水果、水产品、豆制品、乳品、食用油以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类别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实施信息追溯管理。但考虑到目前对上述类别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所有品种同步实施信息追溯管理的条件尚不具备,《办法》要求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实施信息追溯管理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具体品种(以下称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及其实施的时间,报市食安委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二、《办法》规定的实施信息追溯管理的生产经营者范围及其义务是什么?

《办法》规定的实施信息追溯管理的生产经营者范围包括从事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的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屠宰厂(场)、批发经营企业、批发市场、兼营批发业务的储运配送企业、标准化菜市场、连锁超市、中型以上食品店、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学校食堂、中型以上饭店及连锁餐饮企业等,并鼓励其他生产经营者参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追溯义务。

《办法》规定的生产经营者的信息追溯义务,主要是将其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生产经营许可等资质证明材料,以及在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流通以及餐饮服务环节产生的与追溯相关的信息,上传至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

三、《办法》对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的职责作了哪些规定?

由于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涉及部门较多,为了避免职责交叉,《办法》对相关部门的职责予以了具体明确:一是明确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的组织推进、综合协调;在整合有关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信息追溯系统的基础上,建设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会同相关部门拟订具体实施方案、相关技术标准。二是根据本市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明确了市食品药品监管、农业、商务等部门在相关环节信息追溯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以及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等方面职责。三是明确了区(县)市场监管、农业、商务等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

四、《办法》规定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体系是如何构建的?

《办法》采取整合现有资源、政府主导与社会共建模式,构建开放性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体系。一是明确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整合有关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信息追溯系统的基础上,建设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二是明确相关部门建设的信息追溯系统,应当与平台进行对接;鼓励有条件的生产经营者、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建立信息追溯系统,并与平台进行对接。三是要求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对接的技术标准,并提供指导与服务。四是允许生产经营者从经济、便捷的角度,选择通过与平台对接的信息追溯系统上传信息,或者直接向平台上传信息。

五、《办法》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实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饮食安全。为此,《办法》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作出如下规定:一是消费者有权通过信息追溯平台、专用查询设备等,查询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来源信息;二是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向其提供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来源信息;三是鼓励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场所或者企业网站上主动向消费者公示追溯食品与食用农产品的有关信息;四是消费者可以对生产经营者违反信息追溯管理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六、《办法》对有关主体违法或者不作为设定了哪些法律责任?

《办法》对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是对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上传义务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是对故意上传虚假信息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三是对拒绝向消费者提供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来源信息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此外,《办法》对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相关职责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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