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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2017-01-03

《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已于2017年1月3日经市政府第1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17年3月1日起实施。

1、为什么要制定《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加强防灾减灾体系建设,提高气象、地质、地震灾害防御能力。”据统计,在各类自然灾害中,70%以上是气象灾害,具有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造成损失重等特点。从本市实际情况来看,上海地理位置濒江临海,人口、建筑密集,易受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的影响。因此,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高防灾减灾能力,对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城市正常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本市历来高度重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气象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取得了较好成效。但随着相关工作的推进,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和情况,需要地方立法作出制度安排:一是上位法的部分规定较为原则,在本市落地实施需要进一步细化;二是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涉及部门众多,部门间的协调联动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三是对部分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重点单位缺少有针对性的防御机制和措施;四是灾害性天气发生后的应急处置措施需进一步优化。为了有效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必要制定《办法》,为本市深入推进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2、什么是气象灾害?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龙卷风、低温、高温、雷电、冰雹、霜冻、大雾和霾等所造成的灾害(第2条)。

3、本办法的起草思路是什么?

在起草过程中,主要遵循以下思路:一是结合本市气象灾害发生的特点,细化、落实《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是总结本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创新做法和经验,通过立法予以固化,形成长效机制。三是合理平衡各方权利义务,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气象灾害防御体系。

4、本办法主要规范哪些内容?

《办法》共设7章43条,分为总则、预防、监测预报和预警、应急处置、社会参与、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规范了以下六方面内容:

一是完善政府部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机制;

二是加强乡镇、街道的基层防灾减灾能力;

三是建立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制度;

四是优化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机制;

五是完善气象灾害发生后的应急处置措施;

六是加强社会共治,引导社会公众参与防御工作。

5、政府部门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应当承担哪些职责?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总体要求,《办法》作出以下几方面具体规定:

一是明确市和区人民政府政府职责,规定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议事协调工作机制。此外,还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要求,落实防御措施(第4条)。

二是明确气象主管机构职责,包括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相关技术服务的组织管理工作。此外,还规定未设立气象主管机构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安排有关人员配合市气象主管机构做好相关工作(第5条)。

三是明确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规定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教育、科技、公安、消防、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农业、环保、水务、安全生产监管、海事、通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第5条)。

6、如何进一步提高基层的防灾减灾能力?

针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防灾减灾能力较为薄弱的现状,《办法》作出以下制度安排:

一是创设气象安全街镇制度,规定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民政、水务等部门制定气象安全街镇标准,并指导乡镇、街道予以落实,以提升基层防御能力(第13条)。

二是组建基层气象信息员队伍,协助气象主管机构、民政等部门做好预警信息传播、灾害性天气报告、灾情调查等工作,提高预警信息传播的时效性(第14条)。

7、什么是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对这些单位采取哪些管理措施?

为了提高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针对性,最大程度的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办法》将处于特殊地理位置或者属于特定行业,在遭受气象灾害灾害时可能产生较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纳入重点监管范围,明确规定本市实行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

一是确定重点单位名录,规定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考虑地理位置、气候背景、行业特点等因素,制定重点单位的认定标准,并确定重点单位名录。认为本单位符合重点单位认定标准的,也可以主动申报纳入重点单位名录(第15条)。

二是规范重点单位的防御职责,规定重点单位应当履行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确定应急管理人、定期巡查、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等职责(第16条)。

三是加强对重点单位的服务监督,包括指导重点单位制定应急预案、为重点单位获取预警信息提供便利、对重点单位履行防御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并督促消除隐患等(第17条)。

8、如何优化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机制?

监测、预报和预警的准确性、时效性对作出正确的防御决策至关重要。《办法》就优化监测预警机制作出以下规定:

一是建立精细化预报预警体系,规定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应当分区制作动态实时的预报预警信息,提升短时临近预报预警能力(第20条)。

二是开展影响预报和风险预警,针对气象因素可能引发的城市积涝、道路拥堵、航班延误、空气污染、健康损害等,开展影响预报和风险预警,引导社会公众科学防御(第21条)。

9、预警信息的发布与传播应当遵循哪些规定?

《气象法》明确国家对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办法》在此基础上,对预警信息的发布与传播作了进一步细化:

一是规范预警信息的发布行为,明确市和区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应当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等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或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第24条)。

二是规范预警信息的传播行为,明确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传播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及时、准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传播灾害性天气警报或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时,不得擅自更改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发布信息的内容和结论,不得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信息(第25条)。

10、发布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红色预警时,应当采取什么措施何保障学生和劳动者的人身安全?

上海濒江临海,易受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影响,尤其是汛期的台风、暴雨和冬季的暴雪、道路结冰等天气,容易引发安全事故。立法调研中,针对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红色预警天气情况下,中小学校是否应当采取停课措施,以及企业是否应当停止户外作业等热点问题,召开立法听证会听取了包括市民代表、企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以及律协代表等14位听证代表的意见。在立法听证的基础上,结合各方面意见,《办法》作出以下两项制度安排:

一是四类红警学生保障措施,规定发布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红色预警时,中小学校、幼托机构、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根据本市有关规定,采取停课措施;对已经到校或者要求到校避险的学生,学校应当灵活安排教学活动,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为学生上学提供交通工具的,学校应当保障交通安全(第28条)。

二是四类红警劳动者保障措施,规定发布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时,用人单位应当为在岗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避险措施,且不得对因灾害性天气发生误工的人员作迟到或者缺勤处理。举办户外活动或者进行除应急抢险外的户外作业的,应当立即停止;除政府机关和直接保障城市运行的企事业单位外,其他单位可以采取临时停产、停工、停业措施(第29条)。

11、当发生灾害性天气时,社会公众应当采取哪些应急处置措施?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都应当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尽可能地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关于政府部门职责,《办法》作出指引性规定,按照《上海市处置气象灾害专项应急预案》(沪府办〔2014〕56号)的职责分工进行应急处置(第26条)。关于社会公众的应急处置措施,《办法》结合防御工作实践,针对主要影响本市的气象灾害类型,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

一是高温、低温应对,规定高温预警信号生效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减少或者不予安排户外作业;必须进行户外作业的,应当提供防护装备或者采取限时轮岗措施。霜冻、道路结冰等预警信号生效期间,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应当采取防冻防滑措施;供水设施的维护责任人应当加强对住宅小区供水管线、设施设备的检查,落实供水设施的防冻保暖措施(第30条)。

二是台风、大风应对,规定台风、大风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维护责任人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避免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建筑工地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防风安全管理,加固临时设施(第31条)。

三是大雾、霾应对,规定大雾、霾橙色以上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学校、幼托机构应当停止户外教学活动;用人单位应当减少或者不予安排户外作业;必须进行户外作业的,应当提供必要的防护装备或者采取限时轮岗措施。霾预警信号生效期间达到空气重污染预警信号标准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采取限产、限污、停产等措施(第32条)。

12、社会公众应当如何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在气象灾害发生后开展自救互救。为引导社会多元主体参与防御工作,《办法》专设“社会参与”一章,完善社会公众的参与机制:

一是明确基层自治组织职责,规定居委会、村委会应当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协助组织居民、村民等参与应急演练,及时传播预警信号等(第35条)。

二是规定公众参与的方式,包括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提供避难场所和其他人力、物力支持,有序参与医疗救助、心理疏导和灾后重建活动等(第36条)。

三是对行业组织提出要求,包括制定行业规范,开展防灾减灾培训等(第37条)。

四是开展学校教育,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定期开展科普宣传、应急演练等(第38条)。

五是开展媒体宣传,鼓励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刊播防灾减灾公益广告及科普宣传节目(第39条)。

六是鼓励购买保险,通过保险等方式,提高气象灾害风险抵御水平(第4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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