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读取语音阅读器
升级浏览器 您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会导致网站部分功能不可用,建议升级更换浏览器访问。

《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2017-03-01

《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6年12月12日市政府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1、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机关事务工作主要包括对保障机关正常运行所需经费、资产、服务和资源节约的管理,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方面。近年来,本市机关事务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和法律、法规规定,相关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在对办公用房实行统一集中管理、率先推行后勤社会化改革、试点能源合同管理推进机关节能等方面,形成了一些好的经验与做法。与此同时,本市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尚未完全形成统一、集中管理的体制机制,部分制度标准建设相对滞后,监督和追责机制仍有完善的空间等。解决这些问题,既需要加强政府内部工作协调,更需要对部门职责依法规范。为了固化现有经验成果,有效解决相关问题,建立长效常态的管理制度,有必要制定《办法》,进一步夯实本市机关事务管理的法治基础,提升机关事务管理水平。

2、《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从机关事务工作实际来看,相关管理制度规范既适用于政府及其部门,还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司法机关、群团组织等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为此,《办法》在总则中明确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第2条)。同时,《办法》参考了《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体例结构,在附则中明确运行经费由本市各级财政予以保障的其他机关和单位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第45条)。

3、《办法》主要规范了哪些内容?

《办法》共八章四十六条,主要规范了以下八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本市机关事务管理体制;

二是完善机关运行经费管理制度;

三是明确机关资产管理职责,完善资产管理方式;

四是强化机关办公用房的统一集中管理;

五是健全机关后勤服务管理制度,推进社会化改革;

六是完善资源节约管理制度,促进节约型机关建设;

七是明确机关事务管理的监督检查措施;

八是对违法违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4、《办法》如何规范机关经费运行管理?

加强机关运行经费管理,是规范机关事务工作的关键环节。《办法》对《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关于经费管理的规定作了进一步细化:一是统一制定相关定额和标准。市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制定本市机关运行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第7条第1款);市和区财政部门根据机关运行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制定本级政府机关运行支出定额标准和开支标准(第7条第2款)。二是建立相关定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机关运行需要和市场价格变动等情况,调整机关运行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以及支出定额标准和开支标准(第7条第3款)。三是强化运行经费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市和区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预算支出定额标准,按照总额控制、从严从紧的原则,编制本级政府机关运行经费预算(第8条);政府各部门应当制定经费支出用款计划,财政部门依托预算执行信息管理系统对支出情况进行动态监控(第9条)。

5、《办法》怎样实现对机关资产的有效管控?

加强机关资产管理,是防止资产闲置浪费、提高使用效益的基本要求。《办法》进一步完善了机关资产管理方式:一是统一制定资产配置标准。由市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分类制定本市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确定资产数量、价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并根据市场价格和财力状况等因素变化适时调整(第13条)。二是建立机关资产调剂平台。市和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本级机关资产调剂平台,归集资产信息,实现资产的有效调配;政府各部门配置资产,应当优先通过调剂解决(第14条)。此外,《办法》还固化了现有管理经验,规定资产日常使用管理应当建立资产帐卡和使用档案制度、资产处置应当履行相应程序、以及编制机关资产统计报告的要求(第15条、第16条、第17条)。

6、《办法》怎样实现对机关办公用房的统一集中管理?

机关办公用房是机关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机关履行职责的重要物质基础。《办法》贯彻《机关事务管理条例》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对机关办公用房实行“三统一”的集中管理模式。一是统一组织建设。政府各部门需要建设办公用房的,应当向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申报。建设项目审批立项后,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第18条)。二是统一权属登记。实行机关办公用房统一权属登记制度,房地产权利人统一登记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第19条)。三是统一调剂使用。政府各部门应在核定面积范围内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办公用房;超过核定面积或者闲置的办公用房,以及因其他原因腾退的办公用房,应当移交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调剂使用;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第20条)。

7、《办法》如何规范公务用车的配备和使用管理?

结合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要求和本市工作实际,《办法》强化了公务用车管理。一是规定公务用车核定权限。市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核定本市除执法执勤用车以外的公务用车编制,并规定公务用车配备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对于执法执勤用车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23条)。二是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政府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落实使用登记、指定停放、节假日封存等措施,执行“三定点”(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实行运行费用单车核算(第24条)。

8、在推进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方面,《办法》主要采取了哪些举措?

加强机关服务管理,是保障机关履行职能的基础性工作。《办法》明确了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的方向和工作要求。一是规范社会服务引进。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要求选择资质能力相符的社会服务机构(第26条);并要求制定本市机关后勤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示范文本,与社会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并报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备案(第27条)。二是建立后勤服务质量监管制度。市和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机关后勤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制度;政府各部门应当对后勤服务质量进行跟踪监督,对履约情况、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选择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第28条)。

9、《办法》在促进节约型机关建设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机关资源节约管理是机关事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节约型机关建设的重要抓手。《办法》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有关规定,进一步推进机关资源节约工作。一是实行机关节能目标指标管理。由市和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机关年度节能目标、指标和任务,并通过能源审计、能耗定额管理和节能监察等方式,对节能工作进行考核评价(第31条)。二是实施节能审查制度。对新建、改建、扩建办公用房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审查;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第32条)。三是进一步加强物业节能管理。政府各部门应当选择具有节能管理能力和经验的物业服务单位,并可采取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推进节能技改和能源管理服务(第33条);同时建立机关能耗信息公示制度,公示能耗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第34条)。四是推进水资源节约和餐饮节约。政府各部门应当对水资源实行分类定额和目标责任管理,推广应用节水技术和设备(第35条);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机关食堂反对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制度,开展食堂餐饮节约管理(第36条)。五是建立废旧物品集中处置制度。政府各部门应当建立废旧物品集中处置制度,对产生的非涉密废旧物品进行集中回收处理,促进循环利用(第37条)。

10、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承担哪些监督管理职责?

《办法》通过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强化了对机关事务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一是明确部门监督检查职责。市和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加强机关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监督检查记录,记录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和处理结果(第38条)。二是建立机关事务风险预警和整改制度。监督检查部门发现违法违规风险或者管理疏漏的,应当及时向被监督检查部门发出风险预警或者整改通知,并跟踪检查(第39条)。三是建立社会监督和举报投诉制度。规定本市各级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第40条);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等行为的举报和投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及时依法调查处理(第41条)。

公开信息检索

依申请公开

工作机构
上海市司法局(总机)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1:30,13:30——17:30
地址:徐汇区建国西路648号
邮编:200030
总机电话:24029000
值班室电话:24029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