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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解读

发布日期:2018-05-30

一、为什么要制定《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建筑垃圾既包括在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或者拆除等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也包括按照国家规定无需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装修垃圾。建筑垃圾处理是城市管理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2010年11月,市政府发布了现行《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50号,以下简称《建筑渣土规定》),并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从政府规章层面对建筑渣土处置活动进行管理。规章施行以来,尽管本市建筑渣土申报量逐年递增,连续几年保持在每年1亿吨以上规模,但总体上,建筑渣土处置活动的运行秩序趋于稳定,车容车貌明显改善,偷乱倒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为维护城市运行安全和市容环境整洁、保障城市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近年来,对照中央生态文明建设和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聚焦《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提出的“加强垃圾综合治理”任务,以及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垃圾管理“破解难题、补上短板”的总体要求,本市建筑垃圾处理在制度规范和管理实践中仍面临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主要包括:一是缺少分类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的强制性要求,推进源头减量减排的抓手不够,与重构建筑垃圾分类处理体系、强化“全方位、全过程”管理的要求不相适应;二是建筑垃圾的消纳场所、资源化利用设施所需场所、中转分拣场所的源头规划不足,导致场所落实情况不理想;三是水路运输未纳入整体监管体系,监管力度相对不足;四是居民和单位装修活动产生的装修垃圾排除在现行《建筑渣土规定》适用范围之外,缺少具体的处置规范。

综上,有必要制定《规定》,对现行《建筑渣土规定》进行废旧立新,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建筑垃圾全过程治理体制机制、落实分类处理和全程管控要求、强化源头减量减排和资源循环利用,提供法制保障。

二、《规定》主要增加和完善了哪些内容?

与原《建筑渣土规定》相比,新《规定》增加和完善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明确了建筑垃圾的分类处理途径;

(二)强化了源头减量减排和资源化利用的要求;

(三)完善了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资源化利用设施的规划和建设职责;

(四)明确了水路运输单位纳入运输许可监管;

(五)增加了装修垃圾处理的基本规范。

三、《规定》确立的建筑垃圾分类处理途径具体是什么?

此次《规定》明确了建筑垃圾分为两大类——建设工程垃圾和装修垃圾;其中,建设工程垃圾又分为工程渣土、泥浆、拆除工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建筑废弃混凝土。各自的处理途径为:(1)工程渣土,进入消纳场所进行消纳;(2)泥浆,进入泥浆预处理设施进行预处理后,进入消纳场所进行消纳;(3)装修垃圾和拆除工程中产生的废弃物,经分拣后进入消纳场所和资源化利用设施进行消纳、利用;(4)建筑废弃混凝土,进入资源化利用设施进行利用。

四、《规定》对源头减量减排和资源化利用有哪些具体要求?

为进一步发挥立法对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减排和资源化利用的引领、导向作用,《规定》一方面在总则中即明确“减量减排、循环利用”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纳入适用范围,另一方面增设专章,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明确了源头减量减排的具体技术、工艺、标准等,同时明确要符合规划、环保要求;二是实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强制使用制度,明确产品的使用范围、比例和质量等要求,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编制资源化利用产品应用标准;三是要求工程招标文件、承发包合同和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当包括源头减量减排和资源化利用产品使用要求等内容,并纳入监理范围;四是鼓励相关单位开展科研、技术合作,推广资源化利用;五是要求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制定相关扶持政策。

五、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职责由谁承担?

建筑垃圾需要依托相应的中转分拣场所和消纳场所、资源化利用设施进行处理。处置场所、设施是否完备,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建筑垃圾处理的实际效果。从以往实践经验来看,从源头的规划入手,突出规划编制的作用,是落实处置场所、设施的有效措施。为此,《规定》明确由市绿化市容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全市消纳场所、资源化利用设施所需场所和中转分拣场所的规划;区政府按照规划,负责组织实施场所、设施的建设。

六、今后从事建筑垃圾水路运输业务的单位需要取得许可吗?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明确,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由于之前建筑垃圾可以外运,本市的水路运输更多地体现为“末端消纳”,因此实践中,仅对道路运输单位核发运输许可证,而对水路运输单位,则通过道路运输单位与其之间的合同予以约束。在建筑垃圾本市消纳成为常态的情况下,水路运输需回归“中转”功能,因此,有必要与道路运输单位对应,一并将水路运输单位纳入运输许可监管体系。

此次《规定》已经明确,水路运输单位应当参加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招投标活动,中标单位依法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规定》同时明确了水路运输单位招投标的基本条件;其他相关管理规范,则仍与原《建筑渣土规定》中的道路运输单位保持一致。

七、《规定》对装修垃圾处理有哪些基本规定?

与原《建筑渣土规定》相比,新《规定》将装修垃圾纳入了适用范围,并增设一章进行规范,基本规定包括:一是建立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责任人由受委托的物业企业担任;未委托物业企业的,由住宅小区的业主或者办公、经营单位担任。责任人应当将装修垃圾交由装修垃圾运输单位进行清运,并承担设置装修垃圾堆放场所以及引导居民分类投放等职责。二是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明确由各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招投标活动,中标的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作为装修垃圾运输单位,提供清运服务。《规定》同时重申由产生单位和个人承担清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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