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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0401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0-07-20 发布机构:上海市司法局
王敏、单晓光、白江、张玉萍、沈伟涛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优化上海营商环境法治化保障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办理概述

我局高度重视提案办理工作,召开办理工作会议,研究提案内容,听取市政府办公厅、市发展改革委、市知识产权局、市高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等单位的意见,形成答复意见。

二、对提案建议的答复

我们认为,提案对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法治化保障具有重要价值。

(一)关于“行政法治方面”有关情况

近年来,本市已实施和推进相关工作,在取得较大进展的基础上,总结提炼相关工作经验,通过立法,固化成为不可逆的法律规则。4月10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以往好的经验做法进行总结确认,同时兼具前瞻性,对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的制度环境和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进行了详尽系统的规范。简要情况如下:

1.关于“优化企业发展的制度环境”的情况

(1)关于“清理扯腿政策文件,破除无效制度约束”的情况。近年来,本市对标世行营商环境评估指标,持续开展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法规规章的清理工作,通过数次打包清理,推动了不少制度改革,在世界银行的营商环境报告中,相关成果得到了认可和显现,中国排名持续提升。本次出台《条例》,对制度清理改革成果进行了进一步固化,《条例》第25、28、63、64条等都有具体规定,如对行政许可、证明事项实施清单管理制度,出台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听取市场主体等的意见,并进行合法性审核;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制定机关要建立健全涉及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的受理回应机制,及时纠正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等。

(2)关于“深化一次办好改革,提升政务服务效能”的情况。近年来,本市全面开展“双减半”工作,按照“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时限减少一半、提交材料减少一半”的目标要求,大幅精简办事过程中需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2019年实现市、区两级行政审批提交材料比2018年总体减少52.9%;同时大力实施业务流程革命性再造,探索形成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口受理、一网办理、统一发证的“五个一”模式,并对105件企业和群众关注度高、办理量大的事项进行了流程优化再造。相关好的做法和经验,在总结提炼后也通过《条例》进行了固化,《条例》第二章第17条、第三章“政务服务”相关条款等都有具体规定,如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证照分离”改革范围、建设全流程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动市场主体办事线上一个总门户、一次登录、全网通办等。

(3)关于“完善公共信息服务制度”的情况。近年来,本市出台《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上海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等政府规章和文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的信息化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与“一网通办”在线政务服务融合,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渠道,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公共信息服务的广度和深度都得到了大幅提升,有效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便捷获取政府信息的权益。《条例》对上述相关举措进行了进一步深化,《条例》第44、45条等进一步提出了要求,比如要求市经济信息化部门组织开展全市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依托上海市企业服务云,实现涉企政策统一发布、专业服务机构集中入驻、企业诉求集中受理等。

(4)关于“建立健全政府承诺+社会监督+失信问责机制”的情况。本市已进行社会信用立法,建立健全政务诚信记录,准确记录各级行政机关诚信履职情况,并开展政务诚信监督检查,实施政务诚信考核评价。《条例》20、21、74条对信用相关机制进行了进一步优化,对政府承诺等作出了规定,如要求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推动本市探索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等领域建立内部举报人制度,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等。

(5)关于“规范涉企司法执法”和“依法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情况。近年来,本市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对暂扣、吊销执照、暂扣、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执法行为进行严格法制审核,依法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去年以来,在确保行政执法“刚性”的同时,连续出台《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文化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对市场主体符合规定情形的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予行政处罚,为各类企业特别是处于发展初期的中小企业、新业态、创新型企业提供更加宽容的制度环境,体现执法“温度”。在执法司法衔接方面,本市公安机关严格依法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建立跨部门长效合作机制,对长租公寓、预付费消费、数字货币等诸多市场上新类型热点事件持续关注,开展法律风险研判,对造成他人重大损失的,审慎判断罪与非罪,依法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决定。同时,全力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依法打击破坏市场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2019年,共侦破食品药品、知识产权、商贸等领域案件2000余起,涉案金额100余亿元,全力依法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条例》对上述做法进行了总结提升,设置专章,即第五章“监管执法”,对执法和“两法”衔接进一步明确,如本市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包容审慎监管制度,明确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具体情形,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本市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经营自主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

2.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1)关于“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加强行政执法和司法有机衔接”的情况。近年来,本市召开全市知识产权保护大会,发布《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方案》,出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若干意见》等司法性文件,加大刑事打击和行政处罚力度,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优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行政保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协调机制,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信用评价、诚信公示、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建立举报投诉集中受理平台,健全跨部门线索、案件移送和重大案件联合查办机制。组建知识产权专门法院,优化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方法,探索实行证据出示令、“书状先行”庭审模式、技术调查官辅助查证以及令状式裁判文书等诉讼措施,构建有利于纠纷及时有效解决的案件裁判机制,切实解决企业反应强烈的维权“赔偿低”“举证难”“周期长”等问题。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2019年全市共查处商标违法案件1779件,处罚款1402.06万元,移送涉嫌商标犯罪案件52件。本市还推进知识产权专门立法即上海市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条例,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系统性、可操作性。《条例》第22条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做法和经验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对跨区域执法协作作出了明确要求,如本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理顺知识产权综合管理和执法体制,加强跨区域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等。

(2)关于“强化信用管理”的情况。本市出台《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建立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市场主体共同参与的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的社会信用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形成守信受益、失信受限的诚信氛围,打造诚信守诺的社会生态,促进市场环境不断净化。《条例》对信用管理的相关做法和经验进行了优化,《条例》第55、56条等都有具体规定,如本市基于监管对象信用状况及风险程度等,对市场主体实施差异化分类监督管理;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充分运用信用信息等。

(3)关于“加强执法监管”的情况。近年来,本市出台《上海市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全面实施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开发全市统一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加强执法监管,保障市场秩序公平公正。《条例》对加强执法监管的制度经验进行了固化,《条例》第五章“监管执法”相关条款都有明确规定,如本市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通过考核、定期报告、协调指导、执法数据共享等方式,推进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监管需求,加强执法协作,明确联动程序,提高跨部门、跨领域联合执法效能等。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市人大相关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等政府部门,督促各区和各相关部门全面贯彻落实《条例》,确保相关制度要求落到实处。同时,我们还在开展提高公平监管和公正执法法治化水平专项调研,聚焦企业反映强烈的问题,加强研究,不断优化企业发展的制度环境,持续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关于“司法保障方面”有关情况

近年来,本市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加强民营企业产权民事司法保障、刑事司法保障和延伸司法服务都有所推动,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1.关于“强化民营企业产权民事司法保障”情况

(1)关于“细化、完善知识产权创造、使用、交易、保护制度,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情况。近年来,本市重视知识产权创造、使用、交易和保护制度的构建,出台《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方案》,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完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促进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工作的融合,建设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平台,开展知识产权检索查询、快速授权、快速确权和快速维护等相关服务。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方面,本市司法机关立足司法职能,积极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出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若干意见》等司法性文件,加大知识产权侵权惩罚力度,对重复、恶意等严重侵权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坚决遏制侵权行为,通过完善“三级联动、三审合一、三位一体”的集中型立体审判模式,增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效能,激发民营企业创业创新动力,2019年共审结一审知识产权案件2.3万件,有效保护市场主体知识产权合法权益。上海知产法院审理的一个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二审参考原先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将一审判赔金额从20万元改判为300万元。

(2)关于“妥善处理相关破产、强制清算案件,强化破产保护意识,综合运用债务减免、债务延期、引入投资者、经营结构调整等方式,帮助破产企业恢复生机”的情况。近年来,本市司法机关依法妥善处理破产、强制清算案件。在上海三中院设立了上海破产法庭,优化全市破产案件集中管辖机制,签署《关于构建常态化府院破产统一协调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构建常态化的破产工作府院统一协调机制,积极争取政府财政支持,建立了“无产可破”案件费用保障机制,推动建立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今年新冠疫情爆发以来,破产管理人协会积极发挥作用,帮助处于破产状态的口罩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恢复生产,清偿债务,推动企业恢复生机,重新走上正轨。大力推进“执转破”工作,推动符合条件的“执行不能案件”及时转入破产程序。2019年共受理破产案件750件,同比上升83.4%,推动一大批“僵尸”企业通过破产途径合法有序退出市场,公平保障了债权人利益。坚持以市场化导向推进破产重整工作,引导当事人通过“债转股”和公开市场招募重整投资人等方式,整合利用各种资源,促进有运营价值的困境企业司法重整,充分发挥破产制度市场救治功能,帮助企业恢复生机。

2.关于“强化民营企业刑事司法保障”的情况

(1)关于“完善涉法企业刑事立案审批程序,严格审批权限,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为企业发展营造安全氛围,让企业家放心投资经营”的情况。近年来,本市司法机关严格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坚持严格依法办案,不断加强民营企业刑事司法保障,一是严把刑民交叉案件质量关,准确甄别案件性质,规范侦查权的使用,规范查扣冻程序,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二是坚持法治思维,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经济活动中的不正之风与违法犯罪的界限等。对于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罪与错不清的,慎重妥善处理,加强研究分析,注意听取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意见,坚决防止把一般违法违纪、工作失误甚至改革创新视为犯罪。三是依法公正审理涉民营企业的刑事犯罪案件。准确区分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防止随意扩大适用。2019年,法院依法宣告无罪案件共9件9人,涉民营企业案件1件。

(2)关于“加强民营企业家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保护”的情况。近年来,本市司法机关立足职能,严格依法保护企业家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一是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尽可能选择对涉案企业及人员权益损害较小的措施,以减少不必要的侵害。二是严格把握逮捕条件,对涉案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负责人和技术业务骨干,加强社会危险性审查,对于有自首、立功表现,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险性不高、积极配合诉讼活动的非公有制企业涉案人员,一般不采取逮捕措施;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于已经采取逮捕措施的涉案民营企业人员,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办案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积极推进涉民营企业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严格起诉条件,对于犯罪情节较轻、愿意认罪认罚、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的民营企业人员,组织公开听证,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完善涉企轻微刑事案件程序,简化办案流程,充分运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等诉讼机制,提高办案效率。三是积极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社会危害不大、具有各种从宽情节的被告人(或被告单位),充分运用缓刑、管制等非监禁刑,最大限度减少刑罚手段对民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四是通过组织专项监督活动,着力监督纠正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应当立案而不立、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以及违法适用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等问题。深入推进涉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挂案”专项清理,形成常态化、长效性机制,着力纠正立而不侦、久侦不结问题。深入推进涉民营企业民事、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加强对涉及非公有制企业债务纠纷、股权分配、知识产权、职工工资、劳动争议、工伤赔偿等案件审判、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2019年,检察机关对无社会危险性的涉案民营企业人员不批准逮捕292人,对主动退赃、认罪认罚的涉案民营企业人员不起诉196人。

3.关于“延伸司法服务”的情况

(1)关于“加强对涉民营企业纠纷案件的分析研判,通过典型案例、司法白皮书、指导意见、司法建议等形式来总结好的经验做法”的情况。近年来,本市司法机关积极加强对涉民营企业纠纷案件的分析研判,通过典型案例、司法白皮书、检察白皮书、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等多种形式,向企业提示涉法风险。入驻“一网通办”开通“检察为民”栏目,开设13项面向企业的办件类等项目,拓宽和畅通企业诉求表达、法律服务渠道。

(2)关于“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司法人员应深入民营企业,调研民营企业发展情况,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法规,促进民营企业遵法、守法、用法,依法经营”的情况。近年来,本市法宣办牵头,会同司法机关、有关行政机关主动加强涉企法规政策宣传解读,成立优化营商环境法治宣讲团,持续举办企业法务技能大赛,深入开展民营企业“法治体检”,促进企业依法治企、守法经营、公平竞争,提高企业风险防控能力。市高院与市工商联、市企联分别会签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共同搭建法律服务平台合作意见备忘录,及时回应民营企业相关司法需求,推动解决民营企业实际困难,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检察机关深化企业法律服务工作站机制,为企业和企业家的法律咨询、法制宣传等提供“一站式”检察服务。根据民营企业具体需求上门开展职务犯罪防范讲座和普法培训,增强企业在职人员法律意识。

(3)关于“扩展司法公开渠道,对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加大公开力度,向社会各界和群众展示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成效,同时让更多民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最大限度避免出现类似问题”的情况。近年来,本市司法机关积极推进“阳光司法、透明法院”建设,不断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提升社会公众对司法公开透明的体验感,在互联网门户网站设立常态化司法数据公开平台,定期、动态公开全市三级法院受理、审结、执结案件的相关数据,做到与营商环境密切相关的各类司法数据实现全公开。

(4)关于“司法诉讼、机构仲裁、人民调解、行政调处等方面组成多渠道商事纠纷解决体系,降低企业维权成本,优化小微企业和初创企业法律服务环境”的情况。近年来,本市司法行政机关和各级法院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整合各类纠纷解决资源,全面建立非诉讼争议解决中心以及社会调解、律师调解等机构,形成了多层次的商事纠纷解决体系。加强“上海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平台”建设,实现法院与证券、期货等行业调解组织以及6400多家人民调解组织在线对接。出台全国首份省级仲裁改革文件和仲裁对外开放文件,成立上海仲裁协会,组建上海国际争议解决中心,引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加快打造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坚持人民调解基础地位,积极拓展调解领域,大力发展商事调解,努力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

(5)关于“加强与民营企业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帮助监管部门健全完善监管体制机制,规范民营企业经营方式,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统筹推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情况。近年来,本市司法机关积极加强与行政监管部门协作,及时发现监管漏洞,压缩违法犯罪空间,配合监管部门健全和落实市场准入、规范管理等机制,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预警提示,依托新媒体发布《企业常见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提示》等法律工作指导意见,助力企业健康发展。

下一步,我们将根据你们的意见建议,继续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不断完善行政监管制度、改进监管方式、规范监管程序,不断深化民营企业产权民事、刑事司法保障,延伸司法服务,为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环境。

最后,感谢你们对法治工作的关心、支持、理解。欢迎你们再次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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