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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0220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0-07-17 发布机构:上海市司法局
民盟上海市委:

贵委提出的关于发挥上海在长三角法治化营商环境制度共建中引领作用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办理概述

我局高度重视提案办理工作,召开办理工作会议,认真研究提案内容,充分听取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等单位的意见,形成答复意见。

二、对提案建议的答复

贵委的建议对于进一步优化长三角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关于“树立区域一盘棋理念,清理体现地方保护主义制度规范”的建议。提案中提出清理各自地方立法地方政策中排斥竞争进行自我保护的规定及建立相应的信息共享及相互通报机制平台。目前,市人大常委会已经形成“三省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例会机制以及有关委员会负责人参加的年度例会工作机制。近期,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带队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汇报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法治保障相关事项,积极争取全国人大的支持。去年,沪苏浙皖司法厅(局)共同发布《进一步优化长三角法治化营商环境宣言》,提出要为市场主体提供平等法律保护、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共同签署《沪苏浙皖司法厅(局)2019—2020轮值年度区域合作重点项目》,包括“协同研究推进长三角地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等12个合作项目。今年,我们已开展公平竞争、证照分离改革等相关领域的法规规章清理工作。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强立法协作及法规规章清理工作。

(二)关于“由上海牵头率先在示范区探索生态环境共保联治制度合作”的建议。提案中提出推进各地出台水资源防治立法等跨区域制度合作成果。6月6日,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第九次工作会议暨长三角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小组第六次工作会议在浙江湖州召开,围绕高标准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高水平编制长三角生态环境共同保护规划、进一步完善区域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加快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等重点,对长三角区域下一步大气和水污染防治协作作出部署。李强书记强调,要加强信息共享,加强跨区域、多部门的执法联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协同,加快形成多个领域的环境风险预警的应急响应联动机制。4月,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示范区执委会印发《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2020年重点工作安排及责任分工》,已将“开展制定一体化示范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法规的前期研究”工作纳入重点工作内容,市生态环境局已开展相关立法内容调研,起草立法草案初稿,推动沪江浙共同加强对淀山湖、太浦河等区域的保护。5月,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政府通过《关于支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进一步加强区域一体化制度创新,赋予示范区更大的改革自主权。我们将继续加强与示范区执委会的沟通协商和参与研究工作,做好立法前期各项工作等内容。

(三)关于“由上海牵头加强区域外商投资市场准入协同管理制度合作”的建议。提案中提出加强长三角区域外商投资市场准入等方面的管理立法和政策协同,在区域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推动长三角区域法治化开放型营商环境建设。根据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外商投资法,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最新一版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于2019年6月30日发布,分为自贸试验区和全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条目分别缩减为37条和40条。市商务委将加强与长三角地区相关部门的外资政策交流与业务合作,借鉴吸收国际最新贸易投资规则,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进一步扩大开放和调整完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建议,推动长三角区域法治化开放型营商环境建设。

(四)关于“由上海牵头加强区域内涉及同类经济活动的执法、司法尺度标准的统一,保障区域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优化”的建议。提案中提出加强标准的统一和尺度的协调,保障区域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优化。《沪苏浙皖司法厅(局)2019—2020轮值年度区域合作重点项目》中,“开展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示范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协作”项目,目前,上海、江苏、浙江三省均已出台对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不予处罚的相关规定,适用范围覆盖了示范区,对统一执法标准进行探索。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联动执法实施办法》,已成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共同查处相关违法案件,并推进建立长三角地区反垄断执法协作机制。下一步,我们将在加强实践中的执法司法协作,提升一体化执法水平和效能的基础上,举办相关论坛,重点讨论三省一市执法、司法标准统一,共同打造长三角法治化营商环境高地等问题。

(五)关于“由上海牵头健全标准认证等合作机制,优化区域营商环境”的建议。提案中提出推进区域标准的接轨统一去年1月,上海方面牵头,三省一市分管副省(市)长在沪签署《长三角地区市场体系一体化建设合作备忘录》,明确提出“营商环境联建设、重点领域联管、监管执法联动,市场信息互通、标准体系互认、市场发展互融,逐步实现统一市场规则、统一信用治理、统一市场监管”。下一步,我们将结合具体工作,积极推动标准认证合作等任务的落地落实,力争尽快形成相关制度成果,助推区域营商环境建设。

我们将继续加强与本市相关部门及兄弟省市有关部门的合作交流,继续从立法、执法、司法等环节发力,聚焦示范区建设,积极发挥上海在长三角法治化营商环境制度共建中的引领作用,着力构建长三角法治化营商环境。

最后,感谢贵委对法治工作的关心、支持。欢迎贵委再次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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