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爱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代表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办理概述
我局高度重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召开办理工作会议,认真研究建议内容,听取上海银保监局等单位的意见,形成答复意见。
二、答复意见
为充分发挥公司律师在推进依法治市中的作用,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进一步推动上海法治环境良性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精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沪委〔2019〕111号),为本市推行公司律师制度提供了依据。
《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关于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等文件中,关于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规定如下:中央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司法部提出申请,中央企业在地方的各级分支机构和子企业的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也可以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省属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因此,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分支机构员工依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按照企业性质的不同,可通过以下两种途径进行:一是中央企业中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沪分行、上海市市属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为其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可向我局提出申请;二是对于其他省份所属股份制商业银行在沪分支机构为其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应当向该分支机构的总行所在地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感谢您对律师工作的关心、支持。欢迎您再次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上海市司法局
2020年8月10日
联系人姓名:刘华 联系电话:24029259
联系地址:建国西路648号市司法局 邮政编码:200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