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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转发《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降低本市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9-23 发布机构:上海市司法局
各区县司法局,各公证处: 各区县司法局,各公证处: 现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降低本市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费〔2013〕12号)转发给你们,请传达到全体公证人员,并认真组织学习。各公证处要按照《通知》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在办理相关公证事项时严格按相关标准收费。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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