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张涛,男,住---,身份证号码:---,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人,执业证号:3100112081。
经查明,张涛在“沪华碧司鉴〔2017〕物鉴字第57号”鉴定中,在未确认涉案原料(芒果泥)为浓缩果蔬汁(浆)的情况下,采用了GB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量的限量》标准中“浓缩果蔬汁(浆)”的铅含量标准,违反技术操作规范,上述问题有鉴定意见书、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为证。
2018年12月17日,本机关向张涛寄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张涛未在通知期限内到本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年修正)“十二、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之规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年修正)“十三、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本决定规定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当事人张涛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或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