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刘逊,男,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身份证号---,律师执业证号13101199410526513,住---。
经查明,2016年1月29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刘逊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该判决已经生效。上述事实有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5刑初138号刑事判决书(副本)等证据证明。
2017年8月18日,本机关向刘逊寄发了《行政处罚案件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刘逊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也未到本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刘逊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刘逊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或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