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司法局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 (2014-03-29)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沪府办发[2014]33号)的精神,按照“两高、两少、两尊重”的要求,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深化司法行政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拓宽公开渠道,完善公开制度,规范公开程序,创新公开形式,加强监督检查,努力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

一、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一)深化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进一步拓展政府信息公开渠道,扩大司法行政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深化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全面、及时、准确地主动公开司法行政工作中有关监狱、戒毒、社区矫正、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司法考试、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安置帮教、法制宣传等信息,不断提高公文类信息的主动公开率,并完善公文类信息公开属性的源头认定机制,增强主动性、权威性和实效性,增强行政透明度。

(二)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深入推进信息网络一体化建设,分步实施《上海司法行政信息化建设三年行动计划》,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网络体系,实现上下互联、左右互通、信息共享共用。规范互联网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及时、全面、准确地主动公开各类政府信息。继续畅通工作动态、通知通告等现有公开渠道,方便公众查阅和获取司法行政信息。拓展上海司法行政网站互动功能,完善局长信箱、互动交流等栏目;提供方便群众获取与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信息,如办事指南、状态查询、结果公告等,提高信息的实用性和易用性;充分发挥网站主渠道作用,进一步优化政府信息公开、媒体报道等栏目,加强网站信息内容整合,加快信息更新频率,完善查询搜索功能。

(三)加强信息解读工作。继续增强政策透明度,加强决策公开、解读,及时收集、回应公众诉求。通过实时在线访谈和交流互动以及通俗易懂的政策解读服务,使公众全面、准确理解专业性较强的政策,保障政策发布的实效,促进政策的推进落实,进一步提高政策的知晓度。及时做好门户网站公开服务平台互动交流的信息更新维护,使公众进一步了解司法行政相关政策。

(四)整合宣传资源。通过《新老娘舅》、《和大律师面对面》、《法治新闻》、《东方直播室》、《甲方乙方》、《直通990》等收视率高、受众面广、影响力大的宣传项目,着力提升司法行政工作的传播力、引导力和影响力,努力凝聚推动司法行政事业发展的正能量。开通本市司法行政系统政务微信平台,开设广大干警、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等实名微博、微信账号。进一步发挥司法行政系统门户网站、政务微博宣传作用,全面加强舆情引导,组织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各级领导干部、法律服务工作、人民调解员等参加“微访谈”或“微直播”活动。制定上海行政系统政务微信工作实施意见及管理制度,建立网络信息评论员“微信”群,并建立健全舆情监测机制。密切联系新闻宣传和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舆情收集、研判、预警、回应机制,对重要舆情动向要形成监测报告,及时启动联动处置机制。

(五)完善依申请公开工作。规范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完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以及备案归档等各个环节的流程,畅通依申请公开受理渠道,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公众申请,引导公众正确行使申请权和救济权。加强各环节的检查指导,督促市司法局各处室(部门)严谨规范、慎重稳妥地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告知,不断提高依申请公开答复水平。进一步强化依申请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提高依申请公开答复的同意公开率。对涉及多个地方或部门的申请事项,要加强会商协调,依法依规妥善办理,避免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而引发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努力降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纠错率。

二、推进行政权力运行信息公开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将受理、审批、决定、送达等职能统一集中于行政服务机构实施。按照可复制、可推广的原则,整合司法行政相关部门职责,打造具有示范效应的市级综合法律服务窗口,为社会提供“一门式”行政审批服务、公共法律服务和公益法律服务。

(一)行政审批信息公开。结合电子政务建设,加大行政审批公开力度,主动发布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的表格、条件、标准、程序、期限等,并按规范格式编制和实时更新,方便公众查询;积极推进网上行政审批、过程及结果网上公开,实现各审批环节信息的全程监督,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促进行政审批效率的提高。

(二)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及时更新梳理并公开行政执法事项和相关依据,稳妥推进对有关法律法规、执法人员行为准则、三告知、社会承诺、执法职权、执法程序、执法过程和结果等内容的公开,确保行政执法报送平台的信息及时、准确。

(三)探索设立自贸区派出机构。在自贸区建立一门式综合法律服务窗口,为自贸区企业发展及政府加强监管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依法履行对自贸区内法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管职责。同时,积极开展公证、司法鉴定、人民调解服务自贸区工作的探索。

三、推进财政资金信息公开

(一)财政预算、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开。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稳妥有序推进财政预、决算、“三公”经费等信息的公开,向社会主动公开经财政部门批准的预、决算情况,完善预算编制,积极推动部门预算公开,增强政府财政资金的透明度。

(二)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信息公开。积极做好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信息公开,扩大财政专项资金公开面,公开资金的分配因素和分配结果等;做好有关财税政策、预算执行、财政收支等信息的解读工作,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四、加强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

继续做好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把公开透明的原则贯穿于项目规划、审批、核准、实施、招标、监管等各环节和全过程。加强群众监督,公开采购项目各个环节的管理监督情况,尤其是重大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投标信息,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效益。

五、推动公共监管信息公开

加强法律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涵盖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的信用信息体系,进一步完善信用评级机制,加强信用管理,引导和促进法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依法自律、诚信执业、规范服务,便于群众“放心找法律服务,享受放心的法律服务”。

六、强化基础性工作建设

(一)加强“窗口”建设。通过建立司法行政综合法律服务窗口,拓展法律服务范围和功能,规范法律服务行为,积极主动为社会民众提供便捷、高效的信息服务。

(二)做好基础资料统计报送工作。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上海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目录备案管理办法》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数据统计汇总填报工作等要求,按时完成月报、季报以及年度报告等各项工作的统计和报送工作。

(三)加强政府信息公开队伍建设。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充实专职人员配置,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层级责任,强化基础保障;依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各个层级人员的专业化水平。

201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