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司法局印发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5-10-21)

上 海 市 司 法

沪司制〔2015〕22号

市司法局印发关于

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监狱管理局,局政治部、戒毒管理局、社区矫正管理局及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区县司法局:

《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已经10月19日召开的市司法局2015年度第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

20151021

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定义)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市司法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主管部门) 市司法局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办公室”)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实施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四条(公开原则) 按照把上海建设成为“行政效率最高、行政透明度最高、行政收费最少的行政区之一”的要求,各单位、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除依法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凡需公众周知并与公共利益和服务等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当予以公开。

第五条(主动公开范围) 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市司法局的机构设置、职能、权限、办事程序、办公地点、联系方式、领导干部任免的情况;

(二)市司法行政重大活动和事项的协调、落实、检查等情况;

(三)区县司法行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情况;

(四)全市法律服务行业机构和人员的信用信息;

(五)市司法局公务员招考录用及引进的依据、标准、条件、程序、要求和结果;

(六)市司法局制定的警务管理等工作制度和规范性文件;

(七)市司法局奖励表彰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情况;

(八)市司法局制定的监狱管理、戒毒管理和社区矫正管理等执法工作的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

(九)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管理制度和规范性文件;

(十)组织策划和实施全市性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情况;

(十一)市司法局制定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管理制度和规范性文件;

(十二)市司法局承担的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法律职业资格、仲裁机构等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审批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十三)国家司法考试上海考区的报名条件、收费标准及依据,报名审核程序,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十四)市司法局制定的律师工作管理制度和规范性文件;

(十五)市司法局检查考核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工作及行政处罚工作等情况;

(十六)市司法局对外国及港澳律师事务所驻沪办事机构及代表的日常管理和年度检验工作,以及依法查处其违法执业行为等情况;

(十七)市司法局制定的公证管理制度和规范性文件;

(十八)全市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工作情况;

(十九)市司法局制定的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和规范性文件;

(二十)市司法局指导、监督市律师协会、市公证协会、市司法鉴定协会开展行业管理情况;

(二十一)市司法局制定的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制度和规范性文件;

(二十二)市司法局制定的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民调解工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等管理制度和规范性文件;

(二十三)市司法局制定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管理制度和规范性文件;

(二十四)市司法局财政经费的预算、决算情况,“三公”经费的预算、决算情况;

(二十五)市司法局制定的财务管理、执法执勤用车管理、装备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内部审计管理等制度和规范性文件

(二十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公文属性确定) 市司法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公文类政府信息,在公文制发的过程中,应当同时确定文件的公开属性。

第七条(例外条款)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八条(主动公开方式) 市司法局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门户网站、微博、微信、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以及信息公告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重大公共政策和重要事项,应按照市政府“三同步”的要求,即政策文件、政策解读、新闻发布稿同步公开。由办公室负责在门户网站公开政策文件,法制处负责在门户网站发布政策解读,法宣处负责在门户网站公开新闻发布稿。

第九条(信息公开机构情况公开) 局办公室应当将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信息公开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书面、传真、邮件、当面等形式向市司法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市司法局应当受理;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口头提出的,由局办公室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局办公室收到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核对申请内容是否包含以下信息: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一条(信息公开受理) 局办公室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根据当事人申请信息送相关职能处室,相关职能处室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答复意见。

当事人申请的信息,属于市司法局已经发布的依申请公开信息目录的,局办公室可以直接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当事人。

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以不再提供申请的信息。

第十二条(答复处理意见) 局职能处室认为属于可以公开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要求提供公开信息的纸质文本或电子文本给局办公室;属于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属于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对当事人的申请补正进行指导。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职能处室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三条(涉他信息处理) 局职能处室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职能处室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职能处室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四条(答复意见审核) 局办公室应当对相关职能处室提出的答复意见进行审核。当办公室的审核意见与职能处室的意见不一致时,应当提交局法制处进行复核。

第十五条(答复意见审签) 局办公室应当将经过审核或经过法制处复核的答复意见,送分管信息公开工作的局领导审签。局办公室按照局领导审签的答复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当事人。

第十六条(答复形式)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它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七条(费用收取)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通过其它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收取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取费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第十八条(费用减免)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报经局领导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考核制度) 市司法局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应当纳入对机关各处室及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应当纳入对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的目标考核;执法信息公开工作应当纳入对监狱、戒毒、社区矫正的执法考评。

第二十条(经费与队伍保障) 市司法局应当落实政府信息公开业务经费保障,加强政府信息公开队伍建设。

第二十一条(责任追究) 本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违反信息公开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参照执行) 市监狱管理局,局戒毒管理局、社区矫正管理局及各区县司法局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程序和方式。

第二十三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有效期)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2015年1021日施行,至2020年1020日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