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监狱计分考评罪犯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2-01 | 发布机构:上海市司法局

索取号 002420455M/2021-00110
文件编号 沪司法规〔2021〕2号
产生日期 2021-12-01


监狱管理局,市局有关部门:

《上海监狱计分考评罪犯工作实施办法》已经2021年市局第2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

                               2021118日


上海监狱计分考评罪犯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正确执行刑罚,规范监狱计分考评罪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规定》(司规〔202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监狱在押罪犯。

第三条(定义) 计分考评罪犯是监狱按照管理和改造要求,以日常计分为基础、等级评定为结果,评价罪犯日常表现的重要工作,是监狱衡量罪犯改造质量的基本尺度,是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的基本手段。

第四条(工作原则) 监狱计分考评罪犯工作应当坚持党对监狱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坚持依法严格规范,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监狱人民警察直接考核和集体评议相结合,坚持定量考核与专项评估相结合。

第五条(考评结果适用) 监狱应当根据计分考评结果给予罪犯表扬、物质奖励或者不予奖励,并将计分考评结果作为对罪犯实施分级处遇、依法提请减刑假释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工作责任制) 监狱计分考评罪犯工作实行考核工作责任制,“谁考核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监狱人民警察及相关工作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对计分考评罪犯工作质量终身负责。

第七条(职责分工) 市局对计分考评罪犯工作承担指导责任,监狱管理局承担监督管理责任。

监狱管理局狱政管理部门是计分考评工作的主管部门,刑罚执行部门是计分考评工作的监督部门。

第八条(工作监督) 监狱计分考评罪犯工作应当依法接受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二章 计分标准和方法

 

第一节 计分内容和标准

 

第九条(日常计分) 日常计分是对罪犯日常改造表现的定量评价,由基础分、日常加扣分和专项加分三个部分组成。依据计分的内容和标准,对达到标准的给予基础分;达不到标准或者违反规定的,在基础分基础上给予扣分;表现突出的,给予加分;符合专项加分情形的,给予专项加分。计分总和为罪犯当月考评得分。

计分考评按月进行,自罪犯入监之日起实施,入监教育期间不给予基础分,但加分、扣分应当纳入日常计分。

监狱应当根据看守所提供的鉴定,将罪犯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的表现纳入入监教育期间的加分、扣分。

第十条(计分内容) 计分考评内容分为监管改造、教育和文化改造、劳动改造三个部分,每月基础分为100分,其中,监管改造基础分35分,教育和文化改造基础分35分,劳动改造基础分30分。

第十一条(监管改造标准) 罪犯监管改造表现达到以下标准的,当月给予监管改造基础分:

(一)遵守法律法规、监规纪律和行为规范;

(二)服从监狱人民警察管理,如实汇报改造情况;

(三)树立正确的服刑意识和身份意识,改造态度端正;

(四)爱护公共财物和公共卫生,讲究个人卫生和文明礼貌;

(五)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养成节约用水、节约粮食等良好习惯;

(六)其他遵守监规纪律的情形。

第十二条(教育和文化改造标准) 罪犯教育和文化改造表现达到以下标准的,当月给予教育和文化改造基础分:

(一)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接受思想政治教育和法治教育,认识犯罪危害;

(三)接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

(四)参加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核成绩合格;

(五)接受心理健康教育,配合心理测试;

(六)参加监狱组织的亲情帮教、警示教育等社会化活动;

(七)参加文体活动,树立积极改造心态;

(八)其他积极接受教育和文化改造的情形。

第十三条(劳动改造标准) 罪犯劳动改造表现达到以下标准的,当月给予劳动改造基础分:

(一)接受劳动教育,掌握劳动技能,自觉树立正确劳动观念;

(二)服从劳动岗位分配,按时参加劳动;

(三)认真履行劳动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达到劳动质量要求;

(四)遵守劳动纪律、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

(五)爱护劳动工具和产品,节约原材料;

(六)其他积极接受劳动改造的情形。

 

第二节 计分方法

 

第十四条(考评等级分的设定) 监狱每季度依据监管改造、教育和文化改造、劳动改造的综合表现对罪犯进行等级评估。罪犯计分考评等级设定为A、B、C、D、E五个等级,A级罪犯每月加基础分40分,B级罪犯每月加基础分30分,C级罪犯每月加基础分10分,D级罪犯每月扣减基础分10分,E级罪犯每月扣减基础分30分。

罪犯每旬首次违纪扣分的,同时扣减考评分10分;每月扣减考评分最高30分。

各监狱A、B级罪犯的比例每年根据押犯结构和监管改造工作考核结果确定,其中,A级不超过5%,B级不超过10%。

第十五条(日常加扣分) 罪犯日常考核应当根据《计分考评罪犯奖罚细则》的规定进行日常加扣分,每月结算。

罪犯日常加扣分,应当提供事实证据。

第十六条(专项加分)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且尚不足认定为立功、重大立功的,应当给予专项加分:

(一)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提供有价值破案线索的;

(二)及时报告或者当场制止罪犯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检举、揭发、制止罪犯自伤自残、自杀或者预谋脱逃、行凶等行为的;

(四)检举、揭发罪犯私藏或者使用违禁品的;

(五)及时发现和报告重大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

(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处置安全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七)进行技术革新或者传授劳动生产技术成绩突出的;

    (八)监狱管理局认定具有其他突出改造行为的。

罪犯每年度专项加分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300分,单次加分不得超过100分,有上述第一至五项情形的不受年度加分总量限制。

罪犯获得专项加分的,不影响其日常考核得分。

第十七条(月考评分要求) 除专项加分外,罪犯每月日常加分不得超过基础分的50%,月考评得分不得超过150分。

罪犯经考核扣分后,月考评分为负分的,保留负分。

第十八条(暂停劳动罪犯的考核) 对因不可抗力等被暂停劳动的罪犯,监狱主要考核其监管改造、教育和文化改造表现,根据考评等级确定基础分。

第十九条(特殊罪犯的考核) 经监狱管理局鉴定为无劳动能力的罪犯,只考核其监管改造、教育和文化改造的表现;经监狱管理局鉴定为老年犯、病犯、残疾犯的,主要考核其监管改造、教育和文化改造的表现,根据考评等级确定基础分。

第二十条(从严对象) 对下列罪犯应当从严计分,严格限制加分项目,严格控制加分总量:

(一)职务犯罪罪犯;

(二)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

(三)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涉恶罪犯;

(四)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

(五)恐怖活动犯罪罪犯;

(六)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

(七)累犯、多次判刑的罪犯;

(八)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

(九)因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含原判死缓、后减为无期徒刑)、其中另罪被判处十年以上刑罚的罪犯;

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违法犯罪被收监执行的罪犯;

(十一)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或又发现漏罪的罪犯(坦白漏罪的除外);

十二拒不交待真实身份的罪犯;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从严的其他罪犯。

第二十一条(从宽对象) 未成年犯以及经监狱管理局鉴定为老年犯、病犯、残疾犯的,考评可以适当放宽;在计分等级评定和分级处遇调整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同时具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从严情形的,应当先从严,再从宽。

第二十二条(加刑计分) 发现余罪或服刑期间又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罪犯,取消已有的考评累计分和奖励,自判决生效或者收押之日起重新计分,当月不给予基础分;考评累计分为负分的,保留负分,自判决生效或者收押之日起继续计分,当月不给予基础分,计分考评等级定为E级。主动交代余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视情保留考评累计分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解回计分) 罪犯因办案机关办理案件需要被解回侦查、起诉或者审判,解回期间暂停计分考评。经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构成犯罪的,取消已有的考评累计分和奖励,自收监之日起重新计分,当月不给予基础分,计分考评等级定为E级;考评累计分为负分的,保留负分。但人民检察院因人民法院量刑不当提出抗诉或者因入监前未结案被解回的,保留已有的考评累计分和奖励,自收监之日起按原计分考评等级继续计分。

办案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认定不构成犯罪、经再审改判为较轻刑罚或者因作证等原因被办案机关解回的,保留已有的考评累计分和奖励,并按照解回前3个月的平均基础分计算其解回期间的考评得分;解回前考核不满3个月的,按照解回前1个月的基础分计算,保留原来的计分考评等级。

第二十四条(立案侦查计分) 罪犯因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侦查的,侦查期间暂停计分考评。经查证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侦查期间不给予基础分;经查证无违法犯罪行为的,按照罪犯立案前3个月的平均基础分并结合侦查期间的表现计算其侦查期间的考评得分;立案前考核不满3个月的,按照立案前1个月的基础分计算。

罪犯因涉嫌违规违纪被隔离调查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处罚计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罪犯因破坏监管秩序行为被直接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禁闭处罚的,当月不给予基础分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扣分和降级

(一)警告一次,扣100分,计分考评等级降二级;

(二)记过一次,扣200分,计分考评等级降二至三级;

(三)禁闭一次,扣400分,计分考评等级降至E级。

第二十六条(假释收监计分) 罪犯在假释期间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收监的,自收监之日起重新计分,当月不给予基础分,计分考评等级定为E级。

第二十七条(减刑(假释)计分) 罪犯提请减刑(假释)期间应当连续计分。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的,考评累计分至裁定减刑(假释)之日止归零;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减刑(假释)的,保留已有的考评累计分和奖励,自裁定不予减刑(假释)之日起继续计分;罪犯减刑裁定被撤销的,取消原有考评累计分和奖励,自裁定撤销之日起重新计分,当月不给予基础分,计分考评等级定为E级;罪犯假释被撤销的,参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

罪犯提请减刑(假释)自监区立案至人民法院裁定期间考评累计分满600分的,给予物质奖励。

第二十八条(暂予监外执行计分)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暂停计分考评,因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被收监执行的,原有的考评累计分和奖励有效,保留原来的计分考评等级,自收监之日起继续计分考评。因违反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被收监执行的,取消已有的考评累计分和奖励,自收监之日起重新计分,当月不给予基础分;考评累计分为负分的,保留负分,自收监之日起继续计分,当月不给予基础分,计分考评等级定为E级

第二十九条(移押计分) 罪犯在本市跨监狱调动的,调出监狱应当将罪犯计分考评情况移交接收监狱,由接收监狱继续考评。

罪犯跨省调入本市监狱服刑的,原考评结果保留并由监狱管理局狱政管理部门认定,自调入当月起开始计分。

罪犯由本市监狱调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刑的,调出监狱应当将考评结果及时移交。

第三十条(羁押计分) 罪犯在监狱总医院住院治疗的,由监狱总医院负责考评并提供改造表现证明材料,罪犯所属单位负责考核审批;在社会医院住院治疗或羁押其他场所的,由监狱考评。罪犯住院治疗期间的等级评定不得升级;羁押其他场所罪犯考评等级变动的,应由羁押场所提供改造表现证明材料。

对有劳动能力因病住院治疗或者康复等无法参加劳动的罪犯,因病住院治疗或康复期间每日扣减基础分1分,每月最高扣减30分,但罪犯因舍己救人或者保护国家和公共财产等情况受伤无法参加劳动的,根据考评等级确定基础分。

罪犯因自伤自残等严重违规违纪或者故意违反操作规程受伤而住院的,住院或者康复期间不给予基础分。

第三十一条(罪犯权利保护) 罪犯正当的申诉和控告,不影响其考评得分。

第三十二条(不当得分处理) 罪犯通过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评分的,取消该项得分,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扣分或者处罚。

 

第三章 等级评定

 

第一节 评定要求和评估内容

 

第三十三条(评定要求) 罪犯计分考评等级每季度评定一次。

罪犯计分考评等级一般应逐级升降,但罪犯有违背宪法关于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行的,以及受到警告、记过或禁闭处罚等情形的除外。

罪犯计分考评等级升级应当进行评估,其中C级升B级或B级升A级的罪犯应逐个进行评估;其他等级升级的罪犯,可以进行集体评估。

罪犯有违背宪法关于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行或因受到警告、记过或禁闭处罚等规定情形降级的,不需要进行评估;规定情形以外降级的罪犯,应逐个进行评估。

第三十四条(评估内容与结果) 等级评估应当对照各等级标准进行。评估内容包括监管改造、教育和文化改造、劳动改造等方面的改造表现以及案由、刑期等基本情况。

评估结果分为积极、合格和不合格。计分考评等级为A级或B级的,可以评定为积极;计分考评等级为C级或D级的,可以评定为合格;计分考评等级为E级的,评定为不合格。

第三十五条 (初次定级) 新收入监罪犯的计分考评等级定为E级,但跨省调入之前已在监狱服刑6个月以上的,一般定为D级以上。

 

第二节 计分考评等级标准

 

第三十六条(E级考评标准) E级对象包括新收入监的罪犯、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收监执行的罪犯和从其他等级降至E级的罪犯。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评定为E级:

(一)有违背宪法关于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行的;

(二)有危害民族团结或者国家统一言行的;

(三)有歪曲、抹黑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言行的;

(四)有鼓吹暴力恐怖活动或者宗教极端思想言行的;

(五)宣传、习练法轮功等邪教的;

(六)以辱骂、威胁、自伤自残等方式对抗监狱人民警察管理,经警告无效的;

(七)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警告或者记过处罚的;

(八)受到禁闭处罚的;

(九)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影响的;

(十)监狱管理局明确应当评定为不合格的其他情形。

E级罪犯季度内有重大违纪行为,或认罪悔罪评估结果为五级,仍定为E级。

第三十七条(D级考评标准) 罪犯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评定为D级:

(一)认罪悔罪评估四级以上;

(二)季度内无二次以上严重违纪;

(三)接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考核成绩合格;接受监狱人民警察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参加监狱组织的教育活动和文体活动;

(四)服从劳动岗位分配,按时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掌握基本劳动技能,基本能履行劳动岗位职责,基本能完成劳动任务。

第三十八条(C级考评标准) 罪犯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评定为C级:

(一)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主动书写认罪悔罪书,认识犯罪危害,认罪悔罪评估三级以上;确有履行能力能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

(二)遵守法律法规、监规纪律和行为规范;服从监狱人民警察管理,改造态度端正;季度内无二次以上较重违纪;

(三)接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考核成绩达标;接受监狱人民警察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参加监狱组织的教育活动和文体活动;

(四)服从劳动岗位分配,按时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掌握劳动技能,履行劳动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达到劳动质量要求。

第三十九条(B级考评标准) 罪犯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评定为B级:

(一)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真书写认罪悔罪书,剖析犯罪原因,认识犯罪危害,认罪悔罪评估二级或一级;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

(二)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监规纪律和行为规范;主动配合监狱人民警察管理,改造态度积极;季度内无二次以上一般违纪;

(三)自觉接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主动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考核成绩良好;自觉接受监狱人民警察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教育活动和文体活动;

(四)自觉服从劳动岗位分配,自觉参加劳动;自觉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劳动技能熟练,认真履行劳动岗位职责,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达到劳动质量要求。

第四十条(A级考评标准) 罪犯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评定为A级:

(一)服从人民法院判决,深刻书写认罪悔罪书,深刻剖析犯罪原因,认识犯罪对社会的危害,认罪悔罪评估二级或一级;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

(二)积极维护改造秩序,主动遵守法律法规、监规纪律和行为规范;积极配合监狱人民警察管理,改造态度积极;考评周期内无违纪;

(三)自觉接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考核成绩优秀;自觉接受监狱人民警察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教育活动和文体活动,表现突出;

(四)积极服从劳动岗位分配,积极参加劳动;积极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劳动技能熟练,积极履行劳动岗位职责,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达到劳动质量要求。

第三节 计分考评等级升降

 

第四十一条(升级条件) 罪犯的计分考评等级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升级:

(一)E级罪犯符合D级标准,等级评估结果为合格的,可以评定为D级;

(二)D级罪犯符合C级标准,等级评估结果为合格的,可以评定为C级;

(三)C级罪犯符合B级标准,连续两个季度保持C级,等级评估结果为积极的,可以评定为B级;

(四)B级罪犯符合A级标准,连续两个季度保持B级,等级评估结果为积极的,可以评定为A级。

第四十二条(降级条件) 罪犯季度内具有下列情形的,等级评定时应当降一级:

(一)A级罪犯:认罪悔罪评估达不到二级以上、有违纪或无违纪但改造表现不符合A级标准的;

(二)B级罪犯:认罪悔罪评估达不到二级以上、有二次以上一般违纪或改造表现不符合B级标准的;

(三)C级罪犯:认罪悔罪评估达不到三级以上、有二次以上较重违纪或改造表现不符合C级标准的;

(四)D级罪犯:改造表现不符合D级标准或等级评估不合格的。

第四十三条(即时降级与特殊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罪犯计分考评等级应当即时降级,自降级审批生效之日起执行:

(一)C级以上罪犯有严重以上违纪,或D级罪犯有重大违纪的,降一级;

(二)罪犯因破坏监管秩序行为被直接给予警告、记过、禁闭处罚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执行;

(三)罪犯认罪悔罪评估降级的,考评等级降至与之相匹配的等级;

(四)罪犯有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直接降至E级。

罪犯受到即时降级处理不满3个月的,等级评定不得升级。

违纪矫治类严管的罪犯,在严管期间计分考评等级最高评定为C级;E级罪犯受到处罚的,延长E级考评等级一个季度。

第四十四条(宽严相济) 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从严对象在等级评定时应当从严掌握,在第一次减刑裁定生效后,方可评定为A级或B级;其中,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含限制减刑)、无期徒刑变更为有期徒刑后,方可评定为A级或B级;原判死刑缓期执行终身监禁变更为无期徒刑继续服刑六年以上,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以评定为A级或B级。

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从宽对象为B级、C级的,单个季度等级升级评定符合条件的,可以升级。

 

第四章 计分考评结果运用

第四十五条(考评结果种类) 考评结果分为表扬、物质奖励或者不予奖励。

第四十六条(奖惩方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规定,罪犯考评累计分达到600分,监区计分考评工作小组根据等级评估结果,按照以下原则报监狱计分考评工作组审批:

(一)评估结果为积极的,给予表扬,可以同时给予物质奖励;

(二)评估结果为合格且每月考评分均不低于基础分的,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三)评估结果为合格,但有任何一个月考评分低于基础分的,给予物质奖励;

(四)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不予奖励并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或者不予奖励的,从罪犯累计分中扣除600分,剩余累计分转入下一个考评周期。

罪犯有突出改造表现的,可以直接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

专项考核奖励参照本条第一款执行。

第四十七条(物质奖励) 物质奖励分为积分物质奖励和行为物质奖励。

积分物质奖励是指罪犯在考评周期内考评累计分满600分,经考评而给予的物质奖励。

行为物质奖励是指罪犯在改造期间有突出表现行为经考评而给予的物质奖励。

第四十八条(改造积极分子评选) 罪犯在监管改造、教育和文化改造、劳动改造等方面综合表现突出的,可以参加改造积极分子评选。

第四十九条(分级处遇) 监狱根据计分考评结果除给予罪犯奖励或者不予奖励外,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在活动范围、会见通信、生活待遇、文体活动等方面给予罪犯不同的处遇。

第五十条(奖励结果适用) 经考核评估,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以提请减刑、假释;表扬是依法提请罪犯减刑、假释的重要依据。除法律、法规有规定的特殊情形外,考评等级为E级的罪犯一般不得提请减刑、假释。

监狱对罪犯的计分考评结果和相应的表扬决定及有关证据材料,在依法提请减刑、假释时提交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五章 考评规则和程序

 

第五十一条(组织架构) 监狱管理局成立计分考评委员会,由分管狱政管理的副局长任主任,有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制度修订、计分考评工作指导与监督等。

监狱成立计分考评工作组,由监狱长任组长,分管狱政管理的副监狱长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计分考评罪犯工作的组织领导和重大事项的研究、审批等。

监区成立计分考评工作小组,由监区长任组长,监区全体监狱人民警察为成员,负责计分考评罪犯工作的具体实施。

监狱的狱政管理部门承担计分考评工作组的日常工作;监区指定的专职民警负责计分考评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监区民警负责罪犯日常计分和提出等级评定建议等工作。

第五十二条(决议要求) 监狱计分考评工作组、监区计分考评工作小组研究计分考评事项时,作出的决定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后通过。

对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在案,并由本人签字确认。

第五十三条(考评方式) 计分考评实行“日记载、周评议、月汇总”。监区民警每日记载罪犯改造行为加分、扣分情况,计分考评工作小组每周评议罪犯改造表现和考核情况,每月汇总考评分。

第五十四条(加扣分程序) 对罪犯加分、扣分,监区民警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依法依规提出建议,报监区计分考评工作小组研究决定。

对罪犯违规违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适用一般违纪的扣分,由监区民警依据事实证据直接扣罚,并报监区计分考评工作小组备案。

适用较重违纪的扣分,由监区民警提出事实和依据,报监区计分考评工作小组审批。

加分和适用严重违纪以上的扣分,由监区民警提出事实和依据,监区计分考评工作小组审核,并报监狱计分考评工作组审批。

罪犯日常考核应当及时进行,同一情形符合多项加分、扣分情形的,应当按照最高分值给予加分、扣分,不得重复加分、扣分;同一违纪行为同时受到处罚、扣分或降级的,可以实行一次性审批。

第五十五条(等级评定程序) 罪犯考评等级升级由本人申报,经主管民警初审,报监区计分考评工作小组审核、审批;罪犯降级由监区民警提出,报监区计分考评工作小组审核、审批。

A、B级罪犯的等级升降以及规定情形以外的降级,由监狱计分考评工作组审批

第五十六条(奖惩权限) 罪犯的表扬、物质奖励、不予奖励与警告、记过、禁闭由监区民警提出,监区计分考评工作小组审核,并报监狱计分考评工作组审批。

罪犯在违纪处理期间不得给予奖励,已经上报的奖励应当暂停审批,已经公示的奖励应当暂停公示;违纪处理结束后,仍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奖励。

第五十七条(公示与录入) 除检举违法违纪行为、提供有价值破案线索等不宜公示的情形外,罪犯加分、扣分、每月考评分、等级评定结果、表扬、物质奖励、不予奖励或者取消考评累计分和奖励的,由监区统一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将考评结果统一录入信息系统,其中,等级评定结果的录入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20日之前完成。

第五十八条(复查复核) 罪犯对加分、扣分、每月得分和等级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决定作出或者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监区计分考评工作小组提出书面复查申请;本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由他人代为书写,本人签名、按捺手印予以确认。监区计分考评工作小组应当进行复查,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复查意见,并抄报监狱计分考评工作组。

罪犯对监区计分考评工作小组的复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监狱计分考评工作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监狱计分考评工作组应当进行复核,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复核意见,并于5个工作日内抄送人民检察院。监狱计分考评工作组的复核意见为最终决定。

第五十九条(考评或奖惩的撤销) 监区计分考评工作小组、监狱计分考评工作组、监狱管理局计分考评委员会发现日常加扣分、表扬、物质奖励、不予奖励、警告、记过或者禁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撤销:

(一)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二)不按规定程序审批的;

(三)弄虚作假的;

(四)有其他情形需要撤销的。

 

第六章 考评纪律和监督

 

第六十条(责任追究) 监狱人民警察及相关工作人员在计分考评罪犯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收受财物或者接受吃请的;

(二)打招呼说情或者施加压力,干预计分考评的;

(三)超越职责范围或者未经集体研究决定,为罪犯计分考评的;

(四)隐匿或者销毁罪犯检举揭发、异议材料的;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计分考评台账或者资料遗失、损毁的;

(六)故意延迟登记、错误记录或者篡改计分考评台账或者资料的;

(七)违反计分考核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计分考评事项的;

(八)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定事项的;

(九)借集体研究之名违规办理罪犯计分考评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六十一条(监区工作要求) 监区在计分考评罪犯工作中应当严格执行各项制度规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计分考评罪犯工作会议,总结计分考评工作,评价管教民警工作,规范和改进工作行为。会议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监狱。

第六十二条(监狱工作要求) 监狱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计分考评罪犯工作检查,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计分考评罪犯工作会议,听取计分考评工作组工作汇报,总结和改进计分考评工作。会议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监狱管理局。遇有重大或者共性问题,应当分析研判、提出意见建议,向监狱管理局请示或者报告。

第六十三条(监狱管理局工作要求) 监狱管理局应当加强对监狱计分考评罪犯工作的监督管理,及时研究解决计分考评罪犯工作中的重大政策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抽查检查,督促整改问题隐患。重大工作情况应当及时向市局请示报告。

第六十四条(市局工作要求) 市局应当加强对监狱计分考评罪犯工作的指导,每年至少听取一次监狱管理局专题汇报。

第六十五条(党的领导和纪检监督) 计分考评罪犯工作纳入市局党委、监狱管理局党委、各监狱党委、监区党支部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和监督。各级纪检部门履行监督责任,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十六条(检察监督) 监狱应当定期向人民检察院通报计分考评罪犯制度规定及工作开展情况,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计分考评罪犯工作会议,提出意见建议。

监狱决定给予罪犯表扬、物质奖励、不予奖励、警告、记过、禁闭或者取消考评累计分和奖励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第六十七条(检察纠正意见处置) 监狱对人民检察院在检察工作中发现计分考评罪犯工作有违法违规情形提出口头或书面纠正意见的,应当立即调查核实。

对纠正意见无异议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纠正并将纠正结果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对纠正意见有异议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向人民检察院说明情况或者理由。

第六十八条(纪检部门职责) 监狱纪检部门在监狱会见室和监区设置举报信箱,及时受理罪犯及其亲属或者监护人反映的计分考评问题。

第六十九条(狱务公开) 监狱应当根据狱务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众公开计分考评内容和工作程序,向罪犯亲属或者监护人公开罪犯考评情况及对结果有异议的处理方式。

监狱应当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召开罪犯亲属或者监护人代表会等形式,通报计分考评工作,听取意见建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监狱应当注重发挥罪犯互相教育、互相监督作用,通过个别谈话等方式,了解掌握情况,听取意见反映。

第七十条(证据保全) 监狱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固定保全计分考评罪犯的各类台账资料,确保计分考评罪犯工作全程留痕,防止篡改、丢失或者损毁,做到专人专管、专档备查。

第七十一条(民警权利保障) 市局、监狱管理局和监狱应当依法保障监狱人民警察在计分考评罪犯工作中的正当履职行为,对受到恶意举报、污蔑、诽谤的监狱人民警察,应当及时调查澄清,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工作实绩突出的监狱人民警察,应当及时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十二条(责任追究的其他情形) 市局、监狱管理局和监狱及其工作人员在计分考评罪犯工作中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配套制度) 《计分考评罪犯奖罚细则》《计分考评罪犯工作程序规定》《罪犯分级处遇实施细则》等配套制度由监狱管理局制定,与本办法同时实施。

第七十四条(说明) 本办法中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不满”不包括本数。

第七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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