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第0864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2-05-19 | 发布机构:上海市司法局

索取号 002420455M/2022-00048
文件编号 沪司复函〔2022〕5号
产生日期 2022-05-19


吴悦、成旦红委员:

提出的关于在上海市属事业单位试点设立公职律师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办理概述

我局高度重视提案办理工作,召开提案办理工作会议,认真研究提案内容,在此基础上,形成答复意见。

二、对提案建议的答复

推行公职律师制度,是党中央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工作大局的重要举措。为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的作用,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对推行公职律师制度作出全面部署。2018年,司法部制定《公职律师管理办法》。2019年,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近年来,我局认真贯彻中央、市委市政府、司法部关于推行公职律师的决策部署,大力发展公职律师队伍。

对你们提出的四点建议,答复如下:根据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目前公职律师的申请范围包括本市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同时,申请公职律师还必须符合《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具有公职人员身份;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品行良好;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因此,事业单位设立公职律师,必须具备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且需同时具备相应条件。

随着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的不断深入,高校、公立医院等上海市属事业单位试点设立公职律师,对于有效解决医患矛盾、维护学校学生权益等问题有其现实需求。下一步,我局将在今后工作中加强研究,积极向司法部建言献策,推动完善公职律师制度,进一步扩大本市公职律师的覆盖面。

最后,感谢你们对司法行政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理解。欢迎你们再次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

 

 

 

                                    上海市司法局

                                   20225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