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第0780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3-05-11 | 发布机构:上海市司法局

索取号 002420455M/202300066
文件编号 沪司复函〔2023〕4号
产生日期 2023-05-11
杨大明等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构建双向执业机制,实现粤港沪法律共同体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办理概述

我局领导高度重视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召开提案办理工作会议,认真研究提案内容,并充分听取市政府外办(市政府港澳办)等单位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答复意见。

二、对提案建议的答复

(一)沪港法律服务业的开放与合作

香港背靠祖国联通世界,国际金融、航运、贸易和亚太区国际法律及解决争议服务中心地位稳固,专业服务领域优势明显。法律领域合作是沪港合作重要组成部分,上海一直积极支持借助香港法律方面的独特地位和优势,利用好沪港合作机制平台,抓好各项目的落实,实现互利共赢,更好地服务两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2003年CEPA及各项补充协议签署以来,协议中的内容在上海不断完善和落实。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香港律师事务所可以在我市申请设立代表处、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开展联营或者互派法律顾问,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居民可以在我市申请律师执业。2018年,我局开展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试点工作,进一步密切香港、澳门与内地律师业的合作,出台《关于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本市开展合伙联营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2021年,按照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积极开展《实施办法》修订工作,允许港澳与试点地区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的内地律师受理、承办内地法律适用的行政诉讼法律事务,允许港澳与试点地区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以本所名义聘用港澳和内地律师。相关实施细则尚在制定审核过程中。

在沪港合作机制框架下,两地在司法领域的合作和交流空间较大,2004年,市司法局深入贯彻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与香港律政司开展紧密合作。2018年8月第四次沪港合作会议上,市律协与香港律师会签署《上海市律师协会与香港律师会合作备忘录》,就促进沪港两地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扩大业务合作、拓展交流平台、促进人才培养和交流、合作举办法律业务研讨等具体事务做了安排。2023年,两地将共同举办第五届沪港商事调解论坛,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正筹备赴港发展。此外,随着我国全方位对外开放进程的不断深化,为更好地满足律所和自身业务的发展需求,更好地学习体验香港法律制度和专业化国际化法治氛围,目前我局正着手研究出台进一步深化沪港律师行业交流合作的举措,鼓励更多上海律所到香港设立分支机构,更多的上海律师通过学习或者工作的途径前往香港执业。

(二)关于“建立粤港沪法律共同体,准许港澳律师在沪执业”的建议

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放和准入属于中央事权,《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办法》是国家考虑到广东与港澳联系紧密,由司法部2020年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作出的决定,目前仍在试点中,今年是最后一年。后续全国人大将对该办法是否延续进行评估。同样,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上海取得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需要对建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调研,在此基础上,报司法部由全国人大授权。

港澳律师在上海工作也有其他多种途径,包括在香港律所上海的分支机构任职,也可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来获取在内地执业的许可。

们提出的建议对我们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我们将不断积极探索法律服务开放新举措,完善创新工作机制和方法,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调研,共同创造上海优良的法治和营商环境。

感谢你们对律师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你们再次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

 

 

                               上海市司法局

                                                       2023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