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712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4-05-14 | 发布机构:上海市司法局
索取号 | 002420455M/2024000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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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 沪司复函〔2024〕4号 |
产生日期 | 2024-05-14 |
办理结果:解决采纳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全文
上 海 市 司 法 局
沪司复函〔2024〕4号
对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
第0712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王立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设立上海市调解行业协会,推动调解工作高质量发展的代表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办理概述
我局高度重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召开办理工作会议,认真研究建议内容,充分听取市商务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市民政局等单位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答复意见。
二、答复意见
随着政府职能转变的全面深化,行业协会在服务行业发展、规范行业秩序和推进行业建设等方面的桥梁纽带作用愈发重要,调解行业亦然。近年来,本市司法行政部门高度重视调解行业协会建设工作,指导市、区两级人民调解协会加强组织自身建设、健全行业治理结构、拓展服务活动领域,先后制定发布了《上海市调解规则》《上海市人民调解员行为规范》《关于建立调解员与调解组织名册的通知》《上海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操作指引》《人民调解员调解医患纠纷操作指引(试行)》《医患纠纷人民调解赔(补)偿参照标准(试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卷宗立卷归档暂行规定》《人民调解文书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筹备举办调解员技能大赛,积极创建“鉴定+调解”“公证+调解”等调解服务品牌,宣传扩大调解影响力,为推动调解行业高质量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2019年、2020年,我局会同市民政局先后出台了《关于促进本市调解组织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规范本市调解组织发展的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调解类社会组织设立审查工作的意见》,鼓励、引导并规范社会力量参与调解行业建设,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类调解组织迅速兴起。根据民政部门统计,截至去年底,市、区两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名称中带有“调解”字样的社会组织147家,其中调解类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130家。该类调解组织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或行业背景,逐步成为金融消费、知识产权、劳动争议等行专领域矛盾纠纷化解的重要力量。
正如您在建议中指出的,社会类调解组织在调解收费、组织性质、运营方式等方面显著区别于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协会的职能范围无法覆盖整个调解行业。为此,我局正在积极推动筹建上海商事调解协会,着重加强对市场化运行的调解组织及其调解员的服务、管理和监督。
一是推动成立本市商事调解行业协会。结合本市正在研究出台的浦东新区法规商事调解立法、促进上海商事调解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拟将“成立上海商事调解协会”作为其中的具体条款与措施,为调解协会的顺利成立提供明确的法律政策依据。目前,我们正在开展成立协会的相关筹备工作。
二是完善行业治理结构,加强调解规范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加快构建商事调解协会与人民调解协会并轨运行、互为补充的行业治理工作格局。研究制定本市商事调解示范规则、商事调解员行为示范守则,指导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行业信用体系,建立违规失信行业惩戒机制。研究制定商事调解服务收费指导意见,引导市场化调解组织规范有序发展。指导商事调解协会组建商事调解员资历评审委员会,开展商事调解员能力水平认证,促进调解员专业能力水平提升。
三是发挥行业协会职能优势,扩大调解品牌影响力。我局正在会同市商务委、市国资委、市工商联等发起组建上海商事调解发展联盟,实施商事调解“和”计划,推动全社会树立“调解优先”理念。我们将指导调解行业协会深度参与联盟建设,加强与其他行业协会的沟通交流,引导更多社会力量共同参与调解的宣传推广,搭建对外与对内的合作交流学习平台,全面打响上海调解服务品牌。
最后,感谢您对司法行政工作的关心、支持。欢迎您再次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
上海市司法局
2024年5月11日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司法局办公室 2024年5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