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712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4-05-14 | 发布机构:上海市司法局

索取号 002420455M/202400078
文件编号 沪司复函〔2024〕4号
产生日期 2024-05-14

办理结果:解决采纳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全文

 

 

上 海 市 司 法

 

沪司复函〔2024〕4号

                                        

 

 

对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

第0712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王立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设立上海市调解行业协会,推动调解工作高质量发展的代表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办理概述

我局高度重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召开办理工作会议,认真研究建议内容,充分听取市商务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市民政局等单位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答复意见。

二、答复意见

随着政府职能转变的全面深化,行业协会在服务行业发展、规范行业秩序和推进行业建设等方面的桥梁纽带作用愈发重要,调解行业亦然。近年来,本市司法行政部门高度重视调解行业协会建设工作,指导市、区两级人民调解协会加强组织自身建设、健全行业治理结构、拓展服务活动领域,先后制定发布了《上海市调解规则》《上海市人调解员行为规范》《关于建立调解员与调解组织名册的通知》《上海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操作指引》《人民调解员调解医患纠纷操作指引(试行)》《医患纠纷人民调解赔(补)偿参照标准(试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卷宗立卷归档暂行规定》《人民调解文书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筹备举办调解员技能大赛,积极创建“鉴定+调解”“公证+调解”等调解服务品牌,宣传扩大调解影响力,为推动调解行业高质量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2019年、2020年,我局会同市民政局先后出台了《关于促进本市调解组织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规范本市调解组织发展的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调解类社会组织设立审查工作的意见》,鼓励、引导并规范社会力量参与调解行业建设,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类调解组织迅速兴起。根据民政部门统计,截至去年底,市、区两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名称中带有“调解”字样的社会组织147家,其中调解类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130家。该类调解组织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或行业背景,逐步成为金融消费、知识产权、劳动争议等行专领域矛盾纠纷化解的重要力量。

正如您在建议中指出的,社会类调解组织在调解收费、组织性质、运营方式等方面显著区别于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协会的职能范围无法覆盖整个调解行业。为此,我局正在积极推动筹建上海商事调解协会,着重加强对市场化运行的调解组织及其调解员的服务、管理和监督。

一是推动成立本市商事调解行业协会结合本市正在研究出台的浦东新区法规商事调解立法、促进上海商事调解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拟将“成立上海商事调解协会”作为其中的具体条款与措施,为调解协会的顺利成立提供明确的法律政策依据。目前,我们正在开展成立协会的相关筹备工作。

二是完善行业治理结构,加强调解规范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加快构建商事调解协会与人民调解协会并轨运行、互为补充的行业治理工作格局。研究制定本市商事调解示范规则、商事调解员行为示范守则,指导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行业信用体系,建立违规失信行业惩戒机制。研究制定商事调解服务收费指导意见,引导市场化调解组织规范有序发展。指导商事调解协会组建商事调解员资历评审委员会,开展商事调解员能力水平认证,促进调解员专业能力水平提升。

三是发挥行业协会职能优势,扩大调解品牌影响力我局正在会同市商务委、市国资委、市工商联等发起组建上海商事调解发展联盟,实施商事调解“和”计划,推动全社会树立“调解优先”理念。我们将指导调解行业协会深度参与联盟建设,加强与其他行业协会的沟通交流,引导更多社会力量共同参与调解的宣传推广,搭建对外与对内的合作交流学习平台,全面打响上海调解服务品牌。

最后,感谢您对司法行政工作的关心、支持。欢迎您再次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

 

 

                                                     上海市司法局

2024年5月11日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司法局办公室                          2024年5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