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第0156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4-05-17 | 发布机构:上海市司法局
索取号 | 002420455M/2024000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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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 沪司复函〔2024〕10号 |
产生日期 | 2024-05-17 |
办理结果:解决或采纳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全文
上 海 市 司 法 局
沪司复函〔2024〕10号
对市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
第0156号提案的答复
民建上海市委:
贵单位提出的关于打造国际金融争议解决高地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办理概述
我局高度重视提案办理工作,召开提案办理工作会议,认真研究提案内容,充分听取市委金融办、上海证监局、市高级法院等单位的意见,形成答复意见。
二、对提案建议的答复
近年来,上海仲裁委员会(下称“上仲”)、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上海国仲”)等本市仲裁机构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助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努力创建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金融仲裁服务品牌,获得了“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先进集体”“全国十佳仲裁机构”“涉外仲裁服务十佳机构”等荣誉。2023年,本市仲裁机构共受理金融仲裁案件约1400件,同比增长15%;争议金额约340亿人民币,同比增长7%。同时,积极开展诉仲、仲调对接,与中证资本市场调解中心等建立了密切合作关系,为金融纠纷多元化解作出了积极贡献。2023年,上海法院上线“上海法院国际商事一站式解纷平台”,在全市推广“诉讼、仲裁、调解”一站式解决机制,引入包括上海资本市场人民调解委员会、上海银行业、保险业纠纷调解中心在内的多家金融专业调解机构,助力上海金融多元解决机制建设。
当前,上海正在积极推动打造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贵单位提出的建议举措对于推动相关工作,助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具有重要的参考借鉴意义。具体答复意见如下:
(一)关于加大国际化金融组织引进力度的建议
目前,上海已成为国际化金融组织、外资金融机构在华主要集聚地。新开发银行、全球清算对手方协会(CCP12)等国际金融组织,全国首家外资独资券商、外资独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外资控股合资理财公司、外资保险控股公司、外资独资人身险公司、外资法人再保险公司等均落户上海。市委金融办积极支持国际金融组织落户上海,对拟迁移和新设国际金融组织动向保持密切关注,制定相关政策并提供相关便利吸引在沪聚集。
一是继续推动金融业高水平对外开放。本市研究制定配套政策,聚焦人民币资产全球配置中心和风险管理中心、人民币国际化、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全球资管中心、再保险中心等重大功能提升,加快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平台建设,不断增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竞争力和影响力,吸引更多国际金融组织、国际金融行业协会以及新型多边金融组织集聚上海。
二是深化金融国际合作交流。做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政策宣传服务工作,加强上海与纽约、伦敦、巴黎、法兰克福、新加坡、卢森堡等国际金融中心城市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主要金融中心城市的交流合作,吸引相关国家主权财富基金投资上海,推动上海全球资产管理中心建设。
三是做好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服务。协调将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纳入“本市人才引进重点机构”名单和非上海生源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户籍重点扶持机构;协调相关区和主管部门,为金融人才在落户、人才公寓、子女就学、外籍员工出入境和申请永久居留等方面提供便利。修订完善金融扶持相关政策,进一步优化金融营商环境,争取更多国际金融组织与外资金融机构落户上海。
(二)关于做强金融纠纷解决基础设施的建议
市委金融办牵头起草修订的《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已列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立法正式项目,积极支持相关主体开展金融纠纷解决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在沪争议解决机构的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
一是支持本市各级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公证机构、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等会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市地方金融等部门,构建“投诉、调解、公证、裁决”一站式金融纠纷非诉解决与执行机制。
二是支持本市各级人民法院推进金融审判体制机制创新,完善金融纠纷示范判决、代表人诉讼、案例测试等专业化金融审判机制;支持本市仲裁机构完善金融仲裁规则,提高金融仲裁专业化、国际化水平,加强金融仲裁规则的涉外适用性。
三是支持本市各级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公证机构、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等加强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数字化建设,提高金融纠纷化解效率等。
(三)关于优化争议解决便利化措施政策的建议
《上海市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下称《条例》)已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本市按照国家部署,探索在具有涉外因素的商事、海事领域,可以约定在上海、按照特定仲裁规则、由特定人员进行临时仲裁”,并授权我局制定具体工作推进办法。目前,我局正在抓紧制定推进办法,拟对本市在有关涉外领域探索临时仲裁等内容作出规定。上海法院依法支持包括临时仲裁在内的仲裁创新。市高级法院正在研究制定“三特定”临时仲裁司法案件办理指引文件,并将出台相关规定,对涉“三特定”临时仲裁等司法案件进行集中管辖,为有关涉外领域临时仲裁在上海落地实施提供支持和保障。
(四)关于探索建立专业处理证券期货纠纷组织机构的建议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不断发展,本市仲裁机构涉金融证券期货类案件数量呈持续增长态势,我局积极支持本市仲裁机构在该领域开展专业仲裁服务品牌建设,制定专门仲裁规则,提升仲裁专业化水平。上仲自2007年设立国内首个专业金融仲裁院以来,已累计处理近3000件涉证券交易类案件,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办案经验。近年来上海国仲在ABS资产支持证券纠纷、海外债券发行纠纷、QDII基金产品投资纠纷等金融证券新类型仲裁案件方面也有不少成功案例。
开展证券期货行业仲裁试点既是保护投资者等市场主体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资本市场稳定,保障证券期货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体现,也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坚守资本市场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以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为主线”精神实质的重要举措。本市积极支持仲裁机构开展证券期货仲裁试点,正在修订的《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将作出相关安排。同时,我局将进一步加强与市委金融办、上海证监局等相关部门沟通协作,推动本市仲裁机构在已有金融仲裁专业平台基础上整合现有资源,探索完善与相关行业监管部门、交易所、协会等单位的合作机制,积极推进证券期货行业仲裁试点工作落地,在完善证券期货仲裁规则、建设一流证券期货仲裁专家队伍、推进机制衔接等方面进行共建,充分发挥仲裁在证券期货纠纷化解方面的积极作用,有效维护金融秩序,保障实体经济健康发展。
下一步,我们将不断加大金融业开放力度,持续完善仲裁制度供给,指导监督本市仲裁机构进一步提升金融仲裁案件办理质效,建立健全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努力优化金融法治化营商环境,积极助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最后,感谢贵单位对司法行政和金融工作的关心、支持。欢迎贵单位再次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
上海市司法局
202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