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第0011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4-05-23 | 发布机构:上海市司法局
索取号 | 002420455M/202400113 |
---|---|
文件编号 | 沪司复函〔2024〕14号 |
产生日期 | 2024-05-23 |
办理结果:解决或采纳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全文
上 海 市 司 法 局
沪司复函〔2024〕14号
对市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
第0011号提案的答复
竺越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长三角一体化背景下上海“飞地”司法协作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办理概述
我局高度重视提案办理工作,召开提案办理工作会议,认真研究提案内容,充分听取市高级法院、市公安局等单位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答复意见。
二、对提案建议的答复
(一)目前,社区矫正工作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开展。《社区矫正法》第十七条规定,“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时应当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无法确定或者不适宜执行社区矫正的,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根据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原则,确定执行地。”
(二)您在提案中提到的“社区矫正对象委托管理”,在《社区矫正法》中未涉及相关情形,缺少法律支持,且在实务操作中,“委托管理”对委托及被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来说存在一定的执行困难。此外,虽然各地社区矫正机构均按照《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落实相关工作,但在部分管理、保障等工作上确有一定差异,如委托本市域外农场地区周边县(区)社区矫正机构管理,将会造成本市社区矫正对象在域外农场地区与在市内接受社区矫正的日常监管、经费保障、信息化核查、考核管理、再犯倒查、责任追究等方面工作标准不统一。
(三)自社区矫正工作试点以来,我局一直关注本市域外农场地区的社区矫正监管工作。2013年11月14日,市高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监狱管理局、市社区矫正办(后更名为“市社区矫正管理局”)等单位召开联席会议,明确在部分无社区矫正机构区域内的社区服刑人员(后改称为“社区矫正对象”)日常监管仍由公安机关负责,并形成会议纪要于2014年3月4日下发执行。
近年来,我局在不断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探索解决本市域外农场地区社区矫正相关问题。2023年7月24日,我局相关部门与市检察院相关部门召开社区矫正工作专题会,研究完善本市域外农场地区社区矫正执行机制,形成了《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本市农场地区社区矫正执行机制的会议纪要》,明确“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将本市农场地区确定为社区矫正执行地的,由本市宝山区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具体实施,并委托本市公安局农场分局相关派出所(简称“公安派出所”)开展相关工作”。其中,宝山区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及本市实施细则的规定落实社区矫正对象分级、分类管理和个别化矫正要求,负责接收入矫、监督管理、教育帮扶、解除终止等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逐步健全符合域外农场地区特点的社区矫正监管教育机制,增强社区矫正措施和方法的针对性、有效性;宝山区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及本市实施细则中关于司法所的规定,委托公安派出所协助社区矫正机构确定矫正小组,开展通信联络、信息化核查、实地查访等工作,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活动情况和行动表现。专题会召开以来,本市域外农场地区暂无社区矫正对象纳管,后续我局将按照会议纪要持续做好本市域外农场地区社区矫正工作。
最后,感谢您对司法行政工作的关心、支持。欢迎您再次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
上海市司法局
202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