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第1160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4-05-23 | 发布机构:上海市司法局

索取号 002420455M/202400114
文件编号 沪司复函〔2024〕13号
产生日期 2024-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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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属性:主动公开·全文

 

 

上 海 市 司 法

 

沪司复函〔2024〕13号

                                        

 

 

对市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

第1160号提案的答复

 

陈贵等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深化高水平改革开放,激发上海律师业高质量发展强劲动力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办理概述

我局高度重视提案办理工作,召开提案办理工作会议,认真研究提案内容,充分听取市商务委、市税务局等单位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答复意见。

二、对提案建议的答复

你们提出的建议体现了对促进上海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以行业自身发展更好服务上海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重视,对加强律师工作顶层设计、提升本市律师事务所竞争力以及促进行业进一步创新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对于你们提出的各项具体建议,经研究,结合工作实际答复如下:

(一)关于“正视律师业和法律服务的商业化趋势,‘按照证照分离’原则律所应确认为市场主体地位”。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设立。律师工作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政策性、法律性、公益性,事关全面依法治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律师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有必要从政策方面予以充分的保障。2023年底,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发挥城市功能优势 做强律师事务所品牌 加快推动上海国际法律服务中心建设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其中明确规定对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中小型律师事务所,在规定期限内,对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符合条件的中小型律师事务所可参照本市关于中小微企业的有关规定,享受其他相关纾困扶持政策”,对本市相关律所平等享受适用中小微企业的有关税收优惠、纾困扶持政策等作出政策性保障。在国家立法层面,根据司法部前期对相关全国人大代表关于“认定律师事务所享有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建议的答复,司法部将在修订《律师法》过程中,进一步明确律师事务所的性质和定位。此外,就你们提到的“允许创新试点有限责任公司制的律所”,有待今后视修订后的《律师法》规定情况,依法办理。

(二)关于适当区分基于社会公平正义需求与法律服务的商业需求,并重点发展商业需求的法律服务行业,推动有效适应商业市场需求的监管改革。司法行政部门作为律师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律师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加强监督和管理,根据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指导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和发展,实现合理分布、均衡发展。近年来,本市先后出台《打响“上海律师”服务品牌行动方案(2019—2021年)》《上海律师人才队伍建设三年行动纲要(2020—2022)》《上海司法行政“十四五”时期律师行业发展规划》以及《若干措施》等文件,持续推动上海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明确提出本市律师事务所应聚焦城市功能,将商事、知识产权和涉外律师事务作为重点发展方向,并着力引育一批品牌知名度高、专业服务能力强的品牌综合型律师事务所和品牌专精型律师事务所,形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品牌方阵。其中,打造和培育品牌专精型律师事务所的重点业务领域包括公司商事、海商海事、合同争议解决、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贸易、跨境投融资等商事、知识产权、涉外等细分领域。下一步,我们将深入贯彻中央和本市关于律师事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抓好相关政策文件贯彻落实,寓管理于服务,汇聚各方工作合力,充分发挥城市功能优势,鼓励引导律师事务所做大做强,更好服务上海建设“五个中心”、强化“四大功能”,更好服务重大国家战略。

(三)关于借鉴有关国家律所公司化等经验,允许律师事务所采用公司制和外部融资、上市融资。根据《律师法》等法律法规,我国律师事务所包括合伙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以及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等3种类型,其中,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有关允许律师事务所采用公司制和外部融资、上市融资等建议,目前于法无据,有待今后视修订后的《律师法》规定情况,依法办理。

(四)关于借鉴国外综合专业服务经验,鼓励律所与会计师事务所、咨询机构联盟等方式综合化经营。根据《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从行业实际看,律师事务所可以依法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咨询机构等外部主体合作,但律师事务所应当作为独立主体。随着律师行业规模化、品牌化等高质量发展趋势需要,多样化的专业人才对律师事务所健康持续发展越来越重要。对此,《若干措施》专门提出“建立特别合伙人管理制度”。目前,我局正按计划积极推进制定《上海市律师事务所特别合伙人管理规定》,探索允许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专利代理人和党建、人力资源管理、信息技术等专业人才成为律师事务所特别合伙人的具体办法。

(五)关于消除本地所与异地所上海分所的差异监管。司法行政部门对本地所及外省市律所上海分所的监督和管理,均依照《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开展。就你们提及的异地所上海分所需要通过异地进行执业注册再改为派驻以及耗时长、影响执业衔接的情况,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34条、37条之规定,分所应当具备符合规定数量的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派驻分所律师,参照《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有关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规定办理,由准予设立分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换发执业证书,原执业证书交回原颁证机关。近期,我局通过参与司法部《律师法》修订征求意见工作等方式,反映了派驻分所律师耗时较长等相关问题并提出相应意见建议,推动《律师法》及配套管理办法修订过程中充分考虑行业相关诉求。

(六)关于通过采取包括税收优惠等政策措施鼓励律所大力投入法律科技创新。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推动法律科技创新发展,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上海法律科技应用和发展的工作方案》,《若干措施》也就加快法律科技产品应用研发提出相关支持举措。我局将会同相关单位、部门,积极推进落实法律科技应用和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目前,我局指导市律师协会积极启动并推进“2024年度最受上海律师欢迎的法律科技产品大赛”,鼓励引导上海律所主动拥抱法律科技。

(七)关于试点外国法的法律顾问的执业资格,鼓励推动本市律所用好外国法律顾问。2018年,本市出台《关于开展国内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本市律所可以按规定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前期,为持续深化拓展该项试点工作,我局已完成该实施办法修订工作并报司法部审核,内容包括进一步放宽上海律师事务所聘请外国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资格条件等,待完成有关程序后发布。

(八)关于鼓励律所、律师多种方式“走出去”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加快推进涉外法治建设,为做好新征程涉外法治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司法部重要部署,本市有关部门持续引导支持本土律所“走出去”,通过设立境外分支机构、开展灵活多样合作等方式更好服务我国企业和公民境外法律服务需求。目前,本市律师事务所共设立境外分支机构34家,覆盖亚洲、欧洲、北美、大洋洲等区域的主要经济体。《若干措施》提出对“完善律师事务所境外布局”等予以引导和支持。2023年6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上海市关于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助力企业高水平“走出去”的若干措施》,提出进一步鼓励专业服务机构开展全球化布局,拓展跨境服务功能等举措。我局将会同市商务委等部门及相关区政府,深入贯彻落实好文件精神,持续为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走出去”提供助力支持。

最后,感谢你们对司法行政工作的关心、支持。欢迎你们再次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

 

 

                                                   上海市司法局

202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