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第0275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4-05-23 | 发布机构:上海市司法局
索取号 | 002420455M/202400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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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 沪司复函〔2024〕15号 |
产生日期 | 2024-05-23 |
办理结果:解决或采纳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全文
上 海 市 司 法 局
沪司复函〔2024〕15号
对市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
第0275号提案的答复
庄峻斐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法定监护人身份认定流程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办理概述
我局高度重视提案办理工作,召开提案办理工作会议,认真研究提案内容,充分听取市高级法院、部分司法鉴定机构等单位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答复意见。
二、对提案建议的答复
法院在审理特别程序中,是否委托鉴定,由法院决定。对于法院委托的民事行为能力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四条、十五条之规定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鉴定用途等方面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我局将对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等行为加强指导检查。
最后,感谢您对司法行政工作的关心、支持。欢迎您再次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
上海市司法局
202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