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477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5-05-14 | 发布机构:上海市司法局

索取号 002420455M/202500098
文件编号 沪司复函〔2025〕11号
产生日期 2025-05-14

            办理结果:留作参考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全文

 

 

上 海 市 司 法

 

沪司复函〔2025〕11号

                                        

 

 

对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

第0477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沙成禹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增加街镇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执法权的代表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办理概述

我局高度重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认真研究建议内容,充分听取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委编办等单位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答复意见。

二、答复意见

您提出的建议体现了对我市街镇行政执法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对优化街镇行政检查方式方法的关心关注,对加强街镇执法队伍建设具有重要参考意义。我局历来重视规范街镇行政执法行为,在市委编办的牵头下,我局会同市城管执法局大力推进基层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各项工作。

(一)组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2020年,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完善街道乡镇管理体制整合街道乡镇管理服务资源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在街道乡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队的基础上,统一整合组建街道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加挂街道乡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队牌子,为街镇所属行政执法机构,以街道乡镇名义统一行使辖区内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职责,实现街道乡镇‘一支队伍管执法’”。

(二)依法明确街镇执法主体地位。根据街镇管理体制改革部署,2021年8月修改实施的《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赋予街道执法主体地位,明确“街道办事处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具体工作由街道办事处所属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推动行政执法权下沉街镇。《实施意见》要求,“将点多面广、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能有效承接的行政执法权赋予街镇,由市政府统一制定赋权清单并向社会公布,依法明确街道乡镇执法主体地位”。在市委编办牵头下,我局会同市城管执法局等相关市级部门分别于2021年7月、2022年7月,提请市政府印发《上海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首批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上海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第二批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共计将434项行政执法事项下沉至街镇行使。其中包括污水排放涉及的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的处罚等,以及污染气体排放涉及的对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垃圾、皮革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的处罚等执法事项。

此外,根据中央部署,2024年下半年以来,我市有关部门全面推进街镇履职事项清单编制工作,破解基层治理“小马拉大车”问题。针对您提出的“对危化品存放和使用、污水排放、污染气体排放等常见小额轻微违法行为处罚权限赋予街镇”的建议,因危化品存放和使用,属于中央明确收回至县级部门行使的事项范围,专业性较强、技术要求较高,不建议由街镇行使。目前,街镇可以充分发挥街镇点多面广的优势,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开展行政检查,检查发现问题后可根据应急管理部门的指导对相关行为进行责令改正,并督促整改,需要实施处罚的,可按规定报送区级有关部门进行查处。由街镇直接行使“对危化品存放和使用”有关处罚权,仍需全面深入研究论证。

(四)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2024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规定“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我局提请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本市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明确“行政执法人员进入检查对象生产、经营、管理等场所开展现场检查时应当亮码”,同时规定,执法主体实施涉企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立即制止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需要予以改正的,应当依法责令改正;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实施涉企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本单位对违法行为不具有管辖权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主体;对通过非现场检查方式达到行政检查目的且未发现违法行为的,原则上不再进行现场检查。

下一步,我们将持续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规范街镇行政执法工作,一是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街镇履职事项清单制定工作,收回部分街镇执法事项;二是推动各区健全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着重发挥其在源头监管和末端执法的统筹协调职责;三是严格规范街镇行政检查,推广“检查码”应用,完善街镇行政检查“双随机”制度,推进街镇综合查一次。

最后,感谢您对行政执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再次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

 

                                               上海市司法局

202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