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0668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5-05-15 | 发布机构:上海市司法局

索取号 002420455M/202500146
文件编号 沪司复函〔2025〕22号
产生日期 2025-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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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属性:主动公开·全文

 

 

上 海 市 司 法

 

沪司复函〔2025〕22号

                                        

 

 

对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

第0668号提案的答复

 

毛恩强等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纠纷鉴定机制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办理概述

我局高度重视提案办理工作,与市卫生健康委多次沟通,与市司法鉴定协会、市医学会共商解决方案,并开展调研座谈,排摸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情况,召开提案办理工作会议,认真研究提案内容,形成答复意见。

二、对提案建议的答复

目前,我市具备医疗损害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共11家,实际开展相关鉴定的主要为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上海枫林司法鉴定中心等8家司法鉴定机构。2021年以来,共办理我市医疗损害司法鉴定700件,其中2024年办理了258件,约占全市医疗损害案件委托鉴定量的50%。我市从事医疗损害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均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及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登记设立,依法可以从事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依据司法部制定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等开展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不得也从未开展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无法适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学会可以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适用《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规则(试行)》。

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三条之规定,鉴定过程中,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司法鉴定机构根据《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关于陈述会的规定,听取医患双方意见,医学专家是否参加陈述会取决于具体案件情况以及专家意愿。

针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当前存在的问题,我局以不断提升鉴定质量为目标,将采取以下三方面措施:一是持续规范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活动。通过研究制定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业务指引等方法,推进鉴定标准化建设。综合运用投诉处理、质量评查等途径,严格落实违法违规鉴定人责任追究,抓好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管理。二是推动建立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与市卫生健康委推动建立由医学、法学、法医学等领域的专家组成的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在提升鉴定质量、开展业务指导等方面的作用。三是定期召开司法鉴定工作联席会议。通过联席会议机制,加强与市高级法院、市卫生健康委的工作交流,进一步强化医疗损害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市司法鉴定协会与市医学会加强业务培训交流,就专业技术问题逐步形成更多共识。

最后,感谢你们对司法行政工作的关心、支持。欢迎你们再次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

 

 

                                  上海市司法局

                                   202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