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第0616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6-05-15 | 发布机构:上海市司法局
| 索取号 | 002420455M/202600138 |
|---|---|
| 文件编号 | 沪司复函〔2026〕8号 |
| 产生日期 | 2026-05-15 |
办理结果:解决或采纳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全文
上 海 市 司 法 局
沪司复函〔2026〕8号
对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
第0616号提案的答复
蒋浩委员:
您提出的“0616”号“关于加强调解经费保障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办理概述
我局高度重视提案办理工作,认真研究提案内容,充分听取市财政局、市高级法院等单位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答复意见。
二、对提案建议的答复
根据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司发〔2018〕2号)和市委政法委、市高级法院、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信访办《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司发〔2018〕86号)等文件规定,“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的安排和发放应考虑调解员调解纠纷的数量、质量、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大小以及调解的规范化程度。社区类矛盾纠纷按照每成功调解一件纠纷,补贴20元至500元不等(可分为简易、普通、疑难、重大四个等次)。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补贴经费标准根据纠纷难易程度,分别按每件500元、800元、1000元执行”。根据上述规定,目前我市人民调解经费发放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固定薪酬+季度绩效奖或计件补贴”,主要针对签订劳动(劳务)合同的人民调解员;二是“不发案件补贴”,部分区对社区工作者身份的人民调解员,因其岗位职责包含纠纷调解,故每月只领取财政保障的固定薪资,不再另行发放案件补贴;三是“一案一补”,调解成功一件、补贴一件,主要针对退休干部身份的人民调解员。
您在提案中提及的调解经费问题与建议,主要存在于第三种情况。工作中,为满足人民法院诉调对接需求,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法院推荐的退休法官为人民调解员,派驻诉讼服务中心开展案件调解。因退休法官从事人民调解不得领取固定薪酬,故根据相关规定采取以案补贴的方式,对调解成功的案件由司法行政部门内设财务机构按照机关财务审批的文书要求和程序规定,综合考量调解成功案件的时长频次、难易程度、标的额大小、是否签订书面调解协议书等因素,将办案补贴直接发放人民调解员个人的银行账户。同时,司法行政部门为避免频繁审批,一般每季度启动一次财务执行审批,致使人民调解员的办案补贴出现延期支付情况。
对于虽未调解成功但人民调解员付出大量时间、精力的案件,我局将积极协调,争取落实一定数额的办案补贴,并指导相关区司法局进一步优化财务执行审批的频次、流程,精简报销凭证,通过数字赋能等方式,提升人民调解办案补贴的发放质效。
最后,感谢您对上海司法行政工作的关心、理解。欢迎您再次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
上海市司法局
2026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