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第0886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6-05-15 | 发布机构:上海市司法局
| 索取号 | 002420455M/202600141 |
|---|---|
| 文件编号 | 沪司复函〔2026〕11号 |
| 产生日期 | 2026-05-15 |
办理结果:解决或采纳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全文
上 海 市 司 法 局
沪司复函〔2026〕11号
对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
第0886号提案的答复
章毅、俞卫锋委员:
你们提出的“0886”号“关于优化上海集团性企业的‘公司律师’统筹管理机制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对本提案的办理概述
我局高度重视提案办理工作,认真研究提案内容,充分听取市高级法院、市工商联、市国资委等单位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答复意见。
二、对提案建议的答复
开展民营企业公司律师试点,是贯彻落实党中央重要决策部署,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有力举措。2018年,司法部制定出台《公司律师管理办法》,首次提出探索开展民营企业公司律师试点。2019年,市委办公厅、市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在推动我市国有企业普遍建立公司律师制度的同时,探索开展我市民营企业公司律师试点工作。根据《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关于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自2019年起,我局会同市工商联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开展民营企业公司律师试点工作。试点以来,我局始终坚持对民营企业公司律师的队伍培育和规范管理,会同市工商联、市律师协会举办多期民营企业公司律师专题培训,助力提升公司律师履职能力;定期开展公司律师考核,指导试点企业建立健全公司律师日常管理工作机制;推动市律师协会成立公司律师专门工作委员会,修订相应的会员规范和规则,促进基本制度的完善。民营企业公司律师在参与重大决策、防范法律风险、企业合规经营、优化公司治理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已逐步成为依法治企的重要力量。
你们提出的三点建议,对于推动民营企业公司律师更好发挥作用提供很好的思路和借鉴。近年来,随着越来越多民营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民营企业在当前发展阶段对法律实践和法律服务的实际需求日益迫切。下一步,我局将在今后工作中加强研究,积极向司法部建言献策,推动相关制度完善。同时,加大与法院、市工商联等单位的沟通协调,推动相关事宜优化和解决,更好适应民营企业发展需求。
最后,感谢你们对上海司法行政工作的关心、支持。欢迎你们再次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
上海市司法局
2026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