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第0880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6-05-15 | 发布机构:上海市司法局
| 索取号 | 002420455M/202600142 |
|---|---|
| 文件编号 | 沪司复函〔2026〕10号 |
| 产生日期 | 2026-05-15 |
办理结果:解决或采纳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全文
上 海 市 司 法 局
沪司复函〔2026〕10号
对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
第0880号提案的答复
高照宇委员:
您提出的“0880”号“关于探索律师事务所担任意定监护的监督人,推动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和推广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对本提案的办理概述
我局高度重视提案办理工作,认真研究提案内容,充分听取市民政局等单位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答复意见。
二、对提案建议的答复
近年来,我市相关部门积极探索完善意定监护等相关制度。2025年11月1日修改实施的《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二十一条首次在地方立法中明确鼓励设立意定监护监督人,并支持专业性社会组织提供监护监督等服务。2025年12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实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对推进实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相关工作作出统筹安排,明确民政部门对担任监护监督人或者提供监护监督等相关服务的专业性社会组织承担培育、指导、支持和监督管理等职责。市民政部门持续推进我市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落地,目前正在研究制定《上海市老年人意定监护工作指引(试行)》《上海市老年人意定监护协议示范文本》,旨在进一步明确老年人意定监护关系中各类主体的资格与职责,规范监护监督人选任、履职程序,鼓励律师事务所、专业性社会组织担任监护监督人。市律师协会积极发挥律师行业组织规范化专业化建设作用,于2026年3月发布《律师办理意定监护类业务操作指引(2026)(试行)》,对律师担任意定监护监督人的职责和相关权利进行梳理,并为律师规范专业履职提供指引。此外,闵行区民政局、区司法局等部门于2024年11月印发了《关于推进老年人监护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明确监护监督人主要职责及老年人监护服务资金保障等要求,提出建立登记管理制度、明确准入标准、制定履职原则等内容。
针对您提出的建议,我局经认真研究认为,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专业服务机构,具有法律专业优势和实践优势。因此,我局鼓励支持我市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依法拓展服务领域,通过组建专业团队、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担任意定监护监督人,为监督监护人履职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下一步,我局将根据规定和职责安排进一步支持配合民政部门、相关行业协会等建立完善意定监护及监督人相关配套制度机制,确保监护监督制度有效运行,推动监护监督人依法专业规范履职。同时,我局将会同各区司法局、市律师协会依法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发挥律师在监护监督服务中的积极作用。
最后,感谢您对上海司法行政工作的关心、支持。欢迎您再次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
上海市司法局
2026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