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220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6-05-29 | 发布机构:上海市司法局

索取号 002420455M/202600238
文件编号 沪司复函〔2026〕24号
产生日期 2026-05-29

办理结果:留作参考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全文

 

 

上 海 市 司 法

 

沪司复函〔2026〕24号

                                        

 

 

对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

第0220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陈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无近亲属失能成年人临时监护与身后事处置机制的建议”的代表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办理概述

我局高度重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认真研究建议内容,充分听取市委社会工作部、市高级法院、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等单位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答复意见。

二、答复意见

(一)关于“健全市级统一临时监护制度规范”的建议

临时监护制度是守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完善社会兜底保障的重要环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虽为临时监护工作确立立法原则与核心导向,但暂未针对具体实操流程形成细化指引。我局要求各公证机构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主动担当、积极作为,立足公证法定职能与专业优势,主动破解实践中的服务难题。我市公证行业严格遵循《民法典》立法精神,紧扣弱势群体权益保障核心,主动适配社会治理与民生保障需求,探索公证参与临时监护的实践路径,针对监护缺失、监护缺位的突发情形,主动靠前、快速响应、高效处置,通过出具《临时监护人》公证书,将公证公信力与证明效力融入临时监护全流程。

除了做好临时监护应急保障工作,我市公证行业更着眼于源头防范,将意定监护作为事先预防监护缺失风险的核心举措,积极鼓励各公证机构办理意定监护公证服务,构建起“事先预防+应急处置”的双重监护服务体系。近年来,我市公证机构深刻把握社会老龄化发展趋势与群众多元监护需求,主动加大意定监护公证的推广与服务力度,引导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提前通过公证方式选定监护人,明确监护范围、职责权限、执行流程等核心内容,将个人意愿以公证形式固定下来,从根源上避免无近亲属成年人因年老、疾病、意外等情况引发的监护缺位问题。我局正结合公证服务品牌建设,把意定监护作为我市公证机构拓展业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社会面宣传推广。

下一步,我局将指导公证行业继续坚守职能定位,持续深化临时监护应急处置与意定监护事先预防工作,不断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质效,总结提炼实践中的成熟经验与有效做法,积极配合民政等部门,共同推动市级统一临时监护制度规范的健全完善。

(二)关于“构建统筹联动的配套服务保障体系”的建议

我局积极引导公证机构主动担当、靠前处置,联动民政、卫健、街道居委等部门,针对无近亲属人士突发失能后存在的监护缺位、医疗救治受阻、财产无人代管等急迫难题,以公证法律服务为核心抓手,切实破解无近亲属失能人士事后处置的堵点难点,筑牢弱势群体应急保障防线。徐汇公证处在近期发生的邓女士失能案件中主动出击、高效处置,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与立法精神,加急出具临时监护公证书,依法确认居委作为临时监护人,为医院开展救治、居委代办医疗手续和费用支取提供合法有效的法律凭证,为邓女士抢得宝贵救治时间,成为我市公证参与无近亲属失能人士事后应急处置的典型实践。

我局将持续聚焦无近亲属失能人士事发后应急处置环节,进一步优化公证应急处置流程,固化现有实践经验,明确公证文书在医疗机构、金融机构的直接效力,打通事后处置的执行堵点。

(三)关于“规范无近亲属居民身后事处置流程”的建议

聚焦无近亲属失能成年人身后事处置痛点难点,我局指导公证机构依法办理继承公证、遗产管理人指定公证、丧葬事务委托公证、遗产清点及提存公证等业务,全程规范流程、明晰权责。对于未提前订立遗嘱、未确定遗产管理人的特殊群体,配合民政部门及基层组织开展遗产清点、保全证据等公证工作,切实维护特殊群体的人格尊严与合法财产权益。针对您提出的蒋女士的特殊情况,虹口公证处第一时间介入,开展全方位亲属关系核查,确认其无法定继承人,根据其遗产管理人的申请对其名下房产、银行存款等遗产进行现场清点、登记封存,得到虹口区民政、法院等部门的高度认可,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下一步,我局将配合相关部门深化协作,优化举措,切实保障特殊群体合法权益,合力构建更加完备、更有温度的特殊群体监护与善后保障体系。

最后,感谢您对上海司法行政工作的关心、支持。欢迎您再次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

   

 

                                    上海市司法局

                                    2026年5月20日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市政府办公厅。

上海市司法局办公室                         2026年5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