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252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6-05-29 | 发布机构:上海市司法局
| 索取号 | 002420455M/202600246 |
|---|---|
| 文件编号 | 沪司复函〔2026〕16号 |
| 产生日期 | 2026-05-29 |
办理结果:解决采纳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全文
上 海 市 司 法 局
沪司复函〔2026〕16号
对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
第1252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刘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强化法律服务行业监管执法,进一步优化上海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议”的代表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办理概述
我局高度重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认真研究建议内容,充分听取相关区司法局、市律师协会等单位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答复意见。
二、答复意见
(一)关于“确立‘实质重于形式’的执法标准,严厉打击规避监管行为”方面的建议
我局始终高度重视对我市律师队伍的教育管理工作,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律师协会全面贯彻中央关于律师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做好律师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处理和惩戒工作。先后出台《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和惩戒工作的实施办法》等文件,严格规范处罚标准和处罚流程,为各区监管执法提供依据。通过举办培训班、召开专项工作会议等形式,指导各区司法局、市律师协会严格依法开展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开展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一旦查证属实,坚决依法严肃处理,切实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
(二)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的连带管理责任,倒逼机构加强内控”方面的建议
我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综合运用行政检查、年度考核、投诉处理等方式,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指导,要求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和其他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规范本所律师执业行为,及时纠正本所律师存在的违规收案收费、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虚假承诺等问题。对于律师事务所疏于管理,不按规定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不按规定对律师执业活动实行有效监督,或者纵容、包庇本所律师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由主管区司法局责令整改;构成违法违规的,依法予以惩戒。
(三)关于“加大惩戒力度与信息公开,提升违规成本”方面的建议
《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对违法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应当从重处罚,具体包括违法行为造成重大损失、违法行为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同时有两项以上违法行为、违法涉案金额巨大、拒绝提交证据或提供虚假证据等情形。我市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作出的所有行政处罚以及市律师协会作出的公开谴责及以上的行业处分,均在上海市律师行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外公示,达到以案明纪、以案释法的效果。
(四)关于“强化履职监督,建立投诉查处限时办结机制”方面的建议
我国律师行业实行“两结合”管理模式,即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和律师协会的行业自律管理相结合。司法行政机关对案件投诉查处工作有明确的办结时限。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的规定,目前未对行业自律案件的办案时限作出明确规定。下一步,我局将指导市律师协会完善行业规则,加强人力配备,不断提高投诉处理工作的有效性和及时性,促进律师行业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最后,感谢您对上海司法行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再次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
上海市司法局
2026年5月19日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市政府办公厅。
上海市司法局办公室 2026年5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