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第0046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6-06-02 | 发布机构:上海市司法局

索取号 002420455M/202600264
文件编号 沪司复函〔2026〕31号
产生日期 2026-06-02

  办理结果:解决或采纳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全文

 

 

上 海 市 司 法

 

沪司复函〔2026〕31号

                                        

 

 

对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

第0046号提案的答复

 

民革界别

界别提出的“0046”号“关于行政诉讼引入法律援助制度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对本提案的办理概述

我局高度重视提案办理工作,认真研究提案内容,充分听取市高级法院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答复意见。

二、对提案建议的答复

(一)立足民生需求,合理扩大行政案件法律援助范围

新修订的《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已于2025年9月25日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于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新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所规定的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社会保险待遇、社会救助、抚恤金等事项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行政法律援助的覆盖面。一是新增三类不受事项范围限制人群。明确符合经济困难条件的未成年人、失能老年人、重度残疾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法律援助,不受法律援助事项规定范围的限制。这为上述人群就“土地房屋、城乡规划”等行政诉讼案件事项申请法律援助提供法律依据。二是扩大可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明确在农业生产中使用假劣种子、农业投入品等造成经济损失请求赔偿的,以及因依法经不动产登记的居住权受到侵害主张相关权益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三是多种形式法律服务保障。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经济困难或诉讼能力较差的”行政案件当事人,法律援助机构可以为其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等服务。四是明确不予援助情形。明确申请人的请求明显缺乏基本事实、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法律援助事项办结后,申请人以同一事实、理由和证据重复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做好解释说明。该规定为法律援助机构依法不予援助提供明确依据,有助于防止法律援助资源被滥用。

此外,为加强对诉讼能力较差的行政案件当事人的保护,我市各级法院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切实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积极开展释明工作,引导当事人合法理性表达诉求。落实被告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原则,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举证权利。着力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全覆盖”,通过负责人出庭释法析理,化解或缓解行政争议,平衡“官民”诉讼能力差异。

(二)注重实质化解,构建行政案件法律援助协作机制

一是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律师的调解作用。鼓励和引导法律援助律师在办理行政诉讼案件时,积极运用调解、和解等非诉讼方式,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努力促成当事人与行政机关达成和解,有效化解矛盾纠纷,节约司法资源。二是推动派驻律师前端化解行政争议。依托全市各级综治中心平台,推动法律援助机构向综治中心常态化派驻律师。在为行政争议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的同时,还指导派驻律师积极参与行政案件的前端调处与矛盾化解。此外,我市22家基层、中级和专门法院均已设立行政争议多元调处中心,超过一半行政案件进入调处中心开展诉前调解,调解成功率近20%。2025年,我市法院一审行政案件协调化解率位居全国前列。群众对行政审判的满意度有较大提升,行政案件上诉率高、申诉申请再审率高的情况明显改观。三是细化行政诉讼法律援助流程。司法部发布的《全国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SF/T 0058-2023)对行政案件法律援助等各环节提出明确要求。我局指导全市各法律援助机构在严格对标司法部服务规范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申请、审查、指派、承办、结案和归档等流程,不断提高行政案件法律援助办理质效。

(三)强化专业支撑,完善人员队伍与办案补贴保障

一是组建行政法律援助律师库。各法律援助中心充分利用我市丰富的法律服务资源,组建行政法律援助律师库,并根据办案质量、执业经验、案件类型等因素分类设库。建立入库标准、考核机制和退出机制,确保库内律师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水平。二是合理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在《若干规定》中,明确要求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案件特点、法律援助人员专业特长等因素,合理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推行行政诉讼案件的类案专办。三是加强专业培训与能力提升。各法律援助机构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法律援助律师专项培训,内容涵盖法律实务、沟通协调技巧、矛盾化解方法等。自2016年以来,市法律援助中心、市律师协会联合每年举办法律援助骨干律师培训班,邀请人民法院、检察院的实务专家进行授课。同时,积极组织法律援助律师参与司法部组织的业务培训。四是建立办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目前,我市各法律援助机构已建立法律援助补贴与服务质量挂钩的差异化补贴机制。根据案件难易程度、律师工作量和服务质量评价结果,在基准补贴基础上浮动发放补贴,激励律师提供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

(四)闭环质量监管,健全案件评估与考核通报制度

案件质量是法律援助工作的生命线。长期以来,市司法局高度重视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质量。一是严格执行案件服务标准。指导各法律援助机构认真落实司法部制定的《全国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和《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规则》。二是加强案件办理全过程跟踪。健全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机制。综合运用庭审旁听、征询办案机关意见、受援人回访等措施,加强案件质量管理力度。各法律援助机构每年确定一定比例案件进行庭审旁听,确保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与效果。三是加强案件质量评查。建立结案审查机制,安排专人负责审查案卷卷宗,做到“每案必查”。市司法局每年开展全市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组织评估专家对全市17家法律援助机构的案卷进行抽查评估。在2025年全国案件质量评查中,我市案件优良率为80.56%,位居全国第三。四是建立通报与考核机制。将案件质量评估结果及时向市律师协会、相关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本人进行通报。同时,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参与行政案件法律援助的质量情况,作为其年度考核、评先评优及荣誉奖励的重要参考,形成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下一步,市司法局将以新修订的《若干规定》深化施行为契机,重点推进以下工作:一是深化立法落实与政策宣传。加强指导与监督,全面做好《若干规定》的落地实施工作。开展全方位、多元化的宣传活动,普及新规在扩大行政案件法律援助范围、降低法律援助门槛、简化申请程序等方面的亮点内容,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渠道广泛宣传行政诉讼法律援助的政策内容,提高社会知晓率,让更多困难群众了解并获得法律援助二是持续提升法律援助队伍专业能力。进一步完善市区两级的专业培训机制,加强对法律援助律师的业务培训,重点围绕行政诉讼实务、调解技巧、司法部质量评估标准等内容,持续提升专业能力。鼓励各区定期组织行政法律援助律师业务沙龙或案例研讨会,由经验丰富的律师分享办案心得、交流疑难问题处理思路,形成互学互鉴的良好氛围。三是加强案件回访与质量评估。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全流程监管机制,对已办结的行政诉讼法律援助案件,通过电话、上门或书面问卷等方式,定期对受援人进行回访,了解其对律师服务态度、专业能力、办案效果的满意度,回访结果作为案件质量评估的重要指标。持续加强全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和各法律援助机构案件质量自查工作。扩大对涉及行政案件的抽查比例,确保案件质量可控。四是信息化手段提升案件质效。对现有的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升级改造,优化线上案件办理、全流程管理、数据分析等功能,强化办案节点动态预警,实现质量监管数据可追溯、可统计、可分析。推进系统之间的对接,实现人民法院与法律援助中心在材料转交、文书交换等方面的有效衔接。

最后,感谢贵界别对上海司法行政工作的关心、支持。欢迎贵界别再次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

 

  上海市司法局

                                    2026年5月27日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提案委。

上海市司法局办公室                         2026年5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