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339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6-09-20 | 发布机构:上海市司法局
| 索取号 | 002420455M/202600304 |
|---|---|
| 文件编号 | 沪司复函〔2026〕36号 |
| 产生日期 | 2026-09-20 |
办理结果:留作参考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全文
上 海 市 司 法 局
沪司复函〔2026〕36号
对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
第1339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朱柯丁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涉外公证翻译服务机制,进一步提升上海营商环境便利化水平的建议”的代表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办理概述
我局高度重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认真研究建议内容,充分听取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等单位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答复意见。
二、答复意见
(一)关于涉外公证翻译的管理要求
涉外公证翻译是公证证明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译文与原文一致性直接关系到公证书的域外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应当对包括公证翻译内容在内的文书真实性及内容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因翻译差错等原因造成公证书不能正常使用的,公证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涉外公证文书翻译必须严格执行公证专用防伪水印纸管理制度。因此,公证翻译服务准入管理不同于商业领域自由竞争,为保证公证文书质量、保护当事人域外合法权益,有必要审慎选择和严格管理涉外公证翻译机构。
(二)关于完善涉外公证翻译服务市场机制的建议
本市公证机构在遴选翻译机构时,会综合人员规模、从业年限、市场声誉、响应速度等多方面因素开展评估筛选。部分公证机构采用招投标等竞争机制或同时选择多家翻译机构承担不同翻译工作。在服务周期完成后,由公证机构重新评估并选择翻译机构。
目前,我局正研究由公证行业协会在综合评估资质等级、风险承担能力、翻译服务经验等因素的基础上,形成公证翻译服务机构推荐名录,供各公证机构使用。同时,要求各公证机构确保翻译服务采购流程合规,并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规范开展遴选,以避免公证机构长期与单一服务机构开展固定合作。
公证翻译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翻译服务机构可根据成本等因素自主制定价格,并严格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履行公示告知程序,以保障公证当事人知情权。
(三)关于借鉴人工智能成果的建议
我局鼓励本市公证行业积极研究人工智能技术在公证领域中的运用,重点探索人工智能成果在提高文书制作效率方面的技术可行性。
从现阶段论证情况来看,通用人工智能程序在处理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的公证材料时,可能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国家安全等相关法律,人工智能翻译在法律专业领域也存在语义理解偏差、术语翻译不统一等局限。因此,目前本市公证行业对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尚处于谨慎探索阶段。针对人工智能在公证领域的运用前景,本市公证行业于2025年起开展积极研究,市公证协会拨发专款成立八个人工智能项目,分别在法律检索、辅助办证、智能预审等领域开展探索。代表建议中提到的通过人工智能辅助翻译与专业审核认证的工作模式,有助于保障翻译过程的合法性。
(四)关于提供在线服务的建议
2025年12月,市商务委整合统筹各类公共和专业服务资源,上线上海市企业出海综合服务平台。2026年6月,涉外法律服务专区已在上述平台正式上线,并定期发布工作动态、研究报告、特色培训活动等内容,我局将依托涉外法律服务专区扎实开展企业“出海”法律服务保障工作。
本市公证行业已在“随申办”和微信小程序端上线在线服务功能,大部分常用事实类和证照类涉外公证可实现在线申请办理。但是,在线服务平台职能与公证职能不完全等同,公证文书的法律严肃性决定了公证机构必须对整个公证事项进行必要专业审查,在线服务平台可以便利当事人提交证明材料、完成公证申办手续,但不能替代公证活动的主要核心内涵。对需要向公证机构当面提交材料或在公证员面前完成的事项,必须通过线下完成,不可随意简化翻译内容审核环节。
(五)关于涉外法律服务便利化的建议
根据《上海市加快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行动方案(2026年)》明确的“提升涉外文书办理感受度,为‘走出去’企业提供一站式涉外文书服务”要求,本市公证行业正在积极探索加强涉外公证文书办理质效,进一步精简办证材料、压缩办证时间、优化办证服务,提升企业满意度和感受度。
在企业出海实践中,涉外公证是集语言转换、法律服务、时间限制和成本控制于一体的系统性工作。本市公证行业已与市政府外事部门对接,加强服务指引,规范附加证明书和领事认证代办,探索电子附加证明书试点,力求整合服务资源,提高涉外公证文书办理效率。
(六)关于当事人自选翻译机构的建议
您提出的“由当事人自行提供翻译文件,由公证处予以公证”的建议,有助于减轻企业群众办证成本、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我局对此开展专题调研。近年来,部分公证机构已尝试由当事人自行选择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后,再由公证机构确定的翻译机构进行校核。但该做法目前尚未全面铺开,成功案例较少,特别是针对专业性较强或小语种的翻译处理,公证机构确定的翻译机构往往缺乏主观意愿、工作积极性不高。其原因在于,校核文件相较于翻译文件需要的工作量和时间相当,但收费较低,且需要承担译文责任。下一步,我局将加强指导,推动公证机构在翻译服务采购过程中,将上述翻译校核模式列入采购范围。
最后,感谢您对公证工作的关心、支持。欢迎您再次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
上海市司法局
2026年9月15日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市政府办公厅。
上海市司法局办公室 2026年9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