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美国科律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0-09-03 | 发布机构:上海市司法局
索取号 | 002420455M/2020-000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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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 沪司罚决字〔2020〕5号 |
产生日期 | 2020-09-03 |
罚没款机构代码:2020027003
上 海 市 司 法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沪司罚决字〔2020〕5号
单位名称:美国科律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
住所地址:浦东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510—351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1000058682425XU
负责人:张扬 职务:美国科律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
经查明,你单位首席代表张扬于2019年8月12日按照因思多公司要求,协助处理因思多(北京)咨询有限公司与惠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服务合同纠纷。在此过程中,你单位首席代表张扬从事了援引中国法律,并代表客户提出赔偿主张的法律服务活动。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张扬签发的《律师函》原件;2.张扬8月26日提交的情况说明;3.询问笔录等。
本机关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你单位停业1个月,停业期限自收到你单位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执业许可证(正本和副本)之日起起算。
现要求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将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执业许可证(正本和副本)缴至上海市司法局建国西路648号2308室。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上海市司法局
2020年9月3日